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注册资本所夺时限未即将到期的情况下,股东会形成三分之一以内多数决的决提案,修正公司会章,使得所夺时限快速即将到期。该股东会决提案与否有效率?
笔者认为,股东会决提案与否有效率应该以提前出资与否有必要性和必要性为判断标准。
概要此案
2015年3月26日,君客公司、朗弘公司及皓听公司设立了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注册资本3,000多万元,其中皓听公司所夺出资2,250多万元,所占比率75%,出资天数自注册登记核发之日二十年内。君客公司所夺出资450多万元,所占比率15%,出资天数自注册登记核发之日五年内;朗弘公司所夺出资300多万元,所占比率10%,出资天数自注册登记核发之日二十年内。股东会全会分为不定期全会和临时性会议,并应于全会举行15日以前通知全体人员股东。不定期全会应每年举行一次,代表者六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举行临时性全会的,应举行临时性全会。股东会全会做出修正公司会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提案,以及公司合并、解散或是变更公司形式的决提案,必需经代表者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股东会全会做出第六款以外事项的决提案,需经代表者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全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与,由被受托人依法行使授权书写明的权力。公司股东会的决提案内容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全会召集程序、投票表决方式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或是公司会章,股东可以自决提案做出之日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016年4月25日,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举行2016年第一次股东全会,全会由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紫苞千百山主持,君客公司紫苞叶芳李凌、朗弘公司紫苞任瑰某参与全会。第三项提案为一致同意公司全数股东在本全会举行之日1个月内将注册资本金全数投入妥当,并相应地修正公司会章第九条。皓听公司为此不置可否,君客公司及朗弘公司表示不同意。翌日,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做出决提案:透过全体人员股东所夺的出资额于本全会举行之日30日内即2016年5月25日前全数妥当,并由本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请文件报告》。
2016年7月19日,朗弘公司向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缴付4多万元。翌日,君客公司向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缴付6多万元。
2016年9月18日,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举行股东会临时性全会,皓听公司紫苞千百山、君客公司中间人周某、李志江,朗弘公司紫苞任瑰某参与全会。全会提出提案,中止君客公司、朗弘公司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股东资格。皓听公司认为,根据2016年4月25日股东会决提案,君客公司及朗弘公司应在5月25日前履行出资义务,但现在仅缴付了6多万元及4多万元,不到注册资本金的1%。2016年7月21日,君客公司、朗弘公司在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环评之日至现场大吵大闹,已经严重损害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的利益。故,明确要求中止君客公司、朗弘公司的股东身份。君客公司及朗弘公司表示2016年4月25日的一致同意全数注册资本金一个月妥当系皓听公司利用大股东地位博热县,朗弘公司和君客公司为此反对。朗弘公司和君客公司已经部分履行了出资义务,中止其股东身份没有法律条文依据。朗弘公司和君客公司正在筹资,尽快全数资本金妥当。对该提案,皓听公司不置可否,君客公司及朗弘公司表示不同意。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以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做出决提案,中止君客公司、朗弘公司股东资格。
2016年9月21日,朗弘公司及君客公司向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汇入444多万元及296多万元。同年10月17日,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向君客公司、朗弘公司退回上述款项。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2016年4月25日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股东会决提案无效。
首先,2015年3月,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成立时公司会章明确约定,君客公司所夺出资450多万元,自注册登记签发之日五年内出资(即2020年3月26日前);朗弘公司所夺出资300多万元,自营业执行核发之日二十年内出资(即2025年3月26日前)。
其次,皓听公司为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控股股东,皓听公司紫苞千百山又系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紫苞人,显然在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运作中占优势地位。无证据显示,在2016年4月25日前,向君客公司、朗弘公司告知,公司因经营或是其他需要,需在短时期内所夺出资,更无证据显示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或皓听公司为此种需要向君客公司、朗弘公司出示了相关凭证。2016年4月1日邮件的全会通知告知的全会议题也仅是讨论公司发展计划和讨论修正公司会章,并未提及提前缴纳出资。根据,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提供的《专题全会纪要》,提出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应尽快完成注册资本妥当的日期为2016年7月21日,晚于2016年4月25日近三个月,且也是明确要求“尽快”,并未提出明确时限明确要求。
再,君客公司、朗弘公司的出资本金额为450多万元及300多万元,通常企业并不具有如此多的流动资本金,明确要求在一个月内即完成筹集,显然不符合常理。
综上,自贸区红酒服务中心2016年4月25日做出全数股东在本全会举行之日1个月内将注册资本金全数投入妥当的股东会决提案,系皓听公司利用大股东地位做出,损害君客公司、朗弘公司权益,属于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2016年4月25日股东会决提案的效力问题,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成立时,公司会章写明君客公司所夺出资450多万元,出资天数自注册登记核发之日五年内(2020年3月26日前);朗弘公司所夺出资300多万元,出资天数自注册登记核发之日二十年内(2025年3月26日前)。2016年4月25日股东会决提案将股东出资时限提前到2016年5月25日。
现自由贸易区红酒服务中心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明确要求股东提前出资的必要性和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出资时限提前涉及到股东基本利益,不能透过多数决予以提前,故该股东会决提案无效。
律师点评
所夺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也使得物尽其用,避免公司一成立就有大量资本金闲置。但所夺制也有弊端,当公司需要资本金投入时,因所夺期未到而导致股东之间就与否提前出资产生矛盾。
本案中,二审的结果虽然认定提前出资的决提案无效,但其核心理由是,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明确要求股东提前出资的必要性和必要性。因此,不能根据本案的结果简单地得出公司不能透过股东会决提案明确要求股东提前出资。有证据证明提前出资有必要性和必要性的情况下,可以以股东会绝对多数决决提案的形式,明确要求股东提前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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