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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所涉25个案由(之四)股东出资纠纷_知乎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25

来源:姚军民新浪博客案由: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者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引起的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该案由与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不同,应注意区分。一、怎么列原被告?(一)公司为原告,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为被告。(二)股东为原告,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为被告,公司列为第三人。(三)债权人为原告,公司与股东为被告。(四)债权人为原告,公司、公司发起人、现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二、是否有前置程序:无三、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 侵权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例见(2018)最高法民辖终140号裁定书。四、诉讼费用 按诉讼标的收费。五、律师办理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的审查要点(一)审查出资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1.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形式和出资期限;2. 出资人的实际出资形式和出资期限;3.出资的财产上是否设定了权利负担;4.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其出资财产是否具有处分权;5.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出资财产是否进行了评估;6.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是否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7.出资人以非货币出资的,是否依法交付或办理了权属转移手续。8. 出资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二)审查出资纠纷的类型。实践中常见的出资纠纷类型主要有:1.虚假出资纠纷;2.抽逃出资纠纷;3.出资不足纠纷;4.逾期出资纠纷。(三)审查股东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受让人责任。1.虚假出资的责任:向虚假出资人主张虚假出资责任的主体不同,虚假出资人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1)对于被出资的公司,虚假出资人应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2)对于公司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虚假出资人应承担违约责任;(3)对于公司债权人,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则虚假出资人应在其虚假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发起人的责任:作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缴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抽逃出资的责任:抽逃出资人的责任与虚假出资人的责任相同。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1)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则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2)股东抽逃出资的,对于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与抽逃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4. 股权受让人的责任:如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股权存在出资瑕疵,公司、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受让人与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四)审查股东权利是否受到限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该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五)审查股东资格可否解除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六)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别提示公司怠于行使追究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的,公司其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第151条之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七)债权人诉讼的特别提示公司对债权人承担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公司与出资瑕疵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先起诉公司当债权不能清偿后,另行起诉出资瑕疵的股东;公司债权人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瑕疵股东为被执行人。六、公司章程在审理本类案件中的作用 公司章程对出资形式、出资期限等均有约定,因此代理此类案件应审查公司章程。七、法律适用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主要适用《公司法》第26条、27条、28条、29条、30条、35条、80条、82条、83条、84条、91条、93条、199条、2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7 ~10条,12~14条,16~19等。条文列举:《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5个案由(之四)股东出资纠纷

来源:姚军民新浪博客

案由: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者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引起的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该案由与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不同,应注意区分。

一、怎么列原被告?

(一)公司为原告,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为被告。

(二)股东为原告,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为被告,公司列为第三人。

(三)债权人为原告,公司与股东为被告。

(四)债权人为原告,公司、公司发起人、现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

二、是否有前置程序:无

三、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 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例见(2018)最高法民辖终140号裁定书。

四、诉讼费用

按诉讼标的收费。

五、律师办理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的审查要点

(一)审查出资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

1.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形式和出资期限;

2. 出资人的实际出资形式和出资期限;

3.出资的财产上是否设定了权利负担;

4.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其出资财产是否具有处分权;

5.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出资财产是否进行了评估;

6.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是否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7.出资人以非货币出资的,是否依法交付或办理了权属转移手续。

8. 出资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二)审查出资纠纷的类型。实践中常见的出资纠纷类型主要有:

1.虚假出资纠纷;

2.抽逃出资纠纷;

3.出资不足纠纷;

4.逾期出资纠纷。

(三)审查股东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受让人责任。

1.虚假出资的责任:

向虚假出资人主张虚假出资责任的主体不同,虚假出资人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1)对于被出资的公司,虚假出资人应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2)对于公司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虚假出资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对于公司债权人,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则虚假出资人应在其虚假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发起人的责任:

作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缴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抽逃出资的责任:

抽逃出资人的责任与虚假出资人的责任相同。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则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2)股东抽逃出资的,对于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与抽逃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股权受让人的责任:

如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股权存在出资瑕疵,公司、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受让人与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审查股东权利是否受到限制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该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五)审查股东资格可否解除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六)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别提示

公司怠于行使追究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的,公司其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第151条之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七)债权人诉讼的特别提示

公司对债权人承担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公司与出资瑕疵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先起诉公司当债权不能清偿后,另行起诉出资瑕疵的股东;公司债权人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瑕疵股东为被执行人。

六、公司章程在审理本类案件中的作用

公司章程对出资形式、出资期限等均有约定,因此代理此类案件应审查公司章程。

七、法律适用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主要适用《公司法》第26条、27条、28条、29条、30条、35条、80条、82条、83条、84条、91条、93条、199条、2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7 ~10条,12~14条,16~19等。

条文列举: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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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财经独家,速高度关注7月3日,北欧国家金融创新市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许可重要信息表明,瑞旁财产保险销售业务保险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公司(简称“……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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