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之中许多人单厢有这样的疑惑,自己有几项技术,想和好友密切合作设立一间公司,技术入股是不是比率管制,最低能达至啥?上面我来给您答疑:
1、 现在技术入股的股权比率早已没有明晰管制了,技术入股从理论上来说,是能达至100%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第二十五条明晰规定“ 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轻工业房屋产权、非专利技术、农地所有权投资数额出资。对做为出资的铜器、轻工业房屋产权、非专利技术或是农地所有权,要进行评估结果投资数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是高估投资数额。农地所有权的评估结果投资数额,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的明晰规定办理手续。
以轻工业房屋产权、非专利技术投资数额出资的数额严禁少于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北欧国家对选用职教技术丰硕成果有不光明晰规定的仅限。”
在科学技术委员会 王治昌1997年7月4日正式发布的《有关以职教技术丰硕成果出资入股若干个难题的明晰规定》第二条明晰规定 以职教技术丰硕成果出资入股,投资数额投资数额能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但严禁少于百分之三十五。
但,在2006年科学技术部早已废止了前述文档:
后来2012年11月15日证监会、科学技术部制订了《有关全力支持科研丰硕成果出资入股证实股权的辅导意见建议》
其中第二条明晰规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明晰规定,主要包括科研丰硕成果其中的有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率可达至70%。大幅提高了技术投资所占比率。”
在2018年10月26日施行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十五条则间接中止了非汇率个人财产股权比率管制,具体内容法律条文条文如下表所示:
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知识房屋产权、农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投资数额出资;但,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明晰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
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当评估结果投资数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是高估投资数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对评估结果投资数额有明晰规定的,从其明晰规定。
所以技术入股从理论上来说,是能达至100%的。
既然技术入股没有比率管制,上面还有两个实际难题需要考虑:
1、 就是如何评估结果技术丰硕成果的价值,以前的公司登记明晰规定,以技术丰硕成果入股,是需要评估结果的,现在的明晰规定中不是很明晰,这时候,需要考虑如果评估结果,依照注册资本的话,技术丰硕成果能否评估结果出相应的价值;如果不评估结果,如何确定技术丰硕成果价值。
2、 按明晰规定,技术入股后,应当办理手续转移手续,也就是从变更到公司名下,如果有专利权的当然简单,变更登记就能;对于想保密的,不想申请专利的技术,如何办理手续转移手续是个值得考虑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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