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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公司的注册资本,选用认缴制,出资天数,是许多许多年后,再者具体内容甚么天数缴,缴啥,没总体规划,公司前述是没钱的。
也有许多2013年以后设立的公司,为的是看起来有整体实力,或是为的是能赢得这种证照,减少注册资本,再说不必前述缴。
公司欠钱了,还不下,咋办?
举个事例:
远方公司于2018年1月将资本新减少到10000多万元港币,股东王五认缴出资9900多万元,赵六认缴出资100多万元,出资时限均为2034年1月5日,远方公司紫苞数人赵六。
远方公司欠张三银行贷款十多万元,张三控告,高等法院于2019年2月裁决远方公司交还张三银行贷款十多万元及适当本息。裁决施行后,张三提出申请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未辨认出远方公司有N4891F财产,终本。张三提出申请新增赵六为举报人,高等法院判决否决。
张三遂控告赵六,明确要求其在未按时本息交纳的出资100多万元范围内,对由远方公司应保险费张三的本息、本息及诉讼费用分担Ferrette保险费职责。普伊隆为股东侵害公司负债人自身利益职责纷争。
二审被高等法院否决政治理念。
(相片作者: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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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高等法院指出
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认缴的出资额。赵六为远方公司股东,认缴注册资本100多万元,出资时限截止日为2034年1月5日。现该日期未到,二审高等法院无法认定赵六存在未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事实,故张三控告明确要求赵六在未按时本息交纳的出资100多万元范围内,对远方公司应按照高等法院裁决支付给张三的本息、本息及诉讼费用分担Ferrette保险费职责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高等法院还指出,即便如张三所主张远方公司已存在多个被继续执行记录,具备破产原因,则公司在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应保障全体负债人的自身利益,即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进而保障全体负债人的自身利益,单个或部分负债人控告请求股东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时限的出资分担清偿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一般仍不予支持。
张三上诉,二审高等法院支持了张三的请求。
二审裁决:撤销二审民事裁决,赵六在未出资100多万元范围内对远方公司的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张三分担补充赔偿职责。
(相片作者: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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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高等法院指出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时限自身利益,负债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负债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负债分担补充赔偿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出现有施行裁决,经公司负债人提出申请,人民高等法院穷尽继续执行措施公司仍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破产的情形时,因其结果与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的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或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完全相同,故在这种情形下应比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未届时限的认缴出资应加速到期,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负债分担补充赔偿职责。
按照类似情形类似处理的原理,因本案出现的有施行裁决,经公司负债人提出申请,人民高等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公司仍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破产的情形与企业破产类似,只是没进入破产程序而已,故在此种情形下,认定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并不违反现有法律明确规定,亦不超越裁判尺度。
(相片作者:互联网)
公法分析
一、公司出资认缴制下,许多公司股东没前述出资,或是只有部分出资,一旦出现公司负债不能清偿,负债人控告公司的,往往赢了面子、输了里子,公司没钱,继续执行无门。负债人更进一步维权的,虽然有“股东侵害公司负债人利 益职责纷争”“新增、变更举报人异议之诉”两个普伊隆可以用,但是支持的法律依据始终是个障碍。
二、九民纪要,即《全国高等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第6条,明确规定了负债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负债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负债分担补充赔偿职责,给予支持的两种除外情形:(1)公司作为举报人的案件,人民高等法院穷尽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但九民纪要毕竟是九民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
三、本案二审裁决,没直接引用九民纪要,按照“类似情形类似处理的原理”,实质上是按照九民纪要的精神,参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改判。
四、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12月24日,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也引起了许多学者、律师同行的高度关注,笔者指出,应将公司“有权明确要求”和负债人“有权明确要求”进行分开,公司可以主张明确要求提前交纳出资,适用的普伊隆是“侵害公司自身利益职责纷争”或“股东出资纷争”;而负债人主张的普伊隆是“损害公司负债人自身利益职责纷争”,其中包括两个三级普伊隆,即(1)股东侵害公司负债人自身利益职责纷争、(2)前述控制人侵害公司负债人自身利益职责纷争。
五、应对负债人主张“侵害公司负债人自身利益职责纷争”的前提条件做扩大适用。目前检索到的类似事例,都是负债人已经控告公司后,未能继续执行而提起的。鲜见负债人凭借公司已有他人的终本案件,而提起侵害公司负债人自身利益职责纷争并被支持的事例。笔者指出,公司已“经人民高等法院强制继续执行,无法清偿负债”就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负债人如果查到公司已存在终本但未全部履行的案件,既可提起“侵害公司负债人自身利益职责纷争”诉讼,而不要再明确要求负债人先提起一个诉并继续执行不能再行启动,节省司法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负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是负债人有权明确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时限的股东提前交纳出资。
律师建议
(相片作者:互联网)
在本次《公司法》尚未修订通过的情况下,负债人可以考虑选用以下方式主张债权:
一、继续执行过程中,及时提出申请新增认缴出资股东为举报人。
二、提出申请新增认缴出资股东为举报人,高等法院不予新增的,可以及时提起继续执行异议之诉。
三、继续执行案件被终本,未被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可以考虑直接以股东侵害公司负债人自身利益职责纷争之诉,向公司未认缴出资股东进行追偿。
四、提出申请公司破产。
五、提出申请公司强清。
再者投资人,在注册公司时,对注册资金,一定要量力而行;在减少注册资本时,一定要慎重再慎重,切忌好看了面子,输了身家,同时,做好财富隔离。
(编辑:谢彬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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