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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出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_知乎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24

2013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提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吕祖宫度体制改革,决定中止除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有特别明确规定的之外公司注册资本最高额度的硬性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由实收吕祖宫改成所夺吕祖宫、中止公司注册资本申请文件管理制度。随后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正公司法的决议案,并订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从此公司注册资本实收吕祖宫被丢进了只言片语,迈入了所夺吕祖宫的新时代。公司注册资本推行所夺吕祖宫了!很多顾客、好友欢呼雀跃,一时之间似乎注册资本无须重要了,不外乎是注册登记一个位数。这是对公司注册资本管理制度和所夺吕祖宫的误会。在注册资本所夺吕祖宫下需要检视股东出资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以协助股东了解如何严防出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

2014年公司法修正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第158条、第159条有关谎报注册资本罪、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明确规定不予解释,明确该罪以后只适用于于司法国家机关推行注册资本实收吕祖宫的公司。依此对推行注册资本所夺吕祖宫的公司股东将无须有因谎报注册资本、不实出资、抽逃出资而被判处刑的信用风险。但是根据公司法第198条、第199条的明确规定,所有公司的股东因谎报注册资本、不实出资、抽逃出资仍可能遭遇处罚。股东若能控制刑事法律条文信用风险的发生,处罚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自然也就荡然无存。因此,责任编辑主要探讨股东出资的刑事法律条文信用风险。

一、关于注册资本及所夺吕祖宫的认清

1.注册资本的其本质是股东对公司的负债

非常有限公司的“非常有限”充分体现在两方面,即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的负债担责、公司以其全部金融资产对借款人担责。非常有限公司成立的实质性基础在于股东将其一部分金融资产允诺转给公司,股东继而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证书,从而独享股权。股东签订公司会章,就允诺了按照会章明确规定的资本金额和时限对公司交货出资的权利。从此公司是借款人,股东是借款人,注册资本的其本质是股东对公司的负债。不论在注册资本实收吕祖宫下还是所夺吕祖宫下,股东对公司出资的其本质都没有改变。

2.注册资本实收吕祖宫与所夺吕祖宫的差别

此次注册资本吕祖宫度体制改革Aulaye变的只是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股东缴交出资的时限,和在公司注册登记中注册登记的事宜。

2006年公司法第26条明确规定,非常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所夺的出资额。公司全体人员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严禁高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也严禁高于原则上的注册资本最高额度,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则中止了前述时限的限制,改成任由股东在公司会章中约定。在所夺吕祖宫实施后,有的股东在公司会章中约定的注册资本缴交时限甚至远远超过了人的平均寿命。

公司的注册登记无须注册登记公司的实收注册资本,只对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股东所夺出资金额不予注册登记。这意味着以后仅通过公司注册登记无法判断一家公司股东已实际缴交的注册资本金额。

二、股东出资的刑事法律条文信用风险

根据公司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股东因瑕疵出资或者未按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时限出资,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借款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条文责任。这些法律条文责任的产生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对股东而言即为法律条文信用风险。

1.股东未按会章明确规定如期出资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信用风险

在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出资时限条款,是各股东允诺各自按照该时限出资的协议。各股东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出资条款。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的明确规定,股东不按照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逾期出资的,可能会承担两方面的刑事法律条文责任,一是向公司足额缴交出资,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公司的利息损失;二是对已按期足额缴交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对公司负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信用风险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明确规定,公司借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此在所夺吕祖宫下,股东未能在会章明确规定的时限内缴纳出资的,公司的债权人则可以通过起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来实现债权。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已经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其他借款人即无须独享此项权利。

3.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承担法律条文责任的信用风险

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司法国家机关全面履行出资权利,而且公司的借款人也可以请求发起人及被告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所有发起人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转让有出资瑕疵的股权受让股东与出让股东承担法律条文责任的信用风险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明确规定,非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权利、受让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借款人可以主张由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请求前述受让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股东担责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追偿。但是,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股东被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信用风险

(1)股东以不独享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但是独享处分权的权利人追认股东的出资行为,或者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能用其他财产代替该出资财产的,可以认定股东全面履行了出资权利。

(2)股东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在合理的期间内不能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的,可以认定出资人未司法国家机关全面履行出资权利。

(3)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司法国家机关评估作价,且经具有合法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高于公司会章所定价额的,可以认定出资人未司法国家机关全面履行出资权利。

(4)股东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注册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货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该股东在合理的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权利,否则应认定其未履行全面履行出资权利。

(5)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司法国家机关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原则上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司法国家机关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第(一)、(二)、(三)项的明确规定,该股东可以在合理的时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可以认定其未司法国家机关全面履行出资权利。股权出资未经评估的,按照未经评估的非货币财产处理方式来认定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权利。

股东的出资权利一旦被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则意味着对公司、其他股东、借款人等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条文责任。

6.股东因公司解散清算或者破产承担立即缴纳未到期出资的信用风险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到期的出资应立即缴纳给公司。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明确规定,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时限的出资。

公司破产的,破产管理人可以要求股东将所有所夺的出资缴交至公司,无须受出资时限的限制。破产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借款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权利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所夺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四、严防股东出资刑事法律条文信用风险的措施

在出资所夺吕祖宫下,表面上看政府放松了对公司设立注册登记注册资本的监管限制,但是对股东而言面临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不降反升。政府放松限制主要充分体现在公司设立注册登记之时,敞开大门允许更多投资者以少量资金开始设立公司。而政府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及对公司设立之后的监管,将使得股东面临更多、更大的出资刑事法律条文信用风险。所以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应采取措施严防出资的刑事法律条文信用风险。

1.合理控制注册资本金额,以控制股东因出资对公司产生的负债

在确定注册资本金额时,需要考虑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未来为取得某项资质可能需要的注册资本金额,和公司与股东的税务筹划,既不可盲目求大,也不可过于贪小。

注册资本金额越大,意味着股东对公司的负债越多,股东按会章明确规定的时限缴交出资的资金压力也就越大。在公司可能清算时,所有未缴交的出资随之到期,股东需要一时拿出大笔现款缴交出资。

虽然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注册资本额较小,在一定时限内股东可以获得收回初期投资而公司及股东均无需缴纳所得税的机会,但是考虑到公司的信誉度需要或者取得某项资质的需要,注册资本还是须要达到一定金额。

2.在缴交出资时缴交的形式与实质并重,防止因出资瑕疵被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

(1)以货币出资的,要注意收集已将货币缴交给公司的证据。缴交的方式一般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票据等可以追溯的方式,而且要在恰当的地方注明此笔款项的目的是用于缴交出资。

(2)对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各方股东应共同委托金融资产评估机构对金融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或者高于评估价认定缴交出资的金额。虽然目前不要求股东出资再进行申请文件,但最好还是将评估报告提交给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3)及时交货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对于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非货币财产,不能因已转给公司使用或者其他理由,拖延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应及时到行政管理管理国家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对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及时实际转给公司,并由公司确认收到。

(4)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根据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公司对已经交货出资的股东,应当出具出资证明书。所以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

(5)对于设定权利负担的出资财产,股东应当在交货出资前,将相应的权利负担解除。如果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解除的,股东应当提供担保,且在工商注册登记中不予备案注册登记。

(6)对以不需要到行政管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如专有技术、债权等非货币财产,虽然工商注册登记时不需要申请文件,但是考虑到此类财产的特殊性及已缴交出资的证明难度,建议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进行申请文件。

3.股东在受让股权时应严防所受让股权存在出资瑕疵情形

受让股权前委托律师事务所做好尽职调查,以尽可能发现所受让股权的出资瑕疵。经调查虽未发现出资瑕疵,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仍应当要求出让方对可能存在的出资瑕疵不予允诺或保证。若发现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出让方应就出资瑕疵制定处理方案。

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也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权利。股东因瑕疵出资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借款人负有多种刑事法律条文责任信用风险。所以股东在设立公司及受让股权过程中,对出资缴交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要充分不予重视,严防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权利或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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