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出资时限期满前出让股权的,债务人与否无权要求原股东在出资本息范围内分担职责呢?
2014年11月18日,白苞公司与中以缆线公司签定《合同书》一份,签订合同由白苞公司承揽建设,中以缆线公司在该《合同书》上刻字了公司公章。协议签定后,白苞公司按约向中以缆线公司缴付工程建设挂号金1300多万元,但中以缆线公司收到钱款后,并未将该工程建设转给白苞公司工程施工,而是截留,经多次清收,华迪克公司代中以缆线公司返还部份钱款。
2016年10月20日,中以缆线公司和符新华向白苞公司开具了《借款人协议书》,承认rimoncourt本息、酬金合计1295.855多万元,并承诺分期付款交还,华迪克公司开具了《借款人requests》,为中以缆线公司提供借款。
中以缆线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注册资本为10000多万元,其中符新华所夺出资9000多万元,实收出资额1800多万元;聂江斌所夺出资1000多万元,实收出资额200多万元。根据《公司会章》明确规定,聂江斌所夺部份的余下800多万元应于2014年12月9日交纳。
2013年1月21日,聂江斌将其全数股权出让给符爱文,再于同年1月29日办理手续了税务更改注册登记。符爱文出让股权后,仍未交纳所夺出资。
2013年12月11日符爱文将其在公司1000多万元的股权分别出让给肖维护和平和姚日升各500多万元,再于同年12月11日到税务局办理手续了股权更改注册登记,但二人亦未实际交纳出资。
2015年3月3日,中以缆线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决定将股东符新华、肖维护和平、姚日升的所夺出资时限延长至2032年12月10日。
2016年7月29日,肖维护和平和姚日升将各自在公司的500多万元股权全数出让给符新华,并将公司类型由原来的有限职责公司(企业法人投资或控股)更改为有限职责公司(企业法人独资企业),再于同年8月4日到税务局办理手续股权更改注册登记。
白苞公司向二审法院控告允诺:1、维持原判中以缆线公司、符新华立即返还本息、酬金、利息共计1175.855多万元并且缴付酬金;2、维持原判中以缆线公司对中以缆线公司卢戈韦负债分担共同偿还债务职责;3、维持原判聂江斌、符爱文在未交纳的出资800多万元额度内,姚日升在未交纳的出资400万元额度内,Ferrette分担中以缆线公司对白苞公司负债的补足职责。
事例来源:(2019)湘民终723号、(2020)最高法民申2285号。
二审认定和裁判就股东出资职责,二审法院认为:
1、聂江斌实收出资额为200多万元,尚欠800多万元出资没有交纳,聂江斌还应当在其未出资800多万元额度内向白苞公司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2、聂江斌将其1000多万元的股权出让给符爱文后,符爱文又将该1000多万元股权分别出让给肖维护和平和姚日升,肖维护和平、姚日升分别出让了500多万元(认定各自已实收100多万元)的事实,应当认定符爱文、肖维护和平、姚日升均是中以缆线公司瑕疵股权的出让人,且均未补足出资。
庭审过程中,白苞公司已申请撤回对肖维护和平的控告,故对肖维护和平的行为后果不再审理。因未补足出资,故聂江斌、符爱文等人均应对中以缆线公司分担补缴出资或对公司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二审判决:1、中以缆线公司、中以缆线公司、符新华返还白苞公司本息545多万元;2、中以缆线公司、中以缆线公司、符新华索赔白苞公司各项损失657.4多万元(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按照20‰的借款月利率的标准计算);3、聂江斌、符爱文在未交纳的出资800多万元额度内,姚日升在未交纳的出资400多万元额度内,分担中以缆线公司对白苞公司负债不能偿还债务部份的补足索赔职责。
二审认定和裁判聂江斌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就股东出资问题,认为:聂江斌所夺出资1000多万元,实收出资200多万元,余下800多万元的所夺期应为2014年12月9日。聂江斌在2013年1月21日将全数股权出让给符爱文,再于同年1月29日办理手续了税务更改注册登记。因聂江斌在所夺时限前没有交纳该部份出资的行为并不违法,其在所夺时限前将股权全数出让给他人,该出资义务亦相应转移给股权出让方,故聂江斌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出让股权,不构成前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即出让股权”的情形,聂江斌在本案中不应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遂改判撤销聂江斌分担职责的判决,改判符爱文在未交纳的出资800多万元额度内,姚日升在未交纳的出资400多万元额度内,就湖南中以缆线公司的负债不能偿还债务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再审认定和裁判白苞公司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聂江斌作为中以缆线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所夺出资1000多万元,实收出资200多万元。按照中以缆线公司《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聂江斌所夺部份的余下800多万元应于2014年12月9日交纳。2013年1月21日,聂江斌将其持有的中以缆线公司全数股权出让给符爱文,再于同年1月29日办理手续了税务更改注册登记手续。白苞公司主张聂江斌系中以缆线公司的发起人,身份有别于其他股东,应当以所夺额对公司分担职责。然而,白苞公司控告允诺并未明确主张聂江斌分担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职责。且中以缆线公司成立后,聂江斌系中以缆线公司占比10%的股东,原判决认定聂江斌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出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时限期满而不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情形,不构成前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即出让股权”的情形,并无不当。白苞公司主张聂江斌分担中以缆线公司对白苞公司负债的补足索赔职责,依据不足。
遂裁判驳回再审申请。
解读本案系股东出让股权后与否继续对债权人分担职责的事例。同样是股东,同样未出资情况下将股权出让,同样出资时限未期满同样将股权出让,聂江斌为什么不分担职责,而符爱文分担职责,姚日升分担职责?
随着新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资本所夺制实施,股东出资时限未期满之前出让股权,与否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的“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即出让股权”情形?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债务人而言,债务人了解公司的出资信息的渠道是企业信息公示,并且根据该信息公示的股东、承诺出资额和已经出资额,决定与否和公司发生交易。虽然股东出让股权是其权利,但是股东的身份不一样,偿还债务能力显然不一样。既然将与否与公司交易的选择权给了债务人,债务人自担风险,也就应当准许债务人要求债权发生时的股东分担出资职责,这符合利益风险一致的原则。
但是,股东在出资时限未期满的情况下出让股权,发生负债时已经不再是股东,债务人对该股东的出资没有期待信赖利益,要求原股东继续分担出资职责显然有违风险利益一致原则。
分析聂江斌出资时限期满是2014年12月9日,股权出让时间是2013年1月,税务登记时间是2013年1月,案涉交易的《合同书》签定时间是2014年11月。所以本质上,白苞公司对聂江斌的出资并无期待信赖利益,要求聂江斌继续分担出资职责不符合利益风险一致的原则。
符爱文在2013年1月出让股权后,于2013年12月将其在公司1000多万元的股权分别出让给肖维护和平和姚日升各500多万元,且也没有到出资时限,应当说也与案涉合同也没有关系,白苞公司对其也没有期待信赖利益,其也不应该分担职责,不过二审判决其分担职责后没有上诉,按照上诉仅仅就上诉部份审理的民事诉讼明确规定,二审法院作出维持符爱文分担职责的判决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
而姚日升在2013年12月出让股权后出资100多万元,2015年3月3日,以股东决议将所夺出资时限延长至2032年12月10日,期间案涉《合同书》已经签定,白苞公司对其出资已经产生了期待信赖利益。尽管姚日升在2016年7月将500多万元股权出让给符新华,也不能免除出资其职责。同时在负债发生的情况下,延长出资时限损害债务人利益,其延长对债务人不生效。对于《九民纪要》已经明确,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债务人以公司不能偿还债务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应当全力支持。
但是很遗憾,无论是二审、二审还是再审,都没有对出资时限未期满出让股权与否继续分担出资职责的法律依据进行合理说明。
徐健
职务:合伙人
手机:
邮箱:jason@jhr-law.com
往期经典回顾
◆
1、江苏高院再审改判:超过退休年龄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员工继续工作的仍然是劳动合同关系
2、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对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为限偿还债务夫妻共同负债提出意见!
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后,律师费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法院会全力支持吗?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有合同签订合同,诉讼时即便没有开具律师费发票、原告还没有缴付律师费,被告也要缴付!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再审判决:开发商无权在分担阶段性借款后解除预售合同,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