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关于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一直极具争论。
直至2019年11月08日,《全国高等法院涉外公开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正式开始实施,其中第6条对于【股东出资可否快速即将到期】明晰如下表所示,并列出了三项值得一提:
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司法机关独享时限自身利益。债务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但是,以下情况仅限:
(1)公司作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诸般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有宣告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
(2)在公司负债造成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它形式缩短股东出资时限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稿2022年第三期新闻稿事例中,就刊载了一个众所周知的值得一提二相关事例,该刑事案件二公开审裁决天数为2019年12月6日,当然配得上首批全面落实会议纪要信念的刑事案件,以致此次又上了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新闻稿,小贴士在此与大家共同撷取自学。
王饮杰与上海力澄投资管理非常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力澄公司)、郭睿星、曲一博等民营借款纠纷案件
【裁判员全文】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公司负债造成后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或其它形式缩短股东出资时限的,债务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修正后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二审:(2018)沪0114民国初年10899号 裁判员天数:2019年06月28日
南京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二审:(2019)沪02民终10503号 裁判员天数:2019年12月06日
南京市第三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
重审:(2020)沪民申1154号 裁判员天数:2021年04月15日
南京市高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简介】2015年12月30日王饮杰与力澄公司签订《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以管理为名,向王饮杰借款100万元,年利率15%,借期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借款即将到期后,力澄公司并未按约还款付息。王钦杰起诉至高等法院,一并起诉郭睿星、曲一博,因两人系力澄公司股东,所夺出资时限届满后,未缴足注册资金,应对力澄公司的上述负债分担连带还款职责。
力澄公司系成立于2015年11月6日的非常有限职责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设立时股东为王晓宇、杨梓鹤;2016年5月股东变更为王晓宇一人;2016年6月22日股东变更为赵新科、郭睿星;2016年8月22日股东再次发生变更,至今为郭睿星、曲一博。
工商档案反映,由郭睿星、曲一博签字的2016年7月25日力澄公司章程载明,该两名股东所夺出资天数应为2018年12月31日。股东曲一博(所夺出资额2,550万元,出资天数2018年12月31日,持股比例51%)、郭睿星(所夺出资额2,450万元,出资天数2018年12月31日,持股比例49%),曲一博任继续执行董事,郭睿星任监事。
【聚焦核心】关于郭睿星、曲一博的职责
二审:
郭睿星、曲一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均未作答辩。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郭睿星、曲一博作为力澄公司的股东,在所夺出资时限届满后,未足额缴纳出资,属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力澄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并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裁决。
二审:
郭睿星上诉,认为二审高等法院对郭睿星、曲一博的所夺时限认定事实不清。所夺时限截止日期应为2045年11月4日,这是依据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所得知的结果。目前所夺时限还未届满,故郭睿星和曲一博不应分担力澄公司的负债偿还职责。
二审高等法院审理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反映,力澄公司股东郭睿星、曲一博的所夺出资天数为2045年11月4日,公示天数为2018年3月27日。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关于郭睿星的职责。本院审理中,郭睿星提供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证明其作为力澄公司股东的出资所夺时限并未届满。对此本院认为,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虽司法机关独享时限自身利益,然债务人亦独享期待权利。涉案借款发生于2015年12月,借款即将到期日为2016年12月,此时工商载明的力澄公司股东的出资所夺时限为2018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在力澄公司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王钦杰可以期待2018年12月力澄公司股东出资所夺时限届满时以股东出资获得还款。且不论目前郭睿星并无证据证明其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其它合法合规的形式办理了所夺时限变更的手续,即使其确实办理了变更,因该变更系在力澄公司负债造成后,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实质损害了债务人的期待自身利益,故作为力澄公司的股东亦无法据此免责。
二审裁判员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了值得一提二情况,小贴士再简单补足个值得一提一的刑事案件,让大家对快速即将到期值得一提情况有更直观的感受。囿于篇幅,重点介绍刑事案件二审。
郑园园、李思存、赵俊华与安徽鲁研种业公司(以下全称鲁研公司)、滕州市金穗种子公司(以下全称金穗种子公司)继续执行异议之诉
二审案号:(2019)皖01民国初年770号 裁判员天数:2019年08月30日
安徽省合肥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
二审案号:(2019)皖民终1100号 裁判员天数:2019年12月9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司法机关独享时限自身利益。债务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但在公司作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诸般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有宣告破产原因,且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仅限。经查,原审高等法院在(2018)皖01执950号继续执行刑事案件的继续执行过程中,对举报人金穗种子公司的房地产、银行、工商、车辆等部门的个人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N4891F的个人财产。原审庭审中,金穗种子公司明晰庭审后五个工作日书面答复高等法院该公司资产、经营等情况,但庭后并没有书面回复。此外,郑园园、李思存、赵俊华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金穗种子公司已经提出申请宣告破产。作为举报人的金穗种子公司,在人民检察院诸般继续执行措施仍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有宣告破产原因且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故原审高等法院在继续执行中裁定追加郑园园、李思存、赵俊华为举报人,分别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向鲁研种业公司偿还负债,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未司法机关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并未明晰仅限于“未缴纳已即将到期的出资”,郑园园、李思存、赵俊华主张原公开审裁决适用上述法律错误,无法成立,本院未予采信。
会议纪要实施于2019年12月8日,该案二公开审裁决于2019年12月9日,可谓无缝衔接,堪称第一案,极具代表性。
以上就是两个关于会议纪要第6条值得一提情况的事例介绍,作为当前依旧有效的会议纪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无法作为裁判员依据进行援引,但高等法院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所以还是很有实务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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