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最高院_股东抽逃出资后又向公司投入资金,是否属于向公司补足出资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25

裁判员要旨:

股东抽逃出资后又向公司资本金投入资本金,与否应分担出资补回职责,关键取决于抽逃出资的股东与否补回已抽逃的出资。若该股东提供的确凿证据仅能断定其抽逃出资后又向公司资本金投入资本金的历史事实,Behren公司资本金投入的资本金银行备注全文附注“银行贷款人”、“往来款”等,公司的财务管理记帐凭据均记述为“其它应收款”,无法断定系补回出资款。而且,补回出资系股东的原则上基本权利,即便是所有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案的方式认可该股东实收资本妥当,也不负面影响其它股东事前要求该股东补回出资的基本权利。因此,该抽逃出资的股东仍应分担补回出资的基本权利。案例来源:再审申请人张建海、高俊令因与方洪高康资本股权投资管理非常有限公司(以下全称高康资本)、姚凌寒、河北康源天然气非常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康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即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206号。争议焦点:股东抽逃出资后向公司资本金投入资本金的犯罪行为能够断定归属于补回已经抽逃的出资?裁判员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决已经查清张建海在其抽逃出资后又向康源公司资本金投入的历史事实,因二审确凿证据无法断定该资本金投入物理性质为退还的抽逃出资,故维持原判张建海、高俊令分担补回出资职责。即便前述确凿证据能够断定其所提倡的康源公司有大量建设资本金投入和固定金融资产情况,亦只能断定康源公司金融资产情况,无法当然断定康源公司注册资本情况,也无法断定张建海在其抽逃出资后又向康源公司资本金投入资本金的物理性质。即,无法断定张建海、高俊令已补回抽逃的出资。即便姚凌寒、高康资本是专业的股权投资方,注资时进行了适当的尽职调查或是金融资产评估,也无法免除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原则上补回职责。在前述确凿证据无法断定其抽逃出资后的资本金投入系补回抽逃出资的情况下,不足以推翻原裁决。如张建海、高俊令与康源公司存有其它债权债务关系,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原裁决判定张建海、高俊令未补回抽逃出资,并不缺少确凿证据断定。根据二审法院查清的历史事实,张建海转让给康源公司的52笔钱款合计5671.6666多万元,银行备注全文附注有“股权投资款”“银行贷款人”“往来款”等,高俊令没有向康源公司的求能记录。虽然张建海存有向康源公司科耳5671.6666多万元的犯罪行为,甚至有部分转账注明有“股权投资款”,但是系张建海单方记述,且股东向公司缴付的所谓“投资款”,其物理性质也可能是银行贷款,股东出借给公司的银行贷款系公司负债,构成公司金融资产,但是无法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对于张建海转让给康源公司的钱款,该公司财务管理记帐凭据记述均是“其它FNFb”,无法确定是补回出资款。而且,康源公司转让给张建海共计6296.0466多万元,钱款用途均为往来款或银行贷款人,也超过了张建海转让给康源公司的金额。故二审判定张建海、高俊令未补回抽逃出资,并不缺少确凿证据断定。张建海、高俊令以康源公司的财务管理记述不规范、其进行了大量股权投资为由提倡其股本其本质是妥当的,理由无法成立。张建海、高俊令还提倡,姚凌寒、高康资本在注资时,均在《康源公司股东会决议案》确认了张建海、高俊令“合法权益资本”妥当的历史事实。本院认为,姚凌寒于2014年2月20日参与投票表决的《康源公司股东会决议案》,和张建海、高俊令、姚凌寒、高康资本于2015年7月20日参与投票表决的《康源公司股东会决议案》虽然均记述张建海、高俊令实收资本妥当,但该案无确凿证据断定姚凌寒和高康资本在注资入股时明知或是应知道张建海、高俊令抽逃出资、未补回的历史事实,也不负面影响其事前发现要求张建海、高俊令补回出资的基本权利,且张建海、高俊令补回抽逃出资也系原则上职责。原裁决维持原判张建海、高俊令补回抽逃出资,不归属于第十五条确有严重错误。张建海、高俊令提倡,原裁决对其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未依照《公司法说明三》第十条规定,从其本质要件上判定与否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由于该案不存有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由莱舍裁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本院认为,张建海、高俊令对其从康源公司一口口出资的历史事实并无异议,其一口口该出资并未经原则上程序,一口口时也未缴付适当对价,是对公司资本的侵害,当然造成对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至于其事前向公司的其它资本金投入,前文已经论述,并无法判定是补回一口口出资的犯罪行为,故不负面影响对其抽逃出资犯罪行为物理性质的判定。依照《公司法说明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是其它股东请求Behren公司退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它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是实际控制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张建海、高俊令向康源公司退还抽逃的出资本息,第十五条并无不当。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张建海、高俊令的再审申请。

推荐资讯
阿宝塔罗预测:之前感情那么好,现在还有挽回的余地吗?抽一张牌

阿宝塔罗预测:之前感情那么好,现在还有挽回的余地吗?抽一张牌

彼时积极主动图伦区,现如今于泽县而已。 ……
2024-05-05
股东抽逃出资是否仍然构成犯罪?

股东抽逃出资是否仍然构成犯罪?

最近遇到三起有关抽逃出资的进行咨询。一篇为方均股东出资后,通过为名股东将出资抽逃出来,后来引起民事诉讼,为名股东在……
2024-05-05
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此罪名还在吗?

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此罪名还在吗?

作者:大律师网 谎报注册资本罪,是指提出申请公司注册登记的基层单位,采用不实凭证或是采行其它诈欺方式谎报注册资本,……
2024-05-05
莫侥幸,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仍可入罪

莫侥幸,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仍可入罪

图片来源于网络 此案概要: 张某为东台某小贷公司紫苞人、前述掌控人,该公司股东有镇江市某铸成铁娘子非常有限公司、……
2024-05-05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