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与公司相关的纷争该些25事例由(之四)股东出资纷争
作者:姚官民网易网志
普伊隆:股东未原则上交纳出资,或是不实出资、出资严重不足、抽逃出资等引发的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债务人与股东间的出资纷争。该普伊隆与追加资本配售纷争相同,应特别注意界定。
一、是不是列控辩?
(一)公司为被告,出资存有纰漏的股东为被告。
(二)股东为被告,出资存有纰漏的股东为被告,公司列入第二人。
(三)债务人为被告,公司与股东为被告。
(四)债务人为被告,公司、公司主办人、现股东、常务董事、高阶职员为被告。
二、与否有区锡索:无
三、统辖高等法院
《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七条 通常地域性统辖。对国民提出诉讼的民事诉讼诉讼,由被告或其人民检察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住地不完全一致的,由时常住地人民检察院统辖。对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机构提出诉讼的民事诉讼诉讼,由被告或其人民检察院统辖。同一个诉讼的三个被告或其、时常住地在三个以内人民检察院辖内的,各该人民检察院都有统辖权。第九条 合约纷争统辖。因合约纷争提出诉讼的诉讼,由被告或其或是合约何意人民检察院统辖。第二十七条 侵权诉讼统辖
因侵权行为提出诉讼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是被告或其人民检察院统辖。事例见(2018)最低法民辖终140号决定书。
四、违约金
按诉讼正股收费项目。
五、辩护律师办理手续股东出资纷争案件的审核关键点
(一)审核出资人与否全面性履行职责了出资权利。
1.公司会章签订合约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限;
2. 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限;
3.出资的财产上与否设定了权利负担;
4.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其出资财产与否具有处分权;
5.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出资财产与否进行了评估;
6.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与否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7.出资人以非货币出资的,与否依法交付或办理手续了权属转移手续。
8. 出资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是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二)审核出资纷争的类型。实践中常见的出资纷争类型主要有:
1.不实出资纷争;
2.抽逃出资纷争;
3.出资严重不足纷争;
4.逾期出资纷争。
(三)审核股东与常务董事、高阶职员,股权受让人责任。
1.不实出资的责任:
向不实出资人主张不实出资责任的主体相同,不实出资人承担的责任也有所相同:
(1)对于被出资的公司,不实出资人应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2)对于公司其它足额出资的股东,不实出资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对于公司债务人,如果公司财产严重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则不实出资人应在其不实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其它主办人的责任:
作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会章所定价额的,应当由缴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抽逃出资的责任:
抽逃出资人的责任与不实出资人的责任相同。
3. 常务董事、高阶职员的责任:
(1)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适当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如公司常务董事、高阶管理人员未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而使出资未缴足,则公司、其它股东、公司的债务人有权请求公司常务董事、高阶职员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常务董事、高阶职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纰漏出资股东追偿。
(2)股东抽逃出资的,对于协助抽逃出资的其它股东、常务董事、高阶职员或是实际控制人,公司、其它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与抽逃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股权受让人的责任:
如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是应当知道受让股权存有出资纰漏,公司、公司债务人有权要求受让人与不实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审核股东权利与否受到限制
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是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会章或是股东会决议可以对该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配售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五)审核股东资格可否解除
股东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是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交纳或是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交纳或是返还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六)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别提示
公司怠于行使追究不实出资或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的,公司其它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第151条之规定提出诉讼股东代表诉讼。
(七)债务人诉讼的特别提示
公司对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起诉公司与出资纰漏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先起诉公司当债权不能清偿后,另行起诉出资纰漏的股东;公司债务人也可以依据《最低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诉讼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纰漏股东为被执行人。
六、公司会章在审理本类案件中的作用
公司会章对出资方式、出资时限等均有签订合约,因此代理此类案件应审核公司会章。
七、法律适用
高等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主要适用《公司法》第26条、27条、28条、29条、30条、35条、80条、82条、83条、84条、91条、93条、199条、200条。最低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7 ~10条,12~14条,16~19等。
条文列举: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是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交纳公司会章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会章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是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会章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会章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八十二条 主办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办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会章规定其配售的股份,并按照公司会章规定交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主办人不依照前款规定交纳出资的,应当按照主办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主办人认足公司会章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常务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常务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会章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办人配售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 主办人、认股人交纳股款或是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主办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是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主办人未按照公司会章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它主办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主办人、股东不实出资,未交付或是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是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不实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内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主办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内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是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是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它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手续土地变更手续或是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手续或是未解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它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会章所定价额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是需要办理手续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手续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它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手续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手续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职责了出资权利;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手续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是其它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一)制作不实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它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或是其它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务人请求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它债务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照本条第一款或是第二款提出诉讼诉讼的被告,请求公司的主办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公司的主办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照本条第一款或是第二款提出诉讼诉讼的被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而使出资未缴足的常务董事、高阶职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常务董事、高阶职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是其它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它股东、常务董事、高阶职员或是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务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它股东、常务董事、高阶管理人员或是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它债务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是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会章或是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配售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是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交纳或是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交纳或是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是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公司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出诉讼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签订合约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是抽逃出资,公司或是其它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是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务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是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权利或是返还出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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