
【阅读提示】股东实收出资后又将该出资用作偿还债务其在公司成立后期所缴付的服务费与否归属于抽逃出资?公司及其它股东能够明确要求该股东退还该出资款?本文透过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解读。【基本案情】2016年5月12日,吉聪慧基础教育信息技术公司成立,股东为被告方李某欣与被告尼某涛,执行董李某欣,其中,李某欣出资比率占40%,实缴资本40多万元,尼某涛出资比率占60%。2016年12月14日,李某欣与王某芳、尼某涛分别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吉聪慧基础教育信息技术公司35%、5%的股权,分别转让与王某芳、尼某涛。王某芳出资比率占35%,尼某涛出资比率占65%。另查,2016年6月17日及6月20日,吉聪慧基础教育信息技术公司向崃欣电气公司科耳60多万元,此款由崃欣电气公司转与尼某涛。尼某涛提出为吉聪慧基础教育信息技术公司的开业准备退还钱款100余多万元,已超出从公司收款的60多万元,王某芳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尼某涛形成抽逃出资,遂将尼某涛判令高等法院,明确要求尼某涛退还从吉聪慧基础教育信息技术公司抽逃的出资60多万元。【裁判要点】《公司法判例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以有关股东的犯罪行为合乎以下情况众所周知且侵害公司合法权益为由,允诺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此条文明确规定程序法有两个,一个是形式程序法,其二为此条罗列的“透过假想合同纠纷关系将其出资收款”等情况,另一个是其本质程序法,即“侵害公司自身利益”,倘若尼某涛所述“将实收资本收款系用作缴付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期所支出的服务费”情况属实,则该笔资本金收款系公司就尼某涛所补发资本金的偿还债务,不会侵害到公司的自身利益,故其本质程序法难以成立,该项资本金的收款不形成抽逃出资。根据未登记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尼某涛作为吉聪慧基础教育信息技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已经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对于公司成立后收款的60多万元钱款,尼某涛也抗辩证实系用作缴付其对个人在公司创立初期退还用作租赁场地、装修场所、购买乐器设备等的资本金,该做法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明确规定,也未侵害公司自身利益,高等法院据此判定尼某涛的犯罪行为不形成抽逃出资,合情合理,沙托萨兰县。
【公法提议】
资本管理制度是公司管理制度的核心,公司的信用基础取决于公司资本。因此,资本维持原则明确要求公司在存续过程中保持与公司资本相当的公司财产,其二众所周知-就是禁止抽逃出资。实践中,有些股东在实收出资后透过各种方式将出资一口口,用作对个人周转或其它目的;但由于抽逃出资通常具有随机性和保密性,与公司正常采用资本金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不明晰,这使得抽逃出资在个案中很难被判定。凡事预则立凡事预则立,为了防止股东抽逃出资风险,我们提出以下提议:1、公司应尽量防止或防止采用“往来款”或“其它钱款”等意义含糊的名义在股东之间调度资本金。 2、公司应尽量防止或防止让股东无偿采用公司的银行贷款资本金,或是代为偿还债务股东的债务的情况。同时对于公司提供给股东的银行贷款,应注意及时催促偿还债务。 3、公司应高度关注合规性明确要求以及依公司法、公司章程或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决策审批程序的完备性、健全性明确要求。尤其应尽量防止需经公司规章制度或未健全有关银行贷款合同、承购手续时随意采用项目公司资本金去缴付股东资本金。【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2018修改)第九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2014修改)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以有关股东的犯罪行为合乎以下情况众所周知且侵害公司合法权益为由,允诺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报利润进行分配;(二)透过假想合同纠纷关系将其出资收款;(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收款;(四)其它需经法定程序将出资一口口的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