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文章 | 管歌 编辑 | 霁霖
编者按商鼎项目组2月21日发布一则原创该文 《所夺未即将到期股份受让 卖地股东是否必然分担出资责任》点选副标题查阅书名,该文以卖地股东权益保护的角度,预测深入研究,得出:股东卖地未届所夺出资时限的股份,一般而言不再分担出资基本权利,出资基本权利随着股份受让由出让股东忍受。
而此预测推论,与日前公布的《公司法修改提案》第89条相切合,提案89条首款规定:股东受让已所夺出资但未届缴资时限的股份的,由借款人分担交纳该出资的基本权利。
难题明确提出商鼎项目组辩护律师近期代表股份借款人做的一个HK500项目中,即遇到一个难题:A公司注册资本1个亿,均为股东所夺,所夺时限至2050年12月31日。股东B拟他们持有的10%股份全部受让给借款人C,股份受让价格10万元。借款人C明确提出,若想在股份受让协定中签订合同:股东B在A公司10%股份相关联的出资基本权利(100万所夺出资),依然由原股东B分担,借款人C不分担出资基本权利,所夺期期满或公司债务人要求出资快速即将到期股东担责时,由原股东B负责担责。
那么:
股份受让协定中若想签订合同股东出资基本权利仍由原股东分担,借款人不分担出资基本权利?
下期该文将为大家预测。
公法预测一、对“股东因出资时限未期满而未交纳出资就受让股份时由谁分担出资责任”而此难题,目前已有施行的法律、判例给予明文规定。但在公法中有以下两种看法:
一类看法指出:卖地股东依然应分担出资基本权利。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推举的2020年全国高等法院五大信泰事例之一(2020)鲁02民终12403号裁决中就指出,当出资时限即将到期出让股东(第三人)不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时,卖地股东(协定借款人)仍有出资基本权利。该看法指出,股东在出资时限即将到期之前受让股份,仅仅是重新分配他们的合同基本权利,出让股东并不归纳勒祖出资基本权利。当出资期期满或促发出资责任快速即将到期情况,没有履行职责出资的原股东也依然不能减免其出资基本权利,应在未本息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分担控股股东。
另一类看法指出:应当由前任股东即出让股东分担出资基本权利。
该看法指出:股份作为公司制度中的基本上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模块,股东只是该模块上不同阶段的“中间寄主”,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应该是如前所述股份而此基本上模块而存在,无论股份如何受让,而此基本上模块恒久不变,出资基本权利应固定于该模块,而非不断变换的股东。若无证据证明受让股份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公司或是公司债务人利益的,卖地股东未届出资时限受让股份的,其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应履行职责的基本权利一并转移给出让股东并由其分担出资基本权利。
以上两种看法,笔者更赞同第二种看法。另外,笔者指出:
1、若《公司法修改提案》89条首款规定被保留,那么修改案正式公布实施后,就意味着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出资基本权利,随着股份的受让也随之受让给了借款人。
2、但该规定并非强制禁止性规则,卖地人与借款人可以通过协定签订合同的方式,决定交纳出资的基本权利由借款人分担,或依然由卖地人分担,亦或是受让人卖地人共同分担。
3、尽管卖地人与借款人可以在股份受让协定中签订合同此内容,但是,各方不能对抗公司或公司债务人依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判例(二)、(三)、《九民纪要》等的相关规定,要求原股东或出让股东分担出资范围内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公司或公司债务人明确知晓并同意此类签订合同。
4、实践中,卖地股东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同意受让股份后仍对该股份相关联的所夺出资担责;除非出让股东具有很强的谈判优势。
5、同时还应注意,目前法律并未规定股份受让及相关协定文件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程序,或是必须经过公司或公司债务人确认同意;但是从风险控制角度考虑,股份受让双方可以增加而此程序性设计,以彰显股份受让的逻辑严谨性、正当合理性,证明受让股份不存在瑕疵。
结语综上,若《公司法修改提案》正式公布实施,则卖地股东的出资基本权利随着股份受让转移给出让股东,这是原则;但卖地股东和出让股东依然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灵活处理。
如何进行有效的章程制度设计?
如何让股份受让程序合法合规避免新老股东风险?
如何对股份受让条款进行拟定?
建议读者朋友们,在受让股份时,聘请专业的股份辩护律师对于股份受让的流程、方式进行周全的设计,对交易的整个过程进行全方位的风险控制,从而降低各方在股份受让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
河南郑州
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24楼
专业的法律服务在等你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