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全会作出修正公司会章、增加或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以及公司合并、并立、退出或是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案,必须经代表者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那么如果修正公司会章的内容是提早股东的出资时限,与否经代表者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就可以呢?责任编辑将著眼于《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新闻稿》2021年第3期事例之一“鸿大(北京)股权投资管理工作非常有限公司与姚短蕊公司决议案纷争裁定案”【案号:(2019)沪02民终8024号】,透过案件介绍,结合高等法院的裁判员看法,来看看高等法院如何判定这一难题的。
事例概要:
鸿大(北京)股权投资管理工作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为原告)的股东为姚短蕊(下列全称为原告)和另外四个第二人,其中原告持股15%。2018年10月30日,原告向原告以外卖形式推送2018年临时性股东会通告,该外卖由别人收款。
2018年11月18日,原告召开临时性股东全会,在原告未出席的情形下透过临时性股东会决议案,当中第二项为透过将全部股东的出资时间于2037年7月1日修改为2018年12月1日的会章条文。原告指出,原告透过向原告早已出售多年的房屋门牌号外卖寄出股东会通告,该电子邮件由别人收货,未送抵原告,在谎报原告的情况下四个第二人蓄意提早股东实收出资时限,误用股东权利,损害了原告作为股东的自身利益,故请求确认临时性股东会决议案合宪。南京市静安区人民高等法院二审判定所涉临时性股东会决议案中第二项决议案合宪,二审高等法院南京市第二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不予维持。
裁判员看法: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二项的股东会决议案与否有效。
原告坚称,原告没有知会过原告其更改门牌号,原告透过向原告外卖送抵的形式已经特兰县通告义务,不存有故意避免出现的情况,原告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案无Cozes难题,且至原告控告已经超过十日,原告所引用的公司法第十五条与股东会决议案合宪无关。
二审高等法院指出该案不存有必要性、必要性情事需要修正出资时限,出资时限提早涉及到股东基本自身利益,不能透过绝大多数决的形式不予提早。二审高等法院进一步指出:
首先,我国实行公司资本所夺制,若允许透过资本绝大多数决规则修正股东出资时限,则会造成大股东利用投票权优势随时随意修正出资时限,从而褫夺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
其次,修正股东出资时限其性质不同于公司增资、减资、退出等事项,后者决议案事项一般与公司直接相关,但并不直接影响公司股东之固有权利,而修正股东出资时限直接影响各股东的根本权利;
最后,股东出资时限系公司设立或股东加入公司成为股东时,公司各股东之间形成的一致合意,股东按期出资虽系各股东对公司的义务,但本质上属于各股东之间的一致约定,而非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事项,故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决议案。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会章,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误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是其他股东的自身利益。该案由于原告的第二项的股东会决议案违反了《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因此二审高等法院和二审高等法院均指出该项股东会决议案合宪。
隆安点评:
由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股东以股东会决议案的形式变更股东缴纳出资时限,并无限制性规定,案涉公司会章亦没有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约定,因此有的高等法院就指出股东透过股东会决议案修正股东出资时限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范围,可以适用资本绝大多数决原则,例如在於华国、浙江利欧环境科技非常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案纷争案【(2021)浙1081民初6686号】中,二审高等法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高等法院就持有这种看法。
而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修正股东出资时限不适用资本绝大多数决原则”。该案二审高等法院裁判员看法正确,但说理性不强,二审高等法院分别从股东的出资时限自身利益、修正股东出资时限涉及的股东权益以及股东出资时限属于公司各股东之间形成的一致合意等角度进行充分说理,最终指出修正股东出资时限不能以资本绝大多数决的形式,以绝大多数股东意志变更各股东之间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正因如此,在上述(2021)浙1081民初6686号二审案件中,二审高等法院浙江省台州市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也指出修正股东出资时限不适用资本绝大多数决原则,故对二审判决不予改判。
该案启示:
透过该案可以看出,非常有限责任公司修正公司会章并非均是透过经代表者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即可,当修正公司会章的内容是修正股东出资时限时,就需要全部股东同意才行,并不适用资本绝大多数决原则。故公司股东不应机械理解“《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避免直接透过股东会决议案形式修正股东出资时限,损害中小股东的自身利益。
【建兴知产团队】
建兴拥有一支实力和业绩突出、专业人员逾190人的知识产权团队,当中专职律师85人以内、专利及商标代理人61人,麾下云集了包括最高院知识产权专家、原法官、原检察官、原审查员、仲裁员、司法鉴定员等各路英才,能用中英日德等语种为客户提供从知识产权的获权、战略、管理工作、确权、许可转让直至维权、纷争解决的一站式专业服务。
截止目前,建兴知产团队代理的专利商标申请逾2万件,知产诉讼案件1万多件。建兴代理的知产案件每年都有被入选各级高等法院、各专业团体协会及评估机构评定的知识产权十大案件、典型事例等,彰显了建兴作为一流大所的品牌影响力。
关于责任编辑或建兴知产更多详情请咨询:
建兴高级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
权鲜枝:
Email:quanxz@longanlaw.com
律师助理/外联部项目负责人
魏晓聪:
Tel/WeChat: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