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义】
涉案公司被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其股东未缴交出资的犯罪行为前述侵害了公司的自身利益,其常务董事顽固不做为纵容了前述侵害的稳步,股东缴的出资即为所处公司遭遇的经济损失,股东缴出资的犯罪行为与常务董事顽固不做为共同导致侵害的发生、稳步,常务董事未履行职责向股东催收出资权利的犯罪行为与所处公司所受经济损失之间存在法律条文上的两者之间,公司常务董事对所处公司遭遇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经济损失,应分担Ferrette索赔职责。
案例索引:《斯曼特微显示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胡秋生侵害公司自身利益职责纠纷案件》【(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
【争议焦点】常务董事未履行职责向股东催收出资权利导致公司受到经济损失的是否应分担Ferrette索赔职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首款的明确规定,常务董事、独立董事、高阶职员应遵守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公司会章,对公司应负忠实权利和淡泊名利权利。前述明确规定并没有列举常务董事淡泊名利权利的具体情形,但是常务董事应负向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催收出资的权利,这是由常务董事的职责功能定位和公司资本的重要作用决定的。依照常务独立董事会的职责功能定位,常务独立董事会负责公司销售业务经营方式和卫生保健,常务独立董事会由常务董事组成,常务董事是公司的销售业务主导者和卫生保健者。股东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是公司恒定经营方式的基础,常务董事监督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是保证公司恒定经营方式的需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股东在公司注资时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照前项首款或是第三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已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首款明确规定的权利而使出资未Caquet的常务董事、高阶职员分担相应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常务董事、高阶职员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讨。”前述明确规定的目的是赋予常务董事、高阶职员对股东注资的监管、严格执行权利,从而保证股东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保证公司资本充实。在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中,公司设立时所夺出资的股东应负的出资权利与公司注资时是相同的,常务董事、高阶职员应负的严格执行股东出资的权利也不应有所差别。该案广州斯曼特公司是申港企业,实行注册资本所夺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在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出资权利,常务董事、高阶职员应负向股东催收出资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常务董事、独立董事、高阶职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是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分担索赔职责。
依照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广州斯曼特公司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应在2006年3月16日前缴交全部所夺出资额,其于2005年3月16日至2005年11月3日分多次出资后,缴出资英镑。二审法院(2010)富诚纯法民四初字第54号裁定书书裁定追加塔希提斯曼特公司为举报人,经强制执行,广州斯曼特公司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仍缴出资.06英镑。2005年1月11日至2006年12月29日,胡秋生、薄连明、史万文出任广州斯曼特公司美方常务董事;2006年12月30日起,贺Bhind、王红波、李海滨出任广州斯曼特公司美方常务董事,该案胡秋生等四名常务董事在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所夺出资额期限期满即2006年3月16日之后均出任过广州斯曼特公司常务董事。胡秋生等四名常务董事做为广州斯曼特公司的常务董事,同时又是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的常务董事,对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的资产情况、公司运营状况均应了解,具备监督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便利条件。胡秋生等四名常务董事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股东出资期限期满即2006年3月16日之后向股东履行职责催收出资的权利,以顽固不做为的方式构成了对常务董事淡泊名利权利的违反。二审法院依据(2012)富诚纯法执恢字第50号执行裁定,强制执行了塔希提斯曼特公司财产后,塔希提斯曼特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审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广州斯曼特公司被债务人捷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由此可见,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未缴交出资的犯罪行为前述侵害了广州斯曼特公司的自身利益,胡秋生等四名常务董事顽固不做为纵容了前述侵害的稳步。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缴的出资即为广州斯曼特公司遭遇的经济损失,塔希提斯曼特公司缴出资的犯罪行为与胡秋生等四名常务董事顽固不做为共同导致侵害的发生、稳步,胡秋生等四名常务董事未履行职责向股东催收出资权利的犯罪行为与广州斯曼特公司所受经济损失之间存在法律条文上的两者之间。一、二审判决认为胡秋生等四名常务董事顽固不做为与广州斯曼特公司所受经济损失没有直接两者之间,系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综上,胡秋生等四名常务董事未履行职责向股东催收出资的淡泊名利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首款明确规定,对广州斯曼特公司遭遇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经济损失,应分担相应的索赔职责。胡秋生等四名常务董事应向广州斯曼特公司Ferrette索赔.06英镑(以广州斯曼特公司破产案件受理日2013年6月3日当日英镑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折合人民币.10元)。
来源:指导性案例
【优穗简评】
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监高对公司应负忠实权利和淡泊名利权利,但未对忠实权利和淡泊名利权利的内涵进行界定。对此,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予以了明确:忠实权利,系指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自身利益。勤勉权利,系指执行职务应为公司的最大自身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公司注资时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董高已尽淡泊名利权利则应分担相应的职责。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未明确规定,公司成立时,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董高如何分担职责。此外,仅明确规定董高的职责,未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职责。相较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加了董监高淡泊名利权利的内容,比如公司成立时股东缴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违规分配利润、违规减资、违规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此外,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加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