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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东出资瑕疵之违约责任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24

股东出资纰漏是指违背《公司法》、主办人协定和公司会章内关于股东出资的明确规定,未按照明确规定交纳出资或出资后抽逃的行为。现行《公司法》中止了公司设立注册资本最高额度,这在一定程度中将防止注册资本最佳值所引起的“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纰漏难题。但在公法中,由于部分股东对另一方面缺少理应的管理觉悟,而有关的法律法规、阻碍监督机制亦无法介入,因此,公司设立中股东出资纰漏引起偿付的情况不断涌现。

01出资偿付之情况

《公司法》第28条第1款明确规定:“股东应按时本金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所夺的出资额。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将汇率出资本金取走非常有限职责公司在银行开办的帐户;只以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未登记其个人私有财产的转移有关手续。”

例如,主办人A在设立协定中允诺出资20多万元在公司设立两个月内缴足,现即将到期但是A只交纳了2多万元,是为“汇率出资偿付”;公司另一主办人B允诺以住宅出资,但暂时不办理手续住宅受让有关手续,是为“非汇率个人财产的出资偿付”。

02出资偿付之职责

一、对其它主办人的职责

当主办人未出资或是未本金出资时,该出资纰漏的发起人应向已按时本金交纳出资的其它主办人分担偿付职责。该偿付职责分担的依照,是主办人协定或是设立协定的签订合同。

二、对公司的职责

1、股东未出资或是未本金交纳出资的,应向公司本金交纳。

2、公司其它主办人与该出资纰漏股东分担控股股东。(一般而言,控股股东仅指主办人,不包括公司设立后的新重新加入股东;值得一提,非常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即受让股份,债务人为此晓得或是应晓得,债务人分担控股股东;债务人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该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追讨。)

三、对债务人的职责

1、当股东出资纰漏,这时股东仍未干涉公司的生产经营,故出资纰漏股东对债务人分担职责的范围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而非无穷控股股东。

2、当股东出资纰漏并且公司无法偿还时,该股东对债务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3、主办人与原告股东对债务人分担控股股东。(一般而言,控股股东仅指主办人;值得一提,非常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即受让股份,债务人为此晓得或是应晓得,债务人分担控股股东;债务人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该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追讨。)

4、出资纰漏股东向债务人分担的是“一次职责”。

03公法混淆点

一、股东出资纰漏的职责VS公司人格否认时股东的职责

1、出资纰漏的股东属于恶意较小,股东对债务人的职责,也是在其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分担的一次职责,且该职责又是具有连带性质的补足索赔职责。

2、公司人格否认中滥用权利的股东属于恶意较大,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非常有限职责,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务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分担控股股东。

二、纰漏股东和公司的关系VS纰漏股东和债务人的关系

1、在和公司的关系方面,依照新修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纰漏股东需要向公司补足出资;且公司的主办人与原告股东分担控股股东,该控股股东的被分担主体是公司。

2、在和债务人的关系方面,依照新修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纰漏股东在公司无法偿还时,该股东对债务人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分担的是补足索赔职责,且主办人与原告股东分担控股股东,该控股股东的被分担主体则是债务人。

04公法要点

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职责全面出资义务,应由纰漏股东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其它股东不分担控股股东【案 号:(2018)吉民终204号】,与前述区别在于:

1、其它股东与主办人的职责范围不同。根据权责一致原则,主办人和增资股东、其它股东,在公司设立和增资不同阶段,各别具有不同的法律条文地位,各别具有不同职责范围,故主办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负有控股股东,而增资股东和其它股东对设立行为不分担职责。

2、其它股东与主办人的民事职责不同。如将公司增资时等同于公司设立时,要求增资股东全体对外分担控股股东,无疑是将其它股东与增资股东之间的关系等同于设立协定的合伙关系,直接否定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因此,资本充实职责是法定职责,其分担者无法随意扩张到其它股东。

3、其它股东对纰漏增资分担控股股东的法律条文依照不足。其它股东与增资股东对外分担控股股东,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均无明文明确规定。

我国股东纰漏出资的情况屡见不鲜,既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影响其它股东以及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一方面,股东出资纰漏仅影响公司的外部关系,一般而言不影响公司的内部关系,股份受让协定的效力以及股东身份并不会因股东出资纰漏而遭受影响;另一方面,公司增资时股东出资纰漏的,纰漏股东需要分担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纰漏相同的职责,并且由纰漏股东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其它股东不分担控股股东。

作者|蒋博

转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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