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18日(元宵节己亥年十一月十九)星期四 总第427期
下期“说案讲法”,陕西省检察院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社区特别应邀了甘肃金镝辩护律师房产公司刘彩楠辩护律师,特别针对“股东向公司出资并缴交派息,与否一定具备股东资格证书”的法律条文问题进行撷取。
我们好,我是甘肃金镝辩护律师房产公司辩护律师刘彩楠,主要专门从事房地产业、民营借款、合约类纠纷及其他现代涉外刑事案件。
谢谢,刘辩护律师,公司环境治理中,时常存在股东为公司出资,但并不注册登记在公司的税务信息中,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与否具备真正的股东资格证书,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呢?
好的,上面我通过一起事例跟我们传授。
1
此案回看
被告张某系A以下简称公司的老干部,2003年公司改组时,其向公司缴付了5万元,公司向其开具了付款理据为本息的付款发票。在尔后每月,公司都根据前年的经营情况,向张某派发一般来说派息,奥波切茨某未曾参加过公司股东讨论会,在A公司历年来备案的《公司会章》中,张某既没被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股东,也没有被列为工会组织认购登记表中。现张某政环境治理念司法机关证实此为A公司的股东,并更改税务注册登记,将其注册登记在股东登记表当中。
裁决结果
法院裁决驳回被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决理据
张某向A公司投入资本,取得A公司开具的本息凭据,并多年来从A公司处取得派息,但其未曾被A公司会章记载为股东,未在A公司会章上签名盖章,未曾出席过A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决策、选择公司管理者等重大事项。由此表明,张某向A公司实际出资并取得相应的投资权益,但未曾以股东身份行使选举、议事等权利,张某为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不属于商事意义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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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刘辩护律师,请您结合法律条文分析一下,为什么张某实际进行了出资,但法院仍未裁决证实其享有股东资格证书?
股东有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分,隐名股东的身份从公司初始注册登记时起,就没被公司在税务注册登记中公示,因而其享有的股东权利与显名股东有别。根据《公司法》理论,司法证实(显名)股东资格证书,要综合考虑公司会章、税务注册登记、股东登记表、出资证明书及权利义务行使等多种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第3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更改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登记表、记载于公司会章并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隐名股东与否显名或如何显名以及如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需遵守会章的规定和约束,并通过股东讨论会同意。以下简称公司具备人合性,这属于公司内部意思自治范畴,司法不应横加干涉。
本案中,张某虽是双方均认可的以隐名股东身份存在于A公司,奥波切茨某未经A公司股东讨论会同意,未按照相关程序证实其显名股东身份并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登记表、进行税务注册登记,所以司法无从证实其具备股东资格证书。
3
辩护律师建议
谢谢刘辩护律师,可以请您结合事例为我们提几点建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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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有风险,与否是显名股东,一般应考虑如下因素:
01
在会章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会章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会章约束;
02
被载入公司股东登记表;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03
在税务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公司文件中被列名为股东;
04
在公司中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
法律条文不禁止代认购,代认购协议在无法律条文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是有效的。但只具备内部效力,无对外效力。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名义出资人归还投资收益,但不能直接要求证实其具备股东资格证书,要求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而是要经过合法程序显名化。所以,选择信任的人代认购份;在签代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代认购份、投资收益归属等条款,且可将代持事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为尔后显名化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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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经公司催告后,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证书。
信息来源:西安高新检察
内容审核:朱空 王莉
图文编辑:刘露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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