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地方政府积极建立市场准入的最低门槛,激发了投资和创业的繁荣和经济发展的活力。在这一创业浪潮期间,许多朋友也渴望尝试通过市场运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由于创业初期,资金不宽松,虽然《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收制度改为认购制度,对资金紧张的企业家,发挥了很大的缓冲作用,但认购制度注册资本实收出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期限或模糊。现在小边关注注册资本话题在这里详细回答。
一、认缴制度下是否要缴纳注册资本
《公司法》明确规定,注册公司除按规定需要实收资本的行业外,实行注册资本认购登记制度,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登记机关不再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在认购制度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停支付,而不是永久免除。因此,认购制度下的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支付。
二、认缴制下对出资方式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注册投资方式,股东不仅可以进行货币投资,还可以进行非货币性财产投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进行货币投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投资的财产除外。作为投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当进行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三、认缴制下对注册资本出资额有什么要求
公司法取消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万元以上10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万元500限万元以上的限制。除特殊行业规定外,一般对注册资本出资没有规定要求。
四、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在认购制度下有哪些规定?
公司注册设立时,不需要像过去那样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缴纳或缴纳出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出资、五年内缴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出资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只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纳出资。法律上没有规定股东的出资期限。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根据本要求,在公司法框架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应当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股东出资、出资期限等事项作出相对明确的约定。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也可以以公司章程中的约定为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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