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例概述
近期,甜律师项目组收到了一份败诉判决,经过2年的刑事案件终于就此结束,争取到了一个丰厚的结果。
他们的客户在几年前股权投资了一处天空农园,以租联营的形式签约了20年租期,期间代理由旁人公司经营管理,不仅每年能留宿这个位于自然风景的农园渡假好几年,还能收取销售额一半的分成,然而在旁人公司承诺的唯美的理想之下却是枯瘠的现实,分红款暂时不到账、农园设施存在难题、土地和证照不齐备等难题相继爆发,D051的钱似乎要几百万元。
由于约定管辖是在中国国际性经济贸易仲裁庭委员会青岛国际性经济金融仲裁庭中心仲裁庭院(以下全称“李红青岛”),于是他们向李红青岛提出诉讼仲裁庭,明确要求确认合同合宪并返还股权投资款及相应利息,经过抗辩与预测,前述基础法律条文关系刑事案件最后赢得了败诉判决。
但在继续执行过程中,难以继续执行到原告公司个人财产,虽然公司注册资本有5000万,但股东并未实收。为了最后拿到股权投资钱款,经过他们预测,决定以“股东损害公司债务人自身利益职责纠纷”为普伊隆,对公司未出资的6个股东提出诉讼诉讼,明确要求该公司股东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以偿还他们当事人即公司债权人钱款。
二、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是指在公司难以履行负债时,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丧失时限自身利益,提前履行出资权利。在该案情况下,他们最主要的法律条文依据是《九民纪要》第6条有关例外情况的之一的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下发〈全国法院涉外公开审判工作纪要〉的通知》(全称:九民纪要)
6.【股东出资可否快速即将到期】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依法享有时限自身利益。债务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承担补充赔偿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未予支持。但,下列情况仅限:
(1)公司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诸般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已具备宣告破产原因,但不申请宣告破产的;
(2)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
前述(1)中明确规定,即是参照企业宣告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三、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关键点预测
1、未届出资时限、未完成出资
股东对公司具有出资权利,但同时也有时限自身利益,即到所夺的出资时间才应当履行,这是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的核心。公司或者债务人在该时间点前无法明确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权利,但根据九民会议第6条明确规定,有两个例外情况,而他们认为该案为第一种例外情况,公司资不抵债,具备宣告破产原因、股东又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
2、“诸般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
“人民检察院诸般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在该案中的依据就是他们在申请继续执行仲裁庭判决时,因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继续执行程序的裁定书,从而予以认定。
3、“已具备宣告破产原因而不申请宣告破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宣告物权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一)》第一条明确规定:负债人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定其具备宣告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负债;
(二)明显缺乏偿还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负债人的负债负有连带职责的人未丧失偿还能力为由,主张负债人不具备宣告破产原因的,人民检察院应未予支持。
在司法公开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来认定公司是否已具备宣告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负债
除了他们手中的继续执行终本裁定书,另外他们还检索了该公司的其他刑事案件继续执行信息,果然该公司同时还有其他刑事案件的终本裁定书,再次认定原告公司无车辆、股权、银行存款以及房地产等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公司资产已然不足以偿还生效判决之负债,无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
(二)明显缺乏偿还能力
这一点十分重要,也往往容易被忽视,若干刑事案件的终本裁定可以证明这个公司难以偿还全部负债,但难以排除它或许还有“偿还能力”,比如公司如果在经营,或许还有进账,那么是能够阻却他们诉请的关键因素。因此除终本裁定外,他们需要收集证据、综合其他因素,完成证明公司“已具备宣告破产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宣告物权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一)》明确规定第四条,负债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偿还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个人财产无法变现等原因,难以偿还负债;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个人财产,难以偿还负债;
(三)经人民检察院强制继续执行,难以偿还负债;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难以偿还负债;
(五)导致负债人丧失偿还能力的其他情况。
根据司法实践,他们还收集查证了以下几点,用以证明该原告公司是“明显缺乏偿还能力”:
(1)原告公司已无实际经营场所。他们发现原告公司在去年变更了经营经营场所,由原来的某写字楼办公室变更为一个公司住所托管地,而最新年报地址显示的是一个上海住宅小区,以证明公司已然无实际经营、办公地址。
(2)公司曾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公司参保人数为0人,且企业年报在2020年之后就未更新。
(3)涉及大量诉讼和继续执行刑事案件,已被纳入失信被继续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公司部分股东已经失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个人财产,难以偿还负债。
以上用以证明原告公司“明显缺乏偿还能力”,并且已经实际停止经营,也再具有履行负债的可能。
四、法院裁判
最后,法院认为,该案情况下原告公司股东出资具备了快速即将到期的条件,支持了他们的诉请,判决未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职责。
五、结语
在该案中,他们项目组认为,在所夺制中,虽然股东享有出资时限权利,但本质上公司股东的出资权利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如果在公司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仍然固守所夺制中的股东一直要等到承诺时限届满才负有缴纳出资权利的理念,僵化地坚持股东到所夺时限届满时才负有出资权利,则实际上在鼓励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只会让资本所夺制成为个别股东逃避法律条文职责的借口。此时认定其出资权利提前即将到期,更有利于保护债务人利益。
在此也要提醒公司股东,出资权利是股东对公司的法定权利,虽享有时限自身利益,但权益无法滥用,否则也有快速即将到期的风险;该案也提醒了股权投资人,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在投入资金之前,要了解旁人公司基本情况,比如资信如何、有无诉讼、舆情风险,资本有无实收到位等,必要的尽调工作还是要进行,以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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