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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作者:孔令斌辩护律师,上海枫格萌茂辩护律师事务所,毕业于东吴大学大学法学院,擅长领域:股东纷争、股权纷争,涉外刑事案件诉讼、企业法律条文顾问,联系方式;需经Escrow禁止转载。
自2014年《公司法》将实收资本制更改为认缴资本后后,所有人均能零生产成本成为公司的股东,只要在公司会章中签订合同的所夺期期满之日缴纳方可,这样一来给更多的创业人士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实惠。同时正因为如此,也给公司负债人带来了风险和经济负担。由于是零生产成本开公司,一旦出现难题,公司就出现立马停业,人去楼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给负债人造成重大损失。不幸的是,我国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在非退出或宣告破产情况下股东出资能快速即将到期,换句话说只能等到公司会章签订合同的所夺时限期满后,公司负债人才能明确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分担职责,无不是一种遗憾。本栏有看到过一些公司会章对所夺时限的增设安排,为了拖延所夺,有将所夺期间增设为20年,50年,甚至100年的。笔者查询了近几月岩律条文,则多数法律条文条文显示,公司负债人控告公司和股东保险费金钱负债,通常都是一个结果:未予支持股东直接保险费。由于出资时限的限制,无法控告或新增继续执行股东,救济制度的缺失给负债人造成经济上的压力和严重的经营经济负担。随着2019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高等法院涉外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后,这一难题能得到解决,本栏将根据《九民会议纪要》),并结合现有司法事例来梳理“非退出或宣告破产情况下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形成程序法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一、《九民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及形成程序法认定(一)《九民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明确规定【股东出资应否快速即将到期】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司法机关享有时限利益。负债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充赔偿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未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况除外:情况1:公司作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穷尽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已具有宣告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情况2:在公司负债造成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缩短股东出资时限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一,《九民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无法作为裁判员依照进行援引,换句话说,这是一种裁判员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第二,对于情况2:乔尔纳公司会章已经过工商备案登记,负债人对股东出资时限因对外公示而造成合理信赖,故在需经公司负债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缩短出资时限对负债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更改和新增被继续执行市场主体,并不改变原继续执行依照所确认的职责的内容,只是在职责确认的基础上对与原举报人有某种特定关系的市场主体的更改或新增。第四,如果股东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个人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负债人分担了全部职责的,则无需重复分担职责。(二)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形成程序法基础程序法:(适用于情况1和情况2)(1)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生效法律条文文书确认的负债;(2)对象是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分担连带职责的发起人;(3)存在出资不实或不实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4)分担职责范围以出资不实或不实出资或抽逃出资的金额为限; 特别程序法:适用于情况1①已经进入继续执行阶段,公司是举报人;②举报人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且具有宣告破产原因;③负债人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特别程序法:适用于情况2①公司负债造成后,②有缩短股东出资时限决议或股东协议等二、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司法法律条文条文1、裁判员观点:负债人能优先选择新增出资不实股东为举报人,也能优先选择另诉。负债人提出申请新增出资不实股东为举报人,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应司法机关应予以审查,不得不经审查即明确要求负债人通过另诉解决。事例一:永光公司继续执行复议案【(2016)最高法执复64号】认为:“该案中,永光公司优先选择在继续执行程序中提出申请新增霍某、庆华能源公司为该案的举报人,明确要求其在不实出资范围内分担运输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2000万元的职责,该提出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能否成立,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继续执行工作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试行)》80条的明确规定对举报人是否无个人财产偿还负债、新增的对象是否为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事实、明确要求股东分担的职责是否在差额范围内等难题进行审查,以判断是否符合新增出资不实股东作为举报人的程序法。青海高院对此未进行审查,直接指引永光公司通过另诉解决,不符合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应予纠正。”2、裁判员观点:人民检察院穷尽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某公司已具有宣告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负债人能提控告讼明确要求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充赔偿职责事例二:林某与颜某、白某股东出资纷争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1091民初876号】认为:“公司作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穷尽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已具有宣告破产原因的,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二被告作为股东的某公司在本院作为举报人刑事案件的继续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举报人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继续执行通知书、个人财产申报令,被退回;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方式均未查询到某公司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林某亦无法提供个人财产线索,本院穷尽了继续执行措施,某公司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原告明确要求二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某公司负债无法偿还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本院予以支持;”3、裁判员观点:人民检察院穷尽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某公司已具有宣告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负债人能在继续执行程序中新增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为举报人,并在未所夺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充赔偿职责事例三:杨某因与高某、奇观公司继续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终9641号】认为:“该案中,虽高某所夺出资时限尚未期满,但奇观公司作为举报人,刑事案件已无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奇观公司已具有宣告破产原因,但未提出申请宣告破产,在此情况下,对股东出资不快速即将到期将导致负债人利益失衡。高某恶意转让股权、滥用股东时限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否定。现杨某提出申请新增高某为(2018)京0105执6529号继续执行刑事案件的举报人,符合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三、总结从司法实务中可见,出资不实不仅将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还会造成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对外负债,损害负债人的利益。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司、股东以及负债人的利益并根据上述事例的整理,本栏提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第一,对于负债人来说,新增继续执行或另案控告出资不实股东的前提条件:当负债人没有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且股东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因此负债人必须持有控告负债人的民事判决书、同时提出申请高等法院强制继续执行并出具终结本次继续执行的裁定书。第二,对于公司来说,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具有宣告破产原因的情况下,督促出资不实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此时也应当允许公司或其他股东直接控告出资不实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第三,对于公司股东来说,在明知公司具有宣告破产原因后,公司股东应当在未出资的范围内用其他实物、货币、或其他司法机关能转让的个人财产等进行补足,这样不会对公司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也就不会被新增为举报人。第四,在股东会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的情况下,公司与出资不实股东能签订合同以应分取的红利抵销瑕疵出资,但已进入宣告破产程序的除外。第五,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享有即将到期债权的,公司与该股东能签订合同以该债权抵销相应的瑕疵出资,但已进入宣告破产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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