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杂症继续执行: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科学研究
文 | 穆莱轩辩护律师
(01)
自2013年,注册公司由实收改成所夺,快速即将到期是两个热点话题。
股东出资若想快速即将到期,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全省高等法院涉外公开审判组织工作会议纪要2019》(九民会议纪要)第七条不予明晰:
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司法机关独享时限自身利益。
债务人无法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担责。
但,以下情况仅限:
一、诸般继续执行举措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但公司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
二、公司负债造成后,股东会决议案或以其它形式缩短出资时限。
(02)
依照以内明确规定,继续执行终本刑事案件,与否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是判定股东出资可不可以快速即将到期的关键性。
依照宣告物权法或其说明一,“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指:
第三,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
主要包括:债权负债亲密关系司法机关设立+负债厚膜已期满+未全然偿还负债。
第三,金融资产足以偿还全数负债或显著缺少偿还潜能。
金融资产足以偿还全数负债:金融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金融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数金融资产足以偿付全数负债。
显著缺少偿还潜能(虽然负债人账面金融资产虽大于负债):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个人财产无法变现等原因;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它人员负责管理个人财产;经高等法院强制继续执行,无法偿还负债;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偿还负债。
(03)
我们认为,继续执行终本的刑事案件,形式上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符合股东快速即将到期明确规定,支持的高等法院理由有:
一、因负债公司暂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北京二中院裁定终结本次继续执行程序。同时负债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公司亦无人负责管理。以内两点均符合《企业宣告物权法说明一》第三条明确规定情况,可以判定公司显著缺少偿还潜能。
对于负债公司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时限,但由于公司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刑事案件,高等法院诸般继续执行举措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0)京民终10号。
二、负债公司未能偿还即将到期负债,经高等法院强制继续执行,仍无法偿还所负负债,且公司认可其面临大量诉讼,无潜能进行偿还,在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尚具有偿还潜能的情况下,一审高等法院判定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且显著缺少偿还潜能,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是正确的。
且公司未提出申请宣告破产,故已符合《九民会议纪要》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例外明确规定,债务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今时信合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2020)京民终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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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践中,也有高等法院否认快速即将到期,理由主要有:
一、无法确定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其原因,更无法判断该公司与否资不抵债或显著缺少偿还潜能,因此,现有情况足以确定公司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不符合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适用条件。——(2021)沪02民终9010号。
二、继续执行裁定书的理由虽然为诸般继续执行举措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但该裁定是终结本次继续执行而非终结本案继续执行,裁定书中也载明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发现被继续执行人有可供继续执行个人财产的,可以提出申请恢复继续执行。
依照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公司对外独享债权,足以偿还欠原告负债,故公司的情况并不符合《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明确规定的情况。——(2020)鲁0982民初3173号。
(05)
实践中,也有股东通过转让股权来逃避负债,有高等法院认为可以追加前股东的快速即将到期责任,支持的理由有:
一、原判决所涉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刑事案件的诉讼审理,均发生在前股东经营公司期间,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即将到期负债时,尚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前股东转让股权时,其所夺出资时限尚未期满,但是前股东在明知公司有负债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股权零元转让给案外人,系利用公司股东的时限自身利益恶意逃避负债,侵害了公司债务人的自身利益。
三、债务人有权主张股权快速即将到期,前股东在未届出资时限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可视为对公司出资责任的预期违约,应当允许该出资义务快速即将到期。
因此,其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现股东,且现股东对前股东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是明知的,故现股东应对前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现股东担责后,可司法机关向前股东进行追偿。
四、原告是公司的已有债务人,前股东将出资义务转让也包含了将对债务人的未来信用担保义务进行转让,该转让未得到原告同意或未为原告落实其它担保,故前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现股东涉案负债承担连带责任。
(06)
有高等法院认为无法追加前股东的快速即将到期责任,理由有:
股东的出资时限自身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公司的信息作为一种对外公示的信息,债务人在与该公司进行交易前,可以通过企业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债务人可以提前掌握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并评估交易的风险,从而对交易进行决策,故股东的出资时限自身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所以股东未司法机关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应当为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未约定出资时限及出资时限已经期满时,股东未出资或未全然出资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1)京01民终4237号。
(07)
快速即将到期,是在继续执行程序中追加,还是另行起诉,实践中,观点不一。
北京地区倾向于在继续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而上海高等法院则普遍认为变更追加是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扩张至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关涉该股东程序权利的保障,且还涉及该股东出资时限快速即将到期问题、与否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等判定,事关法律亲密关系的实质审理,认为不宜通过变更追加被继续执行人的非讼程序直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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