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将稳步正式发布亿达公司法和股份项目组对股东出资方面的科研成果。欲介绍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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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题著眼
实践中,有的是股东在注资时存有不全然出资、不出资、抽逃注资款等注资纰漏犯罪行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导致侵害。当股东的注资犯罪行为存有纰漏时,注资纰漏股东与否须要对公司在注资前出现的负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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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员偏激
股东仅因注资纰漏犯罪行为对其注资之后出现负债的负债人担责,对注资前公司买卖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负债不分担适当的职责。如前所述信泰外形主义准则,负债人对负债人的偿付潜能的推论是如前所述银行贷款人逐步形成时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以及当时的股东出资情形,银行贷款人逐步形成后股东存有未交纳或未全然交纳注资的注资纰漏犯罪行为,对银行贷款人不导致影响,故注资纰漏股东无须对注资前负债担责。
严苛蔡伯介,抽逃注资款的犯罪行为已经不属于注资纰漏犯罪行为(因为抽逃注资款时,注资也已顺利完成),因此不适用《有关股东因公司成立后的注资纰漏可否对公司负债人担责难题的函件》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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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lgaon提示
高等法院推论负债人若想允诺注资纰漏股东对注资前的负债担责的主要考量不利因素是是负债人在银行贷款人逐步形成时对公司注资与否存有尊敬自身利益。如果负债人提倡虽银行贷款人负债出现在公司注资以后,但是其因介绍公司有注资犯罪行为才提供银行贷款的,应特别注意留存有关确凿证据,如在银行贷款协定中要求负债人对其拟注资情形、偿付潜能做出表明与允诺。同时,负债人须要特别注意搜集留存公司股东存有注资纰漏犯罪行为的确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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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参考
(1)典型案例
1.案件信息黄桂华、冯芳等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桂华,冯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惠芬
一审第三人:杨杰,徐素霞,范浩忠,嵇荣飞,洪彬,崔明华,江苏森茂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森茂公司),淮安春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淮安春宏),淮安盛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淮安盛裕)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260号
裁判员日期:2021年9月22日
2.案情简介2014年3月6日,森茂公司逐步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淮安春宏、淮安盛裕、朱惠芬为公司股东;将公司注册资本从4047.619万元增至12291.7838万元。但公司实收资本仍为4047.619万元,此次注资各股东认缴的资本金并未实际交纳。2012至2013年期间,杨杰、徐素霞向黄桂华、冯芳银行贷款,森茂公司提供担保。2014因该借贷纠纷,黄桂华、冯芳诉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判决几被告偿还负债及利息。在执行程序中,黄桂华、冯芳申请追加森茂公司的股东、出资人淮安春宏、淮安盛裕、朱惠芬、崔明华及范浩忠(淮安春宏合伙人)、嵇荣飞(淮安春宏负责人、淮安盛裕合伙人)、洪彬(淮安盛裕负责人)为被执行人。2017年1月21日,南通中院裁定,追加前述主体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淮安春宏、淮安盛裕、朱惠芬、崔明华在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依法承担职责……朱惠芬不服该裁定,向南通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案最终被诉至最高人民高等法院。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经再审认为,根据案件事实,黄桂华、冯芳对森茂公司的银行贷款人逐步形成于森茂公司2014年注资注册以后。二审高等法院考量黄桂华、冯芳作为负债人对森茂公司职责潜能的推论应以案涉银行贷款人逐步形成时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以及当时的股东出资情况为依据,判令不得追加朱惠芬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2014)通中民初字第0008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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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似案例
1.案件信息敖锡贵、西双版纳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敖锡贵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双版纳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天瑞公司),中商云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商公司),朱树刚,施超美,翁明喜,梁明春,罕青,李波,陈思宇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538号
裁判员日期:2021年8月5日
2. 案情简介2014年5月20日,敖锡贵以师云华的名义与天瑞公司签订《银行贷款协定》,后通过师云华陆续天瑞公司提供银行贷款,陈彬、朱树刚提供担保。2014年4月4日,天瑞公司的四个股东陈彬、朱树刚、施超美、翁明喜召开股东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500万元增加到2亿元,并于同日修改了公司章程。2014年5月27日,天瑞公司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注资变更登记申请,5月29日工商管理部门准许变更登记。陈彬等四人未按交纳注资,后经多次股份转让和变更,几人先后将股份转让给中商公司、梁明春、罕青、李波等。2020年6月19日,天瑞公司的股东为云南省孝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因天瑞公司未还款,敖锡贵将其诉至高等法院,并允诺陈彬(陈彬去世后陈思宇继承其股份)等四位原始股东和中商公司等股份受让方分担连带职责。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经再审认为:对公司履约潜能的尊敬应当如前所述该公司登记的、对外公示的信息,如前所述对公司未经登记、未披露的信息所作买卖导致的风险,应当由其自行分担,更符合公平准则。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在案涉银行贷款逐步形成以后,天瑞公司就注资难题已做出股东会决议,并修改了公司章程。但是,在案涉银行贷款逐步形成时,天瑞公司的注册资本仍为2500万元。虽然敖锡贵称其在向天瑞公司出银行贷款项时介绍到天瑞公司股东会已决议注资,并修改了公司章程,但其并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即便是其确实介绍到此情形,但因天瑞公司尚未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为2亿元不是既成事实,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在天瑞公司尚未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情形下,敖锡贵对天瑞公司偿还潜能的预期和评估仍然如前所述天瑞公司变更登记前的注册资本情形,并无不当;对敖锡贵向天瑞公司出银行贷款项之后,天瑞公司的股东存有注资纰漏的情形,敖锡贵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欠付其的负债担责,并由此驳回敖锡贵要求天瑞公司股东分担适当职责的诉讼允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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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比案例
1.案件信息洪淑玲、许金和、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广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洪淑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京冶深圳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广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广嘉公司),许金和
广东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案号:(2016)粤民申6153号
裁判员日期:2017年4月26日
2.案情简介2010年12月1日,广嘉公司原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洪淑玲,洪淑玲取得了广嘉公司100%的股份。2011年4月20日,洪淑玲增加广嘉公司的注册资金4000万元,于当日将款项汇入了广嘉公司账户。当天顺利完成验资后,广嘉公司于同一天将4000万元分成几十次转出。同日,广嘉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为5008万元。2011年6月14日,洪淑玲将其享有的是35%份额广嘉公司股份作价1元转让给周吉伟、20%份额作价1元转让给深圳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房公司)。2012年9月4日,洪淑玲、周吉伟、中房公司将其持有股份分别作价1元转让给了许金和,许金和取得了广嘉公司100%股份。
2008年5月13日,京冶深圳分公司与广嘉公司签署《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约定由京冶深圳分公司垫资建设广嘉公司开发的广嘉仙湖项目。项目于2010年1月8日竣工验收。因广嘉公司欠工程款,京冶深圳分公司诉至高等法院。一、二审高等法院因洪淑玲抽逃注资,判决其对广嘉公司不能偿还工程款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因许金和是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广嘉公司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广嘉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判决其对广嘉公司的负债分担连带职责。洪淑玲提出再审申请。
广东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再审认为,洪淑玲应就广嘉公司的工程款负债分担补充赔偿职责。根据案件事实,洪淑玲存有抽逃出资犯罪行为,一、二审高等法院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之明确规定,判决洪淑玲就广嘉公司工程款负债不能清偿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正确。洪淑玲提倡本案应适用于《有关股东因公司成立后的注资纰漏可否对公司负债人担责难题的函件》,并以抽逃资金的犯罪行为在涉案负债逐步形成之后为由而无须担责理据不足,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3、案例评析本案中,洪淑玲将注资款项注入公司后,适当款项已成为公司资产。洪淑玲将上述资产转出,属于侵害公司和负债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自然应当依法分担适当的职责。洪淑玲提倡其犯罪行为属于注资纰漏,应当适用于《有关股东因公司成立后的注资纰漏可否对公司负债人担责难题的函件》,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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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和指导性文件1.《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负债人允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责,其他负债人提出相同允诺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负债人允诺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责,其他负债人提出相同允诺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第一款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份,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允诺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公司负债人依照本明确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分担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担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西钢集团执行申诉一案的函件》([2005]执他字第32号,2006年9月12日)
……由于赣州市章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赣州市商业银行与昆仑证券有限职责公司的银行贷款人负债关系出现在西宁特殊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昆仑证券注资扩股以后,因此赣州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直接追加西钢集团和青海创投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明确规定,应予纠正……
4.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有关股东因公司成立后的注资纰漏可否对公司负债人担责难题的函件》([2003]执他字第33号,2003年12月11日)
……公司增加注册资金是扩张经营规模、增强职责潜能的犯罪行为,原股东约定按照原出资比例分担注资职责,与公司成立时的初始出资是没有区别的。公司股东若有注资纰漏,应分担与公司成立时的出资纰漏相同的职责。但是,公司成立后注资与公司成立时出资的不同之处是,股东履行交付资产的时间不同。正因为这种时间上的差异,导致买卖人(公司负债人)对公司职责潜能的预期是不同的。股东按照其允诺履行出资或注资的义务是相对社会的一种法定的资本充实义务,股东出资或注资的职责应与公司负债人如前所述公司的注册资金对其职责潜能导致的推论相对应……惠华集团的注资纰漏犯罪行为仅对龙岗电影城注资注册之后的买卖人(公司负债人)分担适当的职责,富马公司在龙岗电影城注资前与之买卖所导致的银行贷款人,不能要求此后注资犯罪行为纰漏的惠华集团担责……
职责编辑:王凤琦特别纳夫县:陈 维投资中国公共号投资中国,著眼公司股份、成本控制和合规管理。北京市亿达辩护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和股份项目组(010-,)和吴圣奎辩护律师竭诚为您服务。吴圣奎辩护律师,北京市亿达辩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南京、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辩护律师专家顾问,北京工商大学和北方工业大学的硕士生实践导师。著有《活明白悦迷茫》(作家出版社,2016)和《企业劳资纠纷化解对策》(法律出版社,2011)。北京市亿达辩护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和股份团队常年招聘公司法方向实习生以及共同研究和写作公司法、股份类文章的法律专业同学,有意者请将简历发送至邮箱wushengkui@126.com或者直接加arbitrtors()联系。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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