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中国农地》所登载文章皆为创作者。不得媒体(包括)需经许可许倬云和转发信息时报创作者内容。如有违反者,信息时报将依法追究法律条文责任。许可密切合作请联系方式:010-。
点选“中国农地”能了解更多导读哟!
Marciac居民甲欲与果园乡居民乙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A,专门从事林业制造经营活动。甲、乙约定乙以其因家庭成员联产承揽获得的某地块的农地承揽管理权出资参股。但公司成立过程中,交界处农地的承揽水某丙认为其利益将受到影响,故主张乙不得以农地承揽管理权出资参股。居民乙若想以其农地承揽管理权做为出资,参股A公司?
答疑
《农村农地承揽法》修正前,若乙欲以因家庭成员联产承揽获得的农地承揽管理权做为对公司的出资,存有很大的法律条文心理障碍,但法津修正使农地承揽权与农地管理权得以分离,为农地承揽水某透过成立农地管理权的形式参股提供了法律条文依据。
一、《农村农地承揽法》修正前农地承揽管理权总金额出资存有很大的法律条文心理障碍
我国《公司法》第27条明晰规定:“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实物、专利技术、农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虽然该明晰规定并未明晰哪些类型的农地所有权能出资参股,但其他法律条文中存有部分相应明晰规定。例如:《第十四条》第135条和143条明晰规定,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所有水某有权将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所有权直接做为出资。《第十四条》第133条明晰,透过投标、拍卖行、公开协商等形式承揽农村农地,其农地承揽管理权能司法机关采取参股的形式确权。然而,对于家庭成员联产承揽获得的农地承揽管理权若想总金额出资却并无明晰明晰规定。仅在修正前的《农村农地承揽法》第42条明晰规定:“承揽方间为发展林业经济,能强迫联合将农地承揽管理权参股,专门从事林业密切合作制造”。但该明晰规定仅适用于承揽方间,呼吸困难用于一方为信用社组织外人员的情形。
因此,只能依据《公司法》第27条和28条关于 “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明晰规定的各自所所夺的出资额”及“只以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司法机关办理其个人私有财产的迁移手续”的明晰规定进行判断。如果以家庭成员承揽的农地承揽管理权参股公司,则公司应勒祖获得抵押权性质农地承揽管理权,以该个人财产对外担责,并在破产托管时将其做为公司个人财产清偿。但这一个人私有财产迁移的实质与《农村土地承揽法》明晰规定的家庭成员承揽的农地承揽管理权参股,其“承揽方与合点的承揽关系不变”和“村企退出时参股农地应归还原承揽贫困户”存有实质上的冲突。这一矛盾导致家庭成员联产承揽获得的农地承揽管理权总金额出资存有很大的法律条文心理障碍。
二、《农村农地承揽法》修正后为农地承揽者透过成立农地管理权的形式参股创造了条件
修正后的《农村农地承揽法》第9条明晰规定:“承揽方承揽农地后,享有农地承揽管理权,能自己经营,也能保留农地承揽权,确权其承揽地的农地管理权,由他人经营。”这一明晰规定为农地承揽权和农地管理权分离提供了法律条文依据,为农地管理权的自由确权创造了条件。
并且,修正后的《农村农地承揽法》第36条明晰规定:“承揽方能自主决定司法机关采取出租(转包)、参股或者其他形式向他人确权农地管理权,并向合点备案。”这一明晰规定明晰了承揽方能自由以参股形式对外确权农地管理权,使得承揽方能在不丧失承揽权的前提下,将管理权转让给公司,并能够以该管理权的价值对外担责,即使公司破产,该管理权也能够做为公司个人财产进行托管,从根本上解决了上述障碍,为农地承揽者透过成立农地管理权的形式参股提供了法律条文依据。
原文敬请阅读《中国农地》2019年第2期
编辑:黄薇;审定:叶红玲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