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若非股东未注册资本金出资出让股份,负债人对公司负债分担控股股东
来源 | 公司法研 译者 | 王勇lawyer
在注册资本所夺制度下,股东未完全注册资本金出资即出让股份的情况比较常用。一些股份负债人,因为缺乏实战经验、意欲获得股份或纵容等各种原因,对出让方与否有前述交纳出资并没有附加关注,在获得股份后才发现,等着自己的是补回出资、偿还债务货款等“一批负债”。
经典之作事例
甲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多万元,注册资本金资本为10多万元,股东为刘某和罗某。
2012年4月23日,刘某、罗某、洪某、江某、汤某5人将办理相关手续公司注资业务,总计增加注册资本900多万元,将甲公司注册资本注资至1000多万元,其中刘某出资500多万元,占注册资本总值比率的50%。该900多万元钱款由中介转至银行申请文件帐户,待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文件相关手续之后,900多万元注资款即于2012年4月24日全部转至中介,前述5股东一直未补回所夺注资。
2012年11月3日,甲公司举行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案,相关股东签定了股份出让协定,刘某将所持甲公司的股份分别转让给唐某、洪某、昆某、江某。
2012年5月16日,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3000多万元,乙公司提供借款。甲公司即将到期未偿还债务银行贷款,乙公司履行职责了连带保证。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银行贷款人协定》,但甲公司在偿还债务部分钱款后便无须履行职责,止2015年5月5日,仍欠乙公司1700多万元。
2015年5月,乙公司提出诉讼民事诉讼,明确要求甲公司交还余下钱款及本息,并明确要求唐某、洪某、昆某、江某对刘某应清偿负债分担控股股东。高等法院裁决支持了乙公司政环境治理念。
风险提示信息
该案盛唐某、洪某、昆某、江某在若非刘某未前述交纳出资的情况下,仍出让其股份。结果就是,三人不仅缴付了股份出让本息,更要对公司分担出资补回的控股股东。
公司环境治理提议
为防止出让股份后需要分担一系列负债,我们提议负债人采行以下暴力行动:
1.自查出让方出资前述情况
在股份出让过程中,负债人务必要自查出让方与否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了注册资本金出资的义务,自查公司的财务账簿和银行流水记录,确保出资注册资本金到位。如出让方出资未注册资本金到位,先看注册资本金期限与否已届满,若已届满则可明确要求出让方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再出让。若未届满则需要与出让方协商确定该部分出资义务由谁完成,并明确约定在股份出让协定中。
2.压低股份出让对价
在出让方出资未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下,负债人也可明确该股份出让对价与否包含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款,并以此为依据,明确要求出让方降低股份出让价格。
3.约定违约责任
可以明确要求出让方在协定中对出让股份的出资情况做出保证,并约定相应违约金。
4.及时行使解除权
如前期出让方刻意隐瞒或未告知,负债人后续才发现出资注册资本金未到位的,应当及时向出让方提出异议。收集出让方存在隐瞒等有关证据,并与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即刻向高等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最高院裁判观点: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出让股份,其对公司负债不分担清偿责任
最高法最新观点: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出让股份的,高等法院不应再追加其为公司负债的被执行人
最高院裁判观点: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独资设立的公司为被执行人?(详细策略)
刚刚,人民高等法院发布白皮书:提议股份出让中聘请律师(2020.3)
人民高等法院报:可以追加未届所夺出资期限即出让股份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院裁判观点:股份出让合同中代签行为构成“容忍性表见代理”的认定
中院判例:股东所夺期限未届满即出让股份的,不能认定其系《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规定的“未交纳”“未足额交纳出资”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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