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新朋友吗?提过先点白字关注我哦~
问:公司在成立时,有一个股东在计算机系统各方面技术十分了得,遂签定合约了该股东以技术入股,占公司股份的30%,这种的签定合约与否不合法?
答:股东以技术入股,这个难题经常被人们误会。在法律条文上,没有“技术入股”这种的法律条文基本概念,简而言之的“技术入股”,其实质上是他们在公法中所言的专利技术入股。根据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铜器、专利技术等,能以货币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能用作出资,他们常说的“技术出资”也就来源于这里,当他们的技术已经转化成成为铜器或专利技术时,便能以其总金额出资,但如Courtomer所言,实际上原因在于技术精湛,这种的技术无法用作出资。
换个视角讲,能用作出资的东西必须同时满足用户“可成交价”及“可司法机关转让”三个前提,而上述情况中的“技术”在法律条文上是无法满足用户这三个前提的。一个股东,在某各方面技术了得,无论是计算机系统技术还是物力系统管理技术,都无法满足用户能出资的前提,与之恰好相反的是,这种的技术更符不合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无法用作出资的“用工”的情况,这种的签定合约是无法的。
(撰稿:夏禹月)
延展写作
【有问有答】与否能拨用转让股份?
【有问有答】公司与否应向雇员提供工资条?
【有问有答】与公司签定用工合约的雇员是不是缪明?
【有问有答】如何修正公司章程?
【有问有答】母女共同负债系列产品难题之二 银行过分信贷业务应分担法律条文责任吗?
【有问有答】“环卷考雷什协定”到底是不是法律条文效力?
【公法深入探讨】临时性来小生意,丧命谁来赔?
【公法深入探讨】富力“九不许”辞退黄博文,有小毛病吗?
【法律法规自学】人令居关于减少离任经济补偿金标准、限缩失业金领取前提的回复
【法律法规自学】物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关于本
本由刘效权马幼蓝律师团队运行,每天为您分享法律条文小知识。本团队专注劳动、婚姻家事、财富传承、公司业务等法律条文服务。欢迎咨询为您提供更多法律条文服务!:刘律师:a
马律师:mayoulan-lvshi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B座48楼
(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除本团队原创外,个别内容来自于公开媒体,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完全代表编者观点。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图片来来源于网络,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被转载媒体介意,请及时联系他们,他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
扫码关注他们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