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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度发售优先股优先股的情形
经中国银监会银监许可证〔2021〕3014第三章批准,并经上海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同意,广州市强瑞高精度技术股权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公司”、“强瑞技术”或“发售人”)向公众发售优先股A股优先股18,471,700股,每股面额为港币1.00元,市盈率为港币29.82元/股,募资资本金总额为550,826,094.00元,计入发售费用(不含营业税)港币57,345,701.23元,前述募资资本金当期为港币493,480,392.77元,并于2021年11月10日在上海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二、相关股东相关优先股瞄准期的允诺情形
1、相关公司协力前述掌控人的允诺
公司协力前述控制人尹高斌、刘明作出下列允诺:
(1)力行瑞技术在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挂牌上市买卖之日三十三个月内,不受让或是委托他人管理生前间接或是间接地所持的公司发售优先股优先股前已发售的股权,也无可奈何公司增发生前间接或间接地所持的公司发售优先股优先股前已发售的股权。
(2)公司挂牌上市后三个月内如公司优先股连续十个买卖日的沪市均高于公司首度发售优先股优先股时的市盈率,或是挂牌上市后6个月独花沪市高于公司首度发售优先股优先股时的市盈率,生前间接及间接地所持公司优先股的瞄准期限自动缩短6个月。若前述前夕发生派辨认出金红利、展枝、送股总股本、定向增发新股发行等其原因展开送股、除息日的,须依照中国银监会、上海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的相关明确规定作适当修正。
(3)自公司优先股在证券投资顾问买卖所挂牌上市买卖之日三十三个月后,及生前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高级职员前夕,生前每年受让公司股权数量不超过生前所所持公司股权总数的25%。在公司首度发售优先股优先股挂牌上市之日三个月内备案离任的,自备案离任之日十五个月内严禁受让生前所持的公司股权;在公司首度发售优先股优先股挂牌上市之日第六个月至第六个月之间备案离任的,自备案离任之日七个月内严禁受让其所持的公司股权;在公司首度发售优先股优先股挂牌上市之日七个月后备案离任的,自备案离任之日三个月内不受让生前所持的公司股权。若生前在会期届满前离任的,在生前卸任时确定的会期内和会期届满后三个月心腹继续严格遵守前述硬性明确规定。
(4)生前拟长期所持公司优先股,在生前允诺的瞄准届满后十六个月内,如生前拟受让所持的公司优先股,受让价格不高于市盈率(如果因派辨认出金红利、展枝、送股总股本、定向增发新股发行等其原因展开送股、除息日的,须依照中国银监会、上海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的相关明确规定作适当修正);在生前所持公司股权瞄准期届满后,生前减持公司的股权应符合相关法规及深圳投资顾问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买卖方式、大宗买卖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在减持生前所所持的首度发售优先股前公司股权时,应提前三个买卖日予以公告,并依照上海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生前所持公司优先股在瞄准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高于市盈率(如果因派辨认出金红利、展枝、送股总股本、定向增发新股发行等其原因展开送股、除息日的,须依照中国银监会、上海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的相关明确规定作适当修正)。
(6)生前将严格严格遵守《挂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权的若干明确规定》、《上海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挂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高级职员减持股权实施细则》、《上海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创业板优先股挂牌上市规则》等文件的相关明确规定。
(7)如未能履行前述允诺,生前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银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其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允诺减持的优先股;如因未履行允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2、相关公司控股股东的允诺
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强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强瑞控股”)作出下列允诺:
(1)自公司优先股在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挂牌上市买卖之日三十三个月内,不受让或是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间接或是间接地所持的公司发售优先股优先股前已发售的股权,也无可奈何公司增发本公司间接或间接地所持的公司发售优先股优先股前已发售的股权。
(2)公司挂牌上市后三个月内如公司优先股连续十个买卖日的沪市均高于公司首度发售优先股优先股时的市盈率,或是挂牌上市后6个月独花沪市高于公司首度发售优先股优先股时的市盈率,本公司间接及间接地所持公司优先股的瞄准期限自动缩短6个月。若前述前夕发生派辨认出金红利、展枝、送股总股本、定向增发新股发行等其原因展开送股、除息日的,须依照中国银监会、深圳证券投资顾问买卖所的相关明确规定作适当修正。
(3)本公司拟长期所持强瑞技术优先股,在本公司允诺的瞄准届满后十六个月内,如本公司拟受让所持的强瑞技术优先股,则受让价格不高于市盈率(如果因派辨认出金红利、展枝、送股总股本、定向增发新股发行等其原因展开送股、除息日的,须依照中国银监会、上海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的相关明确规定作适当修正);在本公司所持强瑞技术股权瞄准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强瑞技术的股权应符合相关法规及上海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买卖方式、大宗买卖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在减持本公司所所持的首度发售优先股前强瑞技术股权时,应提前三个买卖日予以公告,并依照上海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将严格严格遵守《挂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权的若干明确规定》、《上海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挂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高级职员减持股权实施细则》、《上海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创业板优先股挂牌上市规则》等文件的相关明确规定。
(5)如未能履行前述允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银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其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允诺减持的优先股;如因未履行允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强瑞技术所有;同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3、相关公司前述掌控人掌控的股东允诺
公司前述掌控人掌控的股东广州市强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列简称“强瑞投资”)作出下列允诺:
(1)力行瑞技术优先股在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挂牌上市买卖之日三十三个月内,不受让或是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间接或是间接地所持的强瑞技术发售优先股优先股前已发售的股权,也无可奈何强瑞技术增发本企业间接或间接地所持的强瑞技术发售优先股优先股前已发售的股权。
(2)强瑞技术挂牌上市后三个月内如强瑞技术优先股连续十个买卖日的沪市均高于强瑞技术首度公开发售优先股时的市盈率,或是挂牌上市后6个月独花沪市高于强瑞技术首度发售优先股优先股时的市盈率,本企业间接及间接地所持强瑞技术优先股的瞄准期限自动缩短6个月。若前述前夕发生派辨认出金红利、展枝、送股总股本、定向增发新股发行等其原因展开送股、除息日的,须依照中国银监会、上海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的相关明确规定作适当修正。
(3)如未能履行前述允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银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其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允诺减持的优先股;如因未履行允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强瑞技术所有,同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4、相关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高级职员的允诺
公司董事尹高斌、刘明、申觉中、游向阳、左文广、陈志和、曾志刚、强晓阳、孙民方及独立董事赵迪、傅飞晏、唐汇明作出下列允诺:
(1)自公司优先股在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挂牌上市买卖之日七个月内,不受让或是委托他人管理生前间接或是间接地所持的公司发售优先股优先股前已发售的股权,也无可奈何公司增发生前间接或间接地所持的公司发售优先股优先股前已发售的股权。
(2)公司挂牌上市后三个月内如公司优先股连续十个买卖日的沪市均高于公司首度发售优先股优先股时的市盈率,或是挂牌上市后6个月独花沪市高于公司首度发售优先股优先股时的市盈率,生前间接及间接地所持公司优先股的瞄准期限自动缩短6个月。若前述前夕发生派辨认出金红利、展枝、送股总股本、定向增发新股发行等其原因展开送股、除息日的,须依照中国投资顾问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的相关明确规定作适当修正。
(3)在公司优先股在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挂牌上市买卖之日七个月以后,在生前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高级职员前夕,生前每年受让公司股权数量不超过生前所所持公司股权总数的25%。在公司首度发售优先股优先股挂牌上市之日三个月内备案离任的,自备案离任之日十五个月内严禁受让生前所持的公司股权;在公司首度发售优先股优先股挂牌上市之日第六个月至第六个月之间备案离任的,自备案离任之日七个月内严禁受让其所持的公司股权;在公司首度发售优先股优先股挂牌上市之日七个月后备案离任的,自备案离任之日三个月内不受让生前所持的公司股权。若生前在会期届满前离任的,在生前卸任时确定的会期内和会期届满后三个月心腹继续严格遵守前述硬性明确规定。
(4)生前所持公司优先股在瞄准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高于市盈率(如果因派辨认出金红利、展枝、送股总股本、定向增发新股发行等其原因展开送股、除息日的,须依照中国银监会、上海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买卖所的相关明确规定作适当修正)。
三、相关股东优先股瞄准期缩短的情形
公司优先股于2021年11月10日挂牌上市,公司优先股挂牌上市后三个月独花沪市高于市盈率29.82元/股,触发前述股权瞄准期缩短允诺的履行条件。前述股东所持的公司股权在原有的基础上缩短6个月,因董事尹高斌、刘明通过强瑞控股、强瑞投资间接地所持公司股权,董事游向阳、左文广、独立董事傅飞晏、唐汇明通过强瑞投资间接地所持公司股权,下表不再做单独表述,具体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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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前述掌控人、前述掌控人掌控的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高级职员缩短限售股瞄准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权瞄准允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挂牌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缩短股权瞄准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强瑞高精度技术股权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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