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_公司为股东股权转让担保无效!因违反公司法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规定【金融裁判规则310】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25

金讼圈编者按

一、该案一起目标公司为股东间股份睿安特缴付提供更多借款的典型事例,看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司为股东股份受让提供更多借款属隐性一口口出资”,从而驳斥借款合约曾效力。

二、诉为HK500,以讼止讼。实践中,公司为股东股份受让提供更多借款的情况并不罕见,假如公司为此不提异议,不良后果会这样呢?更多类似事例,热烈欢迎参看文末金讼圈提示信息。

事例检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最高法民申3671号裁定书书

裁判员方法论链

一、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提供更多借款的,必须经股东会或是股东颐利,并不明令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更多借款,但要经法源进行借款。

二、假如公司为股东间的股份受让提供更多借款,就会出现出让股份的股东不能缴付股份睿安特时,由公司先向受让股份的股东缴付睿安特,导致公司自身利益及公司其他债务人的自身利益损坏,形成股东以股份受让的方式隐性一口口出资的情况,有违《公司法》关于严禁抽逃出资的明确规定。

三、股份受让中未约定股份受让的具体本息金额,双方被告对钱款构成僵持不下,二审裁决为此历史事实未不予查明,故二审认定公司应当为股份睿安特项分担控股股东的历史事实不清,缺乏确凿证据证明,第十四条严重错误。

崭新事例,广度阐释。画册《100个金融创新疑难杂症事例与裁判员方法论》早已由清华大学出版发行社出版发行,现天猫、当当、天猫均新浪网所售。

崭新事例,广度阐释。画册《100个金融创新疑难杂症事例与裁判员方法论》早已由清华大学出版发行社出版发行,现天猫、当当、天猫均新浪网所售。

当事人及普伊隆

重审申请者(二审被告、民事诉讼被告、二审二审):郭Courville

重审申请者(二审被告、二审二审):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者(二审被告、民事诉讼被告、二审被二审):郑平凡、潘文珍

重审申请者郭Courville、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奥公司)因与被申请者郑平凡、潘文珍股份受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终79号民事裁决,向本院申请重审。

案情经过

2009年12月30日,山西邦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平凡、潘文珍签订《大成荣尊堡房地产项目共同开发协议书》,约定山西邦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郭Courville、郑平凡、潘文珍三方共同投资组建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项目的全部事宜,开发项目的全部股份郭Courville拥有55%、郑平凡拥有25%、潘文珍拥有20%。开发项目计划投资47281万元,其中土地费用每亩约·250万元,开发项目前期费用约7000万元,由郑平凡、潘文珍负责筹措,首批4000万元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到位,以后根据开发项目的需求分期到位,超出7000万元部分由三方按股份比例分别筹措。借款利息年息18%以下部分由开发有限公司分担,高出部分由负责筹措人分担。

2010年1月5日,郭Courville、郑平凡、潘文珍作为股东共同成立了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郭Courville持有公司55%的股份,郑平凡持有公司25%的股份,潘文珍持有公司20%的股份,郭Courville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1年4月13日,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成荣尊堡项目部,开发”大成●荣尊堡”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工程已完工,处于销售中。2015年4月1日,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召开会议,郭Courville主持,郑平凡、潘文珍参会,三人一致决定由潘文珍全面负责公司各项经营工作,公司的人权、财权全部由潘文珍总负责。郭Courville和郑平凡退到幕后支持潘文珍,有问题潘文珍可以当时决定处理,若处理不了的问题,可以给郭Courville和郑平凡打电话,只要有需要,三方共同处理。

2015年11月,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欠款,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裁决山西邦奥房地产公司缴付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元。该案早已生效现在执行阶段,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铺12套。为避免经营管理的分歧,更好地推进项目,三方经协商,决议郑平凡、潘文珍退出公司及项目,由郭Courville继续实施项目的经营。

2015年12月14日,郭Courville、郑平凡、潘文珍、执行公司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公司股份受让及项目投资返还协议》,约定郑平凡、潘文珍分别向郭Courville出让在公司所持全部股份,且郑平凡、潘文珍间互相放弃优先出让的权利,股份受让后,郭Courville持有100%的股份,郭Courville及公司正确履行了本协议3.2所陈第一期的返还义务后,郑平凡、潘文珍在5个工作日内配合郭Courville完成公司股份变更及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工商登记。郭Courville确认,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郑平凡、潘文珍投资于项目的资金及资金使用成本等直接、间接的投资,尚有元应回收但未得到回收,故郭Courville本着公平的原则自愿给予返还,并由公司执行。经协商,若郭Courville及公司能够分别于2016年1月26日、2月29日、3月31日前分三期各返还元。郑平凡、潘文珍同意按元获得返还。当郭Courville及公司有任何一期的返还不符合上述约定,除非郑平凡、潘文珍以书面方式明确同意宽限,郑平凡、潘文珍即有权单方宣告恢复执行按元返还投资,郭Courville及公司放弃抗辩。郭Courville及公司对末返还额按每天万分之6.7的标准向郑平凡、潘文珍分担利息损失至完全返还之日,邦奥公司对郭Courville在本协议中应负义务分担控股股东。协议签订后,被告郭Courville未按协议约定返还投资款。

本诉诉讼请求:1、被告郭Courville向二被告返还项目投资款9500万元及给付自2016年1月30日起的利息直至完全返还投资款之日(其中计至2016年3月10日的利息为267.33万元);2、被告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郭Courville的上述义务分担控股股东;3、被告负担该案的诉讼费。

民事诉讼诉讼请求:1、撤销民事诉讼被告与民事诉讼被告2015年12月14日签订的《公司股份受让及项目投资返还协议》;2、民事诉讼被告分担该案本诉、民事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裁决:一、被告(民事诉讼被告)郭Courville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民事诉讼被告)郑平凡、潘文珍9500万元及利息267.33万元(剩余利息按日万分之6.7的标准缴付至还清本金之日);二、被告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分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民事诉讼被告)郭Courville追偿;三、驳回被告(民事诉讼被告)郭Courville的民事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审法院裁定: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该案;二、重审期间,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重审法院观点

二审裁决判定邦奥公司为郭Courville的还款义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十四条严重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提供更多借款的,必须经股东会或是股东颐利,也就是说,并不明令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更多借款,但要经法源进行借款;同时,《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严禁抽逃出资。而假如公司为股东间的股份受让提供更多借款,就会出现出让股份的股东不能缴付股份睿安特时,由公司先向受让股份的股东缴付睿安特,导致公司自身利益及公司其他债务人的自身利益损坏,形成股东以股份转让的方式隐性一口口出资的情况,有违《公司法》关于严禁抽逃出资的明确规定。该案中,按照案涉《公司股份受让及项目投资返还协议》的约定,由邦奥公司对郭Courville付款义务分担控股股东,则意味着在郭Courville不能缴付睿安特的情况下,邦奥公司应向郑平凡、潘文珍进行缴付,从而导致郑平凡、潘文珍以股份受让方式从公司一口口出资。

二审裁决判定部分历史事实缺乏确凿证据证明。从案涉《公司股份受让及项目投资返还协议》的名称及内容来看,该协议系郭Courville与郑平凡、潘文珍关于邦奥公司股份受让及“大成荣尊堡”项目投资返还的约定。但该协议第2条股份受让中未约定股份受让的具体本息金额;第3.1条中则载明:“郭Courville确认: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郑平凡、潘文珍投资于项目的资金及资金使用成本等直接、间接的投资,尚有9500万元应回收但未得到回收。故郭Courville本着公平原则自愿返还,并由公司执行”。第3.6条约定:“公司对郭Courville在本协议中应付义务分担控股股东”。在本院进行重审审查询问时,双方被告对9500万元的钱款构成僵持不下,二审裁决为此历史事实未不予查明。故二审判定邦奥公司应当为9500万元钱款分担控股股东的历史事实不清,缺乏确凿证据证明,第十四条严重错误。

综上,郭Courville和邦奥公司的申请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明确规定之情况。

金讼圈提示信息

一、公司为股东股份受让提供更多借款合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大多各级人民法院法院的一贯审判方法论。1.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民二终字第39号:股东间发生股份受让由公司提供更多借款,即意味着在出让方不能缴付股份睿安特的情况下,公司应向受让股东缴付睿安特,从而导致股东以股份受让的方式从公司一口口出资的不良后果。公司资产为公司所有债务人债权的一般借款,公司在未经公司注册资本金变动及公示程序的情况下,股东严禁以任何形式用公司资产清偿其债务构成实质上的返还其投资。因此,股东间发生股份受让由公司提供更多借款的,因不符合公司法有关明确规定,应判定合宪。2.(2017)闽0521民初9673号(《人民法院报》2018年9月27日第6版):公司为股份受让交易的唯一出让方缴付股份睿安特提供更多借款,分担借款责任的不良后果实质是公司向股份出让方退还出资。公司的上述保证行为会实际造成公司资本的不当减少,将损害公司其他债务人合法权益,应当依职权确认为合宪。3.南通轻工机械厂诉江苏黄河公司、江苏苏辰公司股东间股份受让及公司为股东借款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6辑(总第18辑)):公司为股东间的股份受让提供更多借款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造成公司资本不当减少的结果,不仅违背公司法有关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明令禁止性明确规定,亦违背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对公司债务人和交易安全造成损害,故该借款行为合宪。

二、实践中,公司为股东股份受让提供更多借款的情况并不罕见。但是,诉讼中假如公司为此不提异议,法院则可能会以“公司意思自治”、“不宜主动干涉”或“并无不当”等理由裁决或维持其曾效力。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最高法民申2970号裁定书:“万晨公司分担控股股东系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并不违背法律强制性明确规定。万晨公司是该案的被告,在二审中对陈伙官主张其分担控股股东并没有提出异议,二审裁决判定被告为此不持异议,且法院主动对公司的自治情况进行司法干预不妥正确,二审裁决依据该案历史事实裁决万晨公司分担控股股东并无不当,万晨公司认为不应分担控股股东的申请重审理由不能成立。”具体可参看PE退出必看事例:公司为股份受让借款有效?【金融创新裁判员准则142】

三、基于以上经验,作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需要根据委托人的立场及诉讼目的,确定合理的答辩策略。

崭新事例,广度阐释;多看此书,少交学费。画册《100个金融创新疑难杂症事例与裁判员方法论》早已由清华大学出版发行社出版发行,现天猫、当当、天猫均新浪网所售。

金融创新事例挖矿淘金者:李小文律师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金融创新部首席律师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九届金融创新专业委员会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业务指导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金融创新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图书馆客座教授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优秀实务导师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金讼圈之100个典型疑难杂症金融创新事例与裁判员准则》作者

推荐资讯
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办理条件、流程

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办理条件、流程

原副标题:亚洲地区代理商,国际性代理商办理手续前提、业务流程 旅游观光销售业务经营方式许可证的销售主营运务主要包括亚洲地区旅游观光销售业务……
2024-04-24
银河证券:出境游复苏边际向上 建议重点关注博彩、OTA、出境游旅行社

银河证券:出境游复苏边际向上 建议重点关注博彩、OTA、出境游旅行社

打开金沙新闻,查看更多高画质图片 ……
2024-04-24
出发黄金周|订单量同比增三成,国内游长线短线“双开花”,有旅行社马尔代夫游已满员

出发黄金周|订单量同比增三成,国内游长线短线“双开花”,有旅行社马尔代夫游已满员

即将来临的国庆节“八月份”是禽流感防控工作政策进一步强化后的第一个中秋节国庆节假期,整个旅游观……
2024-04-24
旅行社设立办理的条件以及流程

旅行社设立办理的条件以及流程

不可否认现在旅游观光是消费需求业之中占比比较重的一个,这种也造就许多的地方性的美景建设和旅游区的投资明显改善,用作宣传品他们地方性的……
2024-04-24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