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公法中股东签定出资协定后却未能及时处理按协定签定合约展开筹资,假如不按签定合约筹资的,该股东要分担哪些民事责任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假如公司股东不按照协定签定合约交纳筹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筹资外,还应向已按期本息交纳筹资的股东分担法条责任。从该法条条文中可以看出,该股东至少要分担两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有权利向公司本息交纳筹资。
股东只有按期本息履行了筹资权利,才能使用公司展开正常的经营方式活动,假如未按期本息筹资的,有可能导致严重的经营方式风险进而侵害其它股东的自身利益,因而股东未按期本息交纳筹资的,应及时处理履行筹资权利,本息向公司筹资。
二、向其它履行筹资权利的股东分担法条责任。
按期本息交纳筹资是股东之间的合约权利,假如有股东违法合约签定合约,未按期本息对公司交纳筹资的即归属于偿付犯罪行为,这种偿付犯罪行为对公司自身利益导致侵害并对其它已履行筹资权利的股东的构成偿付,因而需要向其它已履行筹资权利的股东分担法条责任。
当然,股东没有按期交纳筹资,这里仅仅是指股东要对其它股东应分担的民事责任,是Deoria的民事责任,股东没有按期筹资,还有对外民事责任,比如在未交纳筹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分担Ferrette偿还责任等等。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条科学知识关键点,笔者撷取一则相关的公法事例,并对事例的内容展开了相应的整理和编订,事例中观点只供学习交流所用!
此案概要
原告信息技术公司供称:信息技术公司于2013年注册登记成立,如上所述股西为王某华和原告刘某东,公司注册资本为10多万元,当中王某华筹资9多万元,占90%的股份比率,王某东筹资1多万元,占10%股份比率。
后经过亲善商谈,2013年12月2日,王某华、王某红、王某东、孙某海签定了一份《投资合作协定》,签定合约共同筹资经营方式信息技术公司,签定合约公司的总投资额为50多万元,当中王某华筹资20多万元,占40%股份比率,王某红筹资15多万元,占30%的股份比率,孙某海筹资10多万元,占20%的股份比率,原告王某东筹资5多万元,占10%的股份比率。
该协定签定后,王某华与王某红依约履行了筹资权利,而原告孙某海、王某东一直没有履行筹资权利。信息技术公司多次要求孙某海、王某东履行筹资权利,二原告均不予理会。
为此,信息技术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孙某海向信息技术公司支付筹资资金10多万元及利息损失;王某东向信息技术公司支付筹资资金10多万元及利息损失。
孙某海、王某东答辩称:孙某海、王某东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应按期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筹资额。股东以汇率筹资的,应将汇率筹资本息取走有限责任公司在商业银行开办的账户;只以汇率财产筹资的,应未注册登记其私有财产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明确规定交纳筹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期本息交纳筹资的股东分担法条责任。
信息技术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显示股西为王某华和王某东。王某华、王某红、孙某海、王某东共同签定的《投资合作协定》吸收王某红、孙某海二人为公司股东,并增加王某华、王某东的筹资数额。协定还签定合约了四人在信息技术公司中的认缴的筹资比率和股份份额。
该《投资合作协定》虽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司章程,但为四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协定内容不违反现行法条的明确规定,法院予以认可,据此可以认定信息技术公司的股东已经同意王某红、孙某海作为股东加入公司和增加公司资本的决议。
该协定签定后,各方股东应按照该协定全面受侵害,王某东、孙某海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利按照协定缴付筹资。现信息技术公司提出原告王某东尚有4多万元筹资未交纳,原告孙某海尚有10多万元筹资未交纳,两原告未到庭提出抗辩,也未向法院提出已经本息交纳筹资的证据,法院对信息技术公司的主张予以认可。原告孙某海应向信息技术公司缴付筹资元,原告王某东应向信息技术公司缴付筹资40000元。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限原告孙某海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信息技术公司缴付筹资10多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10多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限原告王某东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信息技术公司缴付筹资4多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10多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律师点评
该案中,公司原来是王某华和王某东二位股东,后吸收了孙某海、王某红两位股东,四股东增加了筹资并重新确定了筹资的比率,因此四方共同签定了《筹资协定书》,签定合约了各方的权利权利。该协定书本质上是民事合约,签定后具有法条效力,受法条保护。但是,孙某海、王某东在签定协定后却未按协定签定合约履行筹资权利,因而信息技术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孙某海、王某东履行筹资权利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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