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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法股权研究_股东出资_验资后转出资金的行为是否构…_知乎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24

1、「牛法股权研究」专栏系牛法网基于《中国股权纠纷大数据报告(2013-2018)》所创建的股权案例分析专栏,将于每周三固定更新。2、本文节「报告」第二章股东出资纠纷的“ 股东出资、验资后转出资金”,版权为牛法法律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所有,欢迎转发到朋友圈,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转载。3、预订购股权大数据报告,请点击“马上预订”,填写预订信息,我们会有工作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您。

资本被称作公司的血脉,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对外承担责任的信用保障,因此资本维持原则也是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之规定,股东存在五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对于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是较为宽泛的兜底条款。

实践中针对股东出资、验资后转出资金的行为确有不同的定性,对于存有上述疑惑的朋友,今天小牛给大家带来最高院、各地高院及中院6个经典的裁判观点,相信会有所帮助、启发。

牛法网·股权投资法律中心基于AI语义分析技术,对2013年至2018年期间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有关股权投资纠纷案件的共11万份裁判文书进行了研究,多维度分析,全面反映了过去五年中国股权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归纳出企业从设立到解散全生命周期中的10个阶段、29类案件事由、近500种争议场景、1000个典型裁判观点,汇编成一本《中国股权投资纠纷大数据研究报告(2013-2018)》,以下文章内容节选自该书中的500个常见争议场景之一:“ 股东出资、验资后转出资金”。【裁判观点1】尽管资金转出账户与股东看不出有直接关系,仍可能认定为未真实履行出资义务,构成虚假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2号】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洲证券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前锋公司认为,其已通过自己账户将8700万元汇入五洲证券开设的验资帐户并经验资报告确认,已经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无需再次缴纳出资。根据河南证监局作出的豫证监发(2005)153号调查报告和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所确认的事实,前锋公司在内的8家新增股东的应缴出资款,均是利用金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李结义、杜宣等6人的共计1亿元的资金,在验资期间由五洲证券与广东发展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及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进行配合,通过复杂的金融手段频繁划转资金虚构而来,上述资金最终于2004年3月16日(验资日)返还给李结义及金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见,前锋公司并未真实履行出资义务,五洲公司可以……请求前锋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前锋公司认为,其对出资款从验资账户转走毫不知情,更没有参与,且验资账户上转出的出资款并未转回到其账户,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在案事实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前锋公司与验资款项被转走存在直接关系,但从前锋公司所主张的代山东鑫融公司持股的事实来看,前锋公司提供名义代替山东鑫融公司出资,并且明确知道无须缴纳出资即替山东鑫融公司代为持股,这足以证明前锋公司对不履行真实出资义务等事实是知悉或者说是放任的,前锋公司认为其对出资款转走不存在过错的抗辩与事实不符,故对其以不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免除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验资账户上的出资款被转至何处,不能改变五洲证券账户上的资金在验资日前为零的事实,并不影响对前锋公司并未真实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故前锋公司要求以验资账户上转出的出资款并未转回到其账户为由免除责任的主张亦不能得到支持。”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897号】

长沙生产力促进中心与浏阳经开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长沙锐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等股东出资纠纷二审判决书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论辩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2002年6月新增注册资本350万元的18位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行为;二、2005年8月新增注册资本400万元的17位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三、生产力促进中心及浏阳经开公司应否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关于焦点一。经审查……经《验资报告》确认该次增资‘各股东以实物出资350万元’,并载明‘18位股东投入的厂房、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产权证书,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相关的产权手续’。但叶琪、姜延文等18位股东一直未办理实物出资的产权变更手续,未实际完成出资义务,属于出资不实。

关于焦点二。经审查……锐信公司新增注册资本400万元缴存至公司验资帐户后随即又被全部转出,构成抽逃出资。关于抽逃出资的主体问题,叶琪虽自认将注册资本转出系其个人行为,但叶琪在锐信公司破产审计及本案一审时就400万元注册资本投入及抽逃情况的陈述明显不一致,其陈述应不予采信。姜延文虽主张其对资金抽逃不知情,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姜延文提出的其无须承担补足出资及相应利息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经审查,……生产力促进中心受让了叶琪所持有的锐信公司3%股份,浏阳经开公司受让了占锐信公司股权比例97%的姜延文等自然人股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关于瑕疵股权的受让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为瑕疵股权的受让人在股权转让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瑕疵的事实。股权转让系商事行为,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股权受让人在接受瑕疵股份时是否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包括对股权转让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进行审慎的审查与评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1、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受让叶琪的股份时并未对锐信公司的资产及叶琪股权情况进行全面审慎的审查,不足以证明生产力促进中心‘不知道’股权瑕疵的存在,原审判决生产力促进中心对转让人叶琪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锐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浏阳经开公司受让了占锐信公司97%的全部自然人股权,但仅支付了共计78.75万元转让款,明显属于非合理对价转让。浏阳经开公司虽主张其为锐信公司代还了1300万元银行贷款,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代还银行贷款的行为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故对上诉人浏阳经开公司提出的其系善意受让锐信公司瑕疵股权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观点2】与裁判观点1完全相反,认为公司无证据证明股东指令公司划款或股东收到该笔款项或股东与该划款行为有关联,故公司主张股东抽逃出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061号】

(原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6月17日,国恒利公司与西南证券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西南证券公司借给国恒利公司2亿元,资金由西南证券公司划给国恒利公司或其指定的收款人。同日,西南证券公司根据国恒利公司的指令,将1亿元划入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公司)账户,将另1亿元划入江苏淮钢公司账户。2003年6月19日,博华公司将该1亿元电汇给世纪中天公司账户。2003年6月23日,世纪中天公司将1亿元划入天同公司账户,江苏淮钢公司将国恒利公司划入的1亿元和其他的2亿元,共计3亿元汇入天同公司账户。2003年6月24日,天同公司用上述4亿元进行了注册资金验资。天同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了增资相关手续,江苏淮钢公司登记为天同公司股东。2003年6月26日,因股权转让事宜,新富公司、亚盛公司分别要求天同公司将股权转让款13000万元、6000万元汇付至国恒利公司开设在西南证券上海西乡路证券营业部在建行上海分行四支行的资金账户。2003年6月30日,天同公司分别将13000万元、6000万元通过其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建行的账户汇付至国恒利公司开设在西南证券上海西乡路证券营业部在建行上海分行四支行的资金账户。

……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江苏淮钢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对此,本院作以下评判:

江苏淮钢公司在2003年6月23日通过银行将3亿元出资汇入天同公司的银行账户;2003年6月24日,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鲁正信(2003)第号《验资报告》,确认了江苏淮钢公司的出资行为;2003年11月7日,天同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的股权变更登记,将江苏淮钢公司登记为股东之一。因此,江苏淮钢公司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江苏淮钢公司按照《参股合同》的约定在2003年6月23日增资后,该出资便由天同公司支配和处分。天同公司与新富公司、亚盛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依照新富公司、亚盛公司的指示将1.9亿元的款项划至国恒利公司的银行账户,在银行汇款凭证上天同公司注明为‘股权转让款’。抽逃出资应为股东的行为和意志。天同公司管理人并无证据证明江苏淮钢公司指令天同公司划款或江苏淮钢公司收到该笔款项或江苏淮钢公司与该划款行为有关联,故天同公司管理人主张江苏淮钢公司抽逃出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3】一审法院与裁判观点1相反,认为验资后转走资金的,构成抽逃出资。二审法院仍纠正认定为虚假出资。【裁判观点4】原股东即使已全部转让股权、不再是公司股东,仍可被追缴出资不实的出资义务。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2民终140号】

李臣道与莱芜市城建鑫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判决书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焦点问题是:一、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二、李臣道是否存在增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等情形。……关于焦点问题二,2011年6月2日,城建鑫科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增资500万元,验资完毕后,次日又将该500万元转回出借人王坤、吕爱霞名下的账户,依法应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李臣道应否向城建鑫科公司补足股金300万元。分析如下:

(一)本案系虚假出资而非抽逃出资

一审生效判决已查明增资的500万元系王坤、吕爱霞名下于2011年6月2日转入李臣道、魏兰珂、尚庆顿名下账户3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并于第二日2011年6月3日即转回王坤、吕爱霞名下账户。出资款的来源是王坤、吕爱霞,并非李臣道本人,注资后第二天即转走并未用于公司经营,该注资明显以增资为目的,李臣道表面上出资但实际未出资,未支付对价即取得了公司股权,系虚假出资而非抽逃出资。

……

公司股权是股东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李臣道虽然现在不是公司股东,但公司主体未变更,现公司股东虽然变更,但相关股份是从李臣道处变更登记而来,股份所代表的出资额并未变更。原股东李臣道未向公司出资完毕,对于公司而言,李臣道的出资责任仍然存在,并不因为其股东身份的退出而免除。”

【裁判观点5】与观点1完全相反,认为股东会决议增资的真正目的是想通过虚假出资和虚假验资,获取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增资并非平南大将公司股东会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缴纳出资义务的,依法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二终字第255号】

张寿礼与林凤超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有缴纳出资的义务,但原平南大将公司和现广西大将公司的股东相同且只有张寿礼和林凤超二人,在商议增资后至验资、登记增资前,张寿礼将其出资款全部取回,林凤超将出资款反复存入、取出套取银行存款凭条,出资款均没有用于实际经营投资,属于虚假出资,当时股东张寿礼、林凤超是知道的,但双方均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或异议,甚至还协助对方将出资款项取出,张寿礼、林凤超的行为表明,增资并非平南大将公司股东会的真实意思表示,平南大将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的真正目的是想通过虚假出资和虚假验资,获取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张寿礼、林凤超均没有按照增资决议真实履行其出资义务,现张寿礼请求林凤超履行缴纳出资义务,依法不予支持。

……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寿礼与被上诉人林凤超作为原平南大将公司仅有的两个股东,二人组成的股东会决议增资,但之后二人均是将出资款存入公司账户后即取出来,均没有将出资款用于实际经营投资,属于虚假出资。张寿礼、林凤超的行为表明,增资并非平南大将公司股东会的真实意思表示,平南大将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的真正目的是想通过虚假出资和虚假验资,获取公司注册资本登记。一审判决驳回张寿礼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观点6】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要求股东承担补偿出资义务的,应付举证责任。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度商初字第205号】

苏州久山特殊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苏吴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判决书认为:“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苏州麦德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件,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以苏州麦德尔机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作出(2014)吴执字第2732-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原告以苏州麦德尔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

审理中,原告就其认为苏州麦德尔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存在抽逃资金行为未提供相关证据。

……

本院认为,公司股东在成立或增资时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苏州麦德尔机械有限公司自开业至今,虽然公司多次股东增资、变更、增股等事由,但持有相应验资报告证明已足额出资,现有证据并无反映苏州麦德尔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以苏州麦德尔机械有限公司股权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未尽出资义务行为为由,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其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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