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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_股东出资没到位的,债权人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_责任范围…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25

股东未据实出资,债务人无权明确要求其对公司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裁判员要义

公司债务人无权明确要求未据实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债务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此案概要

一、鸿盛公司成立于2002年。2015年,公司注册资本金减少为1亿,其中,任晓鹏出资9000多万元,王雅茹出资1000多万元,但注册资本金资本布季1180多万元。

二、2010年至2014年间,鸿盛公司共向彬煤公司银行贷款2.5亿,但负债到期后,鸿盛公司暂时未履行职责借款人义务。

三、随后,彬煤公司控告鸿盛公司明确要求偿还债务前述银行贷款,并明确要求其股东任晓鹏、王雅茹依次在未实收出资7983多万元((10000-1180)*90%)、882多万元((10000-1180)*10%)及本息范围内对前述负债分担职责。

四、安徽省高院二审法院指出,因任晓鹏、王雅茹做为鸿盛公司股东,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其均应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债务的部份分担索赔职责。任晓鹏在申辩中明确提出由以住宅提供更多给公司采用应视作铜器出资的理据,但其仍未递交适当的个人财产评估结果总金额等确凿证据予以断定,备案亦未表明,且其申辩理据无历史事实依,该所未予接纳。

五、于是,二审任晓鹏、王雅茹依次在其未出资7983多万元、882多万元范围内对鸿盛公司负债无法偿还债务的部份分担索赔职责。

六、彬煤公司后裁定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仍维持了前述此项裁决。

裁判员关键点

美国最高法院裁判员指出:依备案表明,鸿盛公司注册资本金减少为10000万元,任晓鹏出资9000多万元,占出资90%;王雅茹出资1000多万元,占出资10%。备案基本情况表明,注册资本金为10000多万元,注册资本金1180多万元。因任晓鹏、王雅茹做为鸿盛公司股东,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依前述规定,其均应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债务的部份分担索赔职责。任晓鹏在申辩中明确提出由以房屋提供更多给公司采用应视作铜器出资的理据,但其仍未递交适当的个人财产评估结果总金额等确凿证据予以断定,备案亦未表明,且其申辩理据无历史事实依,未予接纳。

公法策尔纳

北京玉亭辩护律师房产公司唐A43EI267SM辩护律师、王磊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玉亭法律公法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玉亭辩护律师房产公司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辩护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一、股东应据实地、足额地出资,避免分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实务中,股东不足额出资的情况非常普遍。对于以现金出资而言,股东往往在验资、完成备案后便将现金转出,后期很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将与本期案例中被告一方分担相同的补足索赔职责;对于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而言,股东往往仅将住宅、货物、商标、股权、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投入公司实际经营采用,但未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并以评估结果数做工商变更登记,亦未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则该情况无法视作实现对公司的出资,一旦该等非货币性资产发生贬值后,再将该等个人财产过户转移至公司名下,则无法像先前出资一般获得足额出资的效果。

对此,本书作者建议设立公司后,股东应尽早制定方案,据实地、足额地出资,避免分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院对“未据实出资”的补足索赔职责范围界定有所不清

本期案例中,安徽省高院仅裁决“任晓鹏、王雅茹依次在其未出资7983多万元、882多万元范围内”,而该7983多万元、882多万元正好是其未实收资本之数额。然而,在司法解释已经有明确规定应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分担职责,意味着应将股东取得股权至今的未出资额的本息也应计算进来,以此弥补公司未及时收到出资的本息损失,弥补由此减损的偿债能力,这样处理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和公平原则。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务人请求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债务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分担前述职责,其他债务人明确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未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依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控告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依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控告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适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法院裁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指出”部份对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任晓鹏、王雅茹做为鸿盛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分担连带偿还债务职责的问题。备案表明,鸿盛公司注册资本金减少为10000多万元,任晓鹏出资9000多万元,占出资90%;王雅茹出资1000多万元,占出资10%。备案基本情况表明,注册资本金为10000多万元,注册资本金1180多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务人请求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债务的部份分担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务人依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控告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任晓鹏、王雅茹做为鸿盛公司股东,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依前述规定,其均应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债务的部份分担索赔职责。任晓鹏在申辩中明确提出由以住宅提供更多给公司采用应视作铜器出资的理据,但其仍未递交适当的个人财产评估结果总金额等确凿证据予以断定,备案亦未表明,且其申辩理据无历史事实依,该所不予接纳。

案件来源

彬县煤炭有限职责公司、陕西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贷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964号]

本书作者还检索了其他5个案例,所有法院均明确要求出资不实股东对无法偿还债务的负债分担补足职责,然而,不同之处在于,案例一、二仅明确要求股东在“未据实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职责,而案例三、四、五则明确要求股东在“未据实出资的本金范围内”分担职责。可见,虽然都是补足索赔职责,但该职责范围的界定上,各地法院的做法仍有差异。

案例一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刘德龙、谢华与深圳市三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2015)湘民终48号]指出,本案中,港越公司认缴510多万元、实收255多万元,毛敏认缴40多万元、实收20多万元,依《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故裁决:一、三九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德龙、谢华支付工程款235多万元,并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本息;二、东方红公司在235多万元范围内对刘德龙、谢华分担连带支付职责;三、如东方红公司对前述第二项内容无法偿还债务,港越公司应在235多万元(255万>235万)范围内、毛敏应在20多万元范围内对东方红公司负债无法偿还债务部份分担补足支付职责。

案例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辽宁恒利通拍卖有限公司与江苏开元国际集团常州友谊鞋业有限公司、常州鸿福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等二审一案中[(2015)苏商终字第00393号]指出,友谊胶鞋厂在出资设立鸿福鞋业公司时,其用于出资的住宅40600平方米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因该住宅已登记至友谊鞋业公司名下,原审法院依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友谊鞋业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就其用于出资的住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友谊鞋业公司未办理,应认定为出资不实,友谊鞋业公司应在其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即248.9万美元的范围内)就鸿福鞋业公司的前述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于是该所裁决,友谊鞋业公司就鸿福鞋业公司的前述负债在248.9万美元的范围内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案例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一案[(2015)黔高民终字第152号]中指出,第一方面,首钢投资公司、盘江精煤公司、水钢集团在首黔公司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个人财产执行完毕后,本案负债仍未得到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首黔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据首黔公司的备案信息表明,首黔公司注册资本为20亿,四个股东实收出资为4亿,尚有16亿未缴足。依以上,贵州省高院裁决:一、首黔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正业公司剩余工程欠款3790多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4年2月4日起至工程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若首黔公司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前述款项,则首钢投资公司、盘江精煤、水钢集团应在其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首黔公司欠款无法偿还债务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案例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等金融银行贷款合同纠纷二审一案[(2015)鲁商终字第26号]中指出,本案中,第三水泥厂与四川金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金泉公司,虽然有验资断定,但第三水泥厂认缴出资的土地采用权、电权、固定资产增值出资至今仍登记在第三水泥厂名下,未办理相关转移登记。第三水泥厂未能提供更多确凿证据断定其已将全部资产实际投入到金泉公司,第三水泥厂对金泉公司的出资未妥当。基于以上此案,第三水泥厂在未出资2708.35多万元本金范围内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案例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王益江与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2015)苏民终字第0235号]中指出,商贸园公司虽提供更多2006年至2012年的审计报告以断定其资本充实,但审计报告系商贸园公司单方委托审计,没有适当的财务账册、原始合同、发票、股东会决议、资产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等予以印证,其中亦载明公司历年均有大额的应收账款或流动负债,故仅以审计报告不足以断定各股东已将出资本金额补足。商贸园公司同样存在着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采用该款项进行经营的虚假出资情形。夏留华系商贸园公司设立和增资时的股东,负有与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的股东连带补足出资的职责,故应在300多万元本金范围内对商贸园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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