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下,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
《公民事修正提案》第第六十七条:
“公司不能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且明显缺乏偿还能力的,公司或者负债人无权明确要求已所夺出资但未届缴资时限的股东提前交纳出资。”一、公民事修正的背景
《公民事》是调整、规范社会经济科学规范产业发展的关键性法律。我省民事管理体制对于《公民事》的修正,是中央政策取向的必然。江泽民领导人特别强调,坚持党对国企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要持之以恒;建立当代民营企业管理制度是国企的管理体制改革方向,也要持之以恒。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要“深入推进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结合、强化服务,推进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管理体制改革,改善引进外资环境,唤起各类民营企业生机”;“推进国企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中国民族特色当代民营企业管理制度”。所以修正我省《公民事》,是贯彻全党关于推进国企管理体制改革重大决策布署,健全中国民族特色当代民营企业管理制度的关键措施。其修正,是我省经济的根本保证。是健全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型股东合法权益的为保护。在管理制度上强化李瀚,促进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健康产业发展。而在提案中,我们重点发现了一项有利于健全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保护交易安全的关键管理制度。其对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维护,和对外负债人的债务人保证都起到了关键作用。它就是《公民事修正提案》第第六十七条二、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中的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
1、《民营企业宣告物权法》第35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仍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明确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2、《公民事判例二》第22条第1款:
公司退出时,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做为托管个人财产。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和依公民事第二十一条和第七五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付款交纳仍未期满交纳时限的出资。而《全国高等法院涉外公开审判工作纪要》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公司做为被执行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诸般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备宣告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缩短股东出资时限的。”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但是其并非法律或判例,公开审判实务中对裁判依据的描述不甚明确。三、当前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所面临的问题
1、《公民事》判例三第13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公司负债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负债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民事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2、目前,与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最为紧密的是上述条款第2款的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交纳其所所夺的出资额,公司的负债人无权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之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此明确规定,在理论和实务界中更加倾向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包括“出资时限仍未期满”的情形。因此这就导致股东享受着时限利益带来的收益,但是在公司不能偿还负债时,股东又可以出资时限仍未期满,而逃避其应承担的出资责任,损害了负债人的利益。3、修正提案明确指出“公司不能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且明显缺乏偿还能力的,公司或者负债人无权明确要求已所夺出资但未届缴资时限的股东提前交纳出资。“显而易见,本提案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夺出资的快速即将到期管理制度,其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公司资本管理制度稳定和为保护负债人利益,为今后实务中的裁判提供法律指引。四、针对“公司不能偿还即将到期负债“、”明显缺乏偿还能力“的建议
1、公司不能偿还即将到期负债
下列条件同时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定负债人“不能偿还即将到期负债“
(1)债务人负债关系依法成立;
(2)负债履行时限已经期满;
(3)负债人未完全偿还负债。
负债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定负债人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负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负债人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2、明显缺乏偿还能力
负债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偿还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个人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偿还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务,无法偿还负债;
(3)经人民检察院强制执行,无法偿还负债;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偿还负债;
(5)导致负债人丧失偿还能力的其他情形。
3、建议
(1)负债人应先通过民事途径向公司主张债务人,并且经过强制执行,公司仍无法偿还负债时,才可另行起诉公司股东主张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
(2)民事实务中,高等法院倾向性意见是未经过强制执行程序的,无法认定公司不具备偿还能力,所以对于负债人直接起诉股东明确要求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不予支持。
对此,,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管理制度是为了充分为保护负债人的合法合法权益,而负债人得以有效实现债务人的因素之一就是缩短行权时间,避免相关负债人转移个人财产。
因此,为了提高负债人主张债务人的效率性,更加有效便捷的解决纠纷,如果负债人与公司均对债务人负债不持异议,且公司认为已无偿还能力的,可以由负债人提出申请股东出庭接受询问,若股东同意承担相应出资责任的,高等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若股东不同意,负债人即可不再对公司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主张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直接另行起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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