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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研究_知乎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22

第一章 股东纰漏出资的基本上理论

第二节 股东出资的概述

汇率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最强,其具有价值确定等诸多优点,作为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汇率出资是出资类别中最基本上和最普遍的。但物质型态和产权型态的表现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愈加多样化,创造公司品牌价值的出资方式已远超了执政者的想象空间。从横向比较来看,引导出资方式多样化是现代公司法的倾向。例如《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 6.21 条第三项对出资方式的界定可谓明理有加,此种立法例足资我国借鉴。①股东出资的方式依照不同的国际标准能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此以出资的标的是否为汇率之国际标准分为以下两大类: 汇率出资是指股权认购人直接以原则上汇率单位出资以换取将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的公司的股权的一出资方式。②许多公司在成立之初资金需求迫切,而汇率常常能通过买回公司维持经营方式所需物品解决首要任务,也能为公司债务提供可靠保证,因此汇率出资是最简便和最基本上的出资类别。 2005 年《公司法》第十五条第 3 款规定了非汇率出资的地板规则。“30%”的硬性汇率出资底线虽然充分体现了执政者关心公司成长的复合型态度,但有贝阿尔恩县之嫌,构成了 2005 年《公司法》的一个硬伤。值得一提的是,聪明的商人全然能设法避免出现而此在战前的准入门槛。维米县,某股东允诺以 400 多万元汇率出资,成立中的公司与此同时与其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以公司有效成立为生效条件,签订合同以 400 多万元的价格买回该股东出售的特定原材料。前例中汇率出资与设备买卖有机组合以后,就能实现非汇率出资的目的。而此显性的非汇率出资思路,既绕过了 30%的原则上最高汇率出资准入门槛,又避免出现了公司成立时的非汇率金融资产评估程序。但即使采用显性的非汇率出资思路,也要警惕投资者滥用而此思路实施纰漏出资犯罪行为或变相抽逃出资犯罪行为,确保非汇率财产出资的真实性和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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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注册资本所夺制中的股东出资权利

2013 年《公司法》废除了原则上最高注册资本准入门槛,为引导accompanied投资兴业,根据 2013 年《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成立时股东或是主办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Caquet出资的时限不再受到限制,与此同时备案事项里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金资本,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由注册资本金吕祖宫改成所夺吕祖宫,减少开办公司的成本。 上述改变无疑对股东的出资权利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主要变化于股东履行出资权利的方式上,股东出资权利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股东能自主签订合同注册资本的注册资本金时限了,前提是严禁长于公司营业期间且严禁签订合同为无时限。由此可见,在充份认同股东或是主办人的意思自治的与此同时也要充份保证股东所夺及注册资本金出资信息的真实、准确度和准确度,这也正是注册资本由注册资本金吕祖宫改成所夺吕祖宫的核心所在。 投资者获得股东资格证书的对工艺制品股东的出资权利,股东应依照自己所夺的出资数额、允诺缴纳出资的时间与方式,圆满履行自己的出资权利。股东的出资权利与此同时也是公司资本制度的终极目标。在现实生活中,如若全体人员股东的股权出资全然扣除公司注册资本,则全体人员股东出资总值等同公司注册资本总值。如若全体人员或是部份股东的出资部份扣除注册资本,部份扣除住房公积金,则全体人员股东出资总值大于公司注册资本总值。在 PE 以增资凌桥方式参股拟上市最终目标公司的情形下,PE 常常同意将投资总值中的一小部份(如 5%)扣除最终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其余大部份出资数额(如 95%)扣除最终目标公司资本住房公积金。之所以如此,是由于最终目标公司的原初控制股东不愿新加盟的股东以原初投资的相同差额获得股东资格证书,进而充分体现新股东对原初股东的出资及经营方式的贡献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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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东纰漏出资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第二节 我国股东纰漏出资法律规制的现状

2013 年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对股东纰漏出资责任的相关规定,主要充分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新《公司法》在其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了股东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并足额缴纳其各自所所夺的出资数额。股东能汇率或非汇率的方式出资,其中以汇率方式出资的应当往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里将其足额存入,而以非汇率财产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将非汇率财产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股东未能按期按质缴纳出资的,要对其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与此同时应当向公司补缴所差数额。向公司足额补缴差额的规定增加了股东纰漏出资责任的多样性,能看作是整个法律体系将出资纰漏股东对公司的责任纳入其中。新《公司法》在其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主办人或是股东虚假出资而未依照章程签订合同或法律规定履行出资权利(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的情形,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以相应的罚款作为处罚。修改后的新《公司法》与旧法相比加入了“未按期交付”的纰漏出资犯罪行为,这里明确了纰漏出资犯罪行为的违法性,与此同时也成为纰漏出资和虚假出资区别于根本性违反出资权利的法律依据。其二,相关立法的体系化。新《公司法》在其第八十三条规定了公司发起成立的程序,对于以发起成立方式成立股权有限公司的情形,主办人应当依照章程规定来履行其出资权利,与此同时应对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权进行书面认足。以非汇率财产方式出资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将非汇率财产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主办人应当依照前款法条或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出资权利并足额缴纳出资,否则将要依照事先协议对其他主办人承担违约责任。新《公司法》在其第九十三条对出资不实的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股权有限公司在成立后,主办人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出资权利并足额缴纳出资,否则应当补缴所差数额,因为除纰漏出资主办人外的其他主办人对其有着监督的权利,因此也应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如果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显著高于以非汇率财产方式作为成立公司出资的实际价额之情形出现在股权有限公司成立后,此时由交付该非汇率出资的主办人补足其中相差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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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域外股东纰漏出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制

作为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德国公司法的发展对其他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在股东纰漏出资方面,德国公司法的规制内容主要有:首先,强调责任的整体性,特别是对公司主办人。德国公司法根据主体不同规定内容也不尽相同,对于股权公司法律规定,当公司主办人或股东在出资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其他股东、债权人和公司造成损失时,全体人员主办人作为总债务人向相对方承担债务责任,或全体人员股东作为连带债务人向相对人承担相应责任。主办人明知或应当履行注意权利,知道公司股东不具备支付能力或即将失去支付能力,而没有尽到注意权利的,当发生需要股东向公司支付纰漏出资造成的亏损而不能时,主办人作为总债务人需要向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以实现其他不法目的成立公司,纰漏出资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纰漏出资部份承担连带责任弥补差额,并赔偿因纰漏出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法对以非汇率形势出资时亏空的具体规定,股东或主办人以非汇率形势出资,非汇率出资价值远低于所夺资本时价值的,主办人或股东应当以汇率方式填补出资差额。再次,注重因纰漏出资严重且不及时履行出资权利而被除名的股东的出资权利。在股权有限公司中,若股东不能依照公司要求及时合法完成补充空亏差额的权利,那么该股东能被除名。除名并不意味着该股东能彻底脱离公司不再履行出资权利,作为该除名股东的替代者有履行填补亏空的权利,若公司无法从替代者那里获得相应的替价,则该除名股东仍将需履行出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法也如是规定。①最后,延迟利息的支付。股纰漏出资股东不仅需要填补纰漏出资的差额,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还应支付延迟支付差额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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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纰漏出资股东承担刑事责任问题的分析 …….. 21

第二节 纰漏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问题的分析 …… 21

一 现行立法对资本充实责任的规定 …….. 21

二 纰漏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分析 …. 21

第二节 纰漏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问题的分析 …… 22

一 现行立法对其他股东违约责任的规定 …… 22

二 纰漏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分析 …… 23

第三节 纰漏出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问题的分析 …….. 24

一 现行立法对债权人补充清偿责任的规定 …….. 24

二 纰漏出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分析 …….. 24

第四节 纰漏出资股东刑事责任承担方式问题的分析 …… 25

第四章 公司法规制股东纰漏出资责任的立法完善 …….. 30

第二节 完善股东纰漏出资责任法律规定的必要性 …. 30

第二节 对股东纰漏出资刑事责任完善的建议 …… 31

一 完善纰漏出资的预防、救济制度 …….. 31

二 构建完备的责任制度 ……… 32

第四章 公司法规制股东纰漏出资责任的立法完善

第二节 完善股东纰漏出资责任法律规定的必要性

作为此次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最大的亮点,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成为公司法资本制度的一大突破。新规定取消了原公司法中主办人或股东两年内缴清认购额的规定,对于较为特殊的投资公司也也不再规定缴清认购资本的时间,放宽了对其的管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能根据自身情况决定何时缴纳全部注册资本,无须在注册时全缴清;充份认同私法的自治性和市场主体权利,所夺额、出资方式和时限等内容由主办人或股东协议签订合同或章程规定,法律不再强制规定。取消验资证明等硬性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①公司法中传统原理和制度在资本制度的改革中受到冲击,动摇了资本制度构成中的一些基本上原则:最高资本额限制不再是公司成立的准入门槛,注册资本能只认不缴,现金出资比例不在是股东出资的条件,验资成为自由签订合同事项。 在引导自主创业、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转变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所夺资本制具有显著作用。尽管所夺资本制具有较多的优势,但原则上资本制和所夺资本制,都禁止不了纰漏出资犯罪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在我国经济进入重要转型期,且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承担纰漏出资带来的风险的概率将在所夺资本制中不断提升,更加需要重视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方式和偿债能力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健全的事前监督体系和完善的事后追索机制,深化资本制度改革还有较长的路需要探索,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将成为下阶段职能部门工作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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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作为公司成立发展的前提和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具有不可替代性。股东的权利与权利具有对等性,享有股东权利的差额就是履行其在公司成立过程中主办人协议签订合同、章程或法律规定的出资权利。纰漏出资危害公司独立人格和各方权益,甚至将会危害整个市场经济安全稳定的运行秩序。因此,建立健全规范和防范纰漏出资的法律责任机制迫在眉睫。在建立健全法律责任机制时应充份认同市场规律和私法自治,充分体现商法安全和效率的理念,因此对其他股东和债权人至关重要的刑事责任应该在规制纰漏出资的法律责任机制中占据较大比重,坚持刑事责任优先。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和本土法律文化历史的影响,我国现行法对股东纰漏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多集中在硬性约束上,试图通过行政和刑事处罚来实现经济社会运转稳定,诚然行政或刑事等具有硬性的措施一定程度上能减少纰漏出资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但硬性力量具有其本身的局限性,即存在强制性力量无法触及的地方,也存在强制力行使本身的越权或滥权危险。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行政或刑事处罚更多是对纰漏出资股东信誉或自由的处罚,导致相关方利益的失衡。公权力监管能力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因此,在规制和预防纰漏出资的过程中,立法上需充份调动其他股东、债权人、第三方监管机构等各种主体的力量进行监管。刑事责任具有其自身的优势,即风险和利益的合理分配,因此尽管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者相辅相成,刑事责任建设仍应在整个责任体系构建中占主导地位。 重行政和刑事责任,轻刑事责任的格局随着《若干规定(三)》的出台开始被打破,有效遏制了公司存续过程中产生的抽逃出资犯罪行为。纰漏出资的责任主体由原来的纰漏出资股东逐步扩展到代垫资金的第三方、恶意受让人以及未尽勤勉权利的公司高管,债权人的利益通过责任体系构建得到了有效保证。“刺破公司面纱”原则使纰漏出资股东应在其所夺的资本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纰漏股东权利在规定情况下应受到限制,甚至对严重者予以除名。但也存在纰漏出资股东权利救济程序不明等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飞速发展,通过对过往立法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公司法将日臻完善,为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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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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