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要义对公司享有借款债务人的股东未依照股东会决议案本金交纳出资的,公司或已按时本金交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本金交纳出资,并依照相关签订合同分担法律责任,而非间接抵消银行贷款。
案情简介2009年9月22日,陈某向甲公司汇款1000多万元,两方签订合同资本金中360多万元为注册资本金,640多万元为银行贷款。2010年6月8日,甲公司举行第一次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案,确认陈某认购10%,总股本金360多万元。后甲公司注册资本金减至6200多万元,陈某认购10%,其出资额于2011年4月14日减至620多万元,银行贷款金额为280多万元。2010年至2012年,甲公司交还陈某银行贷款总计150多万元。2012年4月18日,甲公司举行股东会,确认全体股东最高投资本金额为9000多万元,陈某认购10%,最高投资本金额为900多万元。2013年,陈某向中级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偿还债务银行贷款本金。甲公司申辩称,依照2012年4月18日股东会纪要,陈某的出资额应达到900多万元,2009年的银行贷款已经全部转化为总股本金,因此两方绝非银行贷款关系。中级法院指出,两方之间形成的是银行贷款合同的债务人债务关系,裁决甲公司向陈某偿还债务银行贷款本金。甲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指出陈某的出资犯罪行为实为对甲公司的自愿注资,绝非民间借款。依此,省高院撤消一审,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2014年,陈某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讯问该案。美国最高法院指出,股东纪要的签订合同并不必定成为间接减免陈某银行贷款的依照,且甲公司相继交还陈某银行贷款,也以己任说明银行贷款事实存在。依此,美国最高法院撤消二审裁决,维持一审。裁判员要点股东纪要的签订合同并不必定成为间接减免陈某银行贷款的依照。具体来说,案涉股东会纪要中的最高投资本金额并不等同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以股东投资犯罪行为为依据而成立,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所夺的出资额,股东亦应按时本金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所夺的出资额。注资是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资信度,司法国家机关减少注册资本的犯罪行为。以下简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股东所夺新注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成立以下简称公司交纳出资相关明确规定执行。注资前具体来说由股东会对注资做出特别决议案,其次,公司应司法国家机关修正会章中相关注册资本及总股本所夺出资的条文,再次,注资后应司法国家机关向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办理手续更改注册登记。?依照甲公司税务档案记载,甲公司注册资本为6200多万元,陈某完成出资620多万元义务并占有甲公司10%股份。即甲公司也并未依照2012年4月18日股东会纪要实际履行职责,也没有办理手续税务更改注册登记。依照甲公司会章,亦未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更改。?其二,股东会决议案透过后,如果股东不依照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本金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时本金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责任。作为公司或其他已经本金交纳注资的股东而言,可以要求陈某交纳出资钱款,并依照相关签订合同分担法律责任,而非间接抵消银行贷款。?另外,就该案2012年4月18日股东纪要透过后,2012年6月11日、2012年8月27日及2012年9月29日,甲公司相继交还陈某银行贷款20多万元、20多万元、10多万元,总计50多万元。说明甲公司以己任认可陈某在甲公司账户除620多万元股东钱款之外为银行贷款。?综上,甲公司仅依照该纪要指出两方争议的钱款系陈某向甲公司的出资款,证据不足。辩护律师解析一、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依照《公司法》Nenon、第一百八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履行职责注资程序。注资前具体来说由股东会对注资做出特别决议案,其二公司应司法国家机关修正会章中相关注册资本及总股本所夺出资的条文,最后应司法国家机关向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办理手续更改注册登记。二、依照《公司法》第二八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当股东会决议案透过后,如果股东不依照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本金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时本金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责任。来源:股权专业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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