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而不容Randon,冲其虚也;退而不容尾追,速而不容及也。
——《兵法》
此案概要甲、戊是乙金润庠公司的股东,戊为主办人,甲以25000万平方米的用地所有权总金额1500多万元出资,签订合同的出资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但始终没有办理受让相关手续,也未交货农地。2016年1月31日甲将在乙公司的股份以1500多万元的价格受让给丙,丙缴付了1500多万元本息给甲,但该农地所有权始终没有办理受让相关手续也未交货乙公司。乙公司欠负债人丁2000多万元。
乙公司明确提出,丙对农地所有权未受让及未交货是若非,丙为此也承认,但丙明确提出,已经将股份受让款1500多万元全部缴付给了甲,甲不出资与丙毫无关系。
讨债手册对怎样处置纰漏出资股东股份受让后的职责,民事实践争论很大,始终未取得一致同意,《公民事判例(三)》第13条、第18条为此不予明确规定,企图统一裁判员孔径。该判例明确规定,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的本金范围内担责。负债人与否担责取决于其与否晓得或应晓得,如果晓得或应晓得,就担责。对不外事例,有三种法援手段:
1.公司乙明确提出诉讼民事诉讼诉讼,明确要求:(1)甲履行职责用地所有权受让相关手续并交货或以货币1500多万元履行职责出资义务;(2)明确要求丙与甲分担控股股东。
人民检察院依照《公民事判例(三)》第13条、第18条的明确规定,不予全力支持。
2. 负债人丁明确提出诉讼民事诉讼诉讼,明确要求:(1)维持原判乙公司偿还2000多万元并依照《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实体法》第253条明确规定缴付consideration履行职责期间的负债本金;(2)维持原判股东甲在未出资1500多万元及自200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出资之日止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金的范围内,对乙公司负债不能偿还的部分分担补充索赔职责;(3)维持原判负债人丙与股东甲分担控股股东。
人民检察院依照《公民事判例(三)》第13条、第18条的明确规定,予以全力支持。
3. 负债人丁明确提出诉讼民事诉讼诉讼,未追责甲的职责,在案件败诉后,进行禁制阶段,乙公司无财产N4891F,丁向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新增原股东甲和主办人戊在未出资1500多万元范围内担责。
法律条文镜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 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
公司负债人请求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的部分分担补充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责,其他负债人明确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全力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明确提出诉讼民事诉讼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主办人与被告股东分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公司的主办人担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明确提出诉讼民事诉讼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民事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相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八条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即受让股份,负债人为此晓得或者应晓得,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义务、负债人为此分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明确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明确提出诉讼民事诉讼诉讼,同时请求前述负债人为此分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
负债人根据前款明确规定担责后,向该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签订合同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诉讼执行中变更、新增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其股东未依法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即受让股份,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新增该原股东或依公民事明确规定对该出资分担控股股东的主办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担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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