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独享借款债务人的股东未依照股东会决议案本金交纳出资的,公司或已按时本金交纳出资的股东可以明确要求其本金交纳出资,并依照有关签订合约分担法律条文责任,而非间接抵消银行贷款。
此案概要2009年9月22日,陈某向A公司提款1000多万元,两方签订合约资本金中360多万元为注册资本金,640多万元为银行贷款。
2010年6月8日,A公司举行第二次股东会,并逐步形成股东会决议案,确认陈某认购10%,总股本金360多万元。
后A公司注册资本金减至6200多万元,陈某认购10%,其出资额于2011年4月14日减至620多万元,银行贷款数额为280多万元。
2010年至2012年,A公司交还陈某银行贷款总计150多万元。
2012年4月18日,A公司举行股东会,确认全体股东最高投资本数额为9000多万元,陈某认购10%,最高投资本数额为900多万元。
2013年,陈某向中级法院控告,允诺A公司偿还债务银行贷款本金。A公司申辩称,根据2012年4月18日股东会纪要,陈某的出资额应达到900多万元,2009年的银行贷款已经全数转化成为总股本金,因此两方绝非银行贷款亲密关系。中级法院指出,两方之间逐步形成的是银行贷款合同的债务人债务亲密关系,裁决A公司向陈某偿还债务银行贷款本金。
A公司置之不理,向省高院提出诉讼判决。省高院指出陈某的出资犯罪行为实乃对A公司的强迫注资,绝非民营借款。依此,省高院撤消一审,否决陈某的诉请。
2014年,陈某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申请重审,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讯问该案。美国最高法院指出,股东纪要的签订合约并不必定成为间接减免陈某银行贷款的依照,且A公司相继交还陈某银行贷款,也以己任说明银行贷款历史事实存在。依此,美国最高法院撤消一审裁决,保持一审。
裁判员关键点具体来说,案涉股东会纪要中的最高投资本数额并不等同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以股东投资犯罪行为为依照而成立,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所夺的出资额,股东亦应按时本金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所夺的出资额。注资是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资信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犯罪行为。以下简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所夺新注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成立以下简称公司交纳出资有关规定执行。注资前具体来说由股东会对注资作出特别决议案,其次,公司应当依法修改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及总股本所夺出资的条款,再次,注资后应依法向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 根据A公司工商档案记载,A公司注册资本为6200多万元,陈某完成出资620多万元义务并占有A公司10%股份。即A公司也并未依照2012年4月18日股东会纪要实际履行,也未办理工商变更注册登记。根据A公司章程,亦未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变更。
其次,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如果股东不依照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本金交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时本金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条文责任。作为公司或其他已经本金交纳注资的股东而言,可以明确要求陈某交纳出资款项,并依照有关签订合约分担法律条文责任,而非间接抵消银行贷款。
另外,就该案2012年4月18日股东纪要通过后,2012年6月11日、2012年8月27日及2012年9月29日,A公司相继交还陈某银行贷款20多万元、20多万元、10多万元,总计50多万元。说明A公司以己任认可陈某在A公司账户除620多万元股东款项之外为银行贷款。 综上,A公司仅根据该纪要指出两方争议的款项系陈某向A公司的出资款,证据不足。
律师解析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注资程序。注资前具体来说由股东会对注资作出特别决议案,其次公司应当依法修改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及总股本所夺出资的条款,最后应依法向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
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股东会决议案通过后,如果股东不依照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本金交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时本金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条文责任。
来源:股权专业律师
【版权声明】:
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凡本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普伊隆律师,复旦大学博士,具有十年的工作经历,现执业于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擅长于刑事辩护,公司法、合约法、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最恰当的法律条文服务,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联系方式
手机:
执业证号:
所在律所: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四楼
———————————————-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