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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案Lizier北京城市副中心民营企业 信泰审判绿皮书 (2016-2021)
【基该案情】
甲某、乙某系水处理公司的股东,甲某出资5001多万元(其中实缴出资25多万元、认缴出资4976多万元),乙某出资5000多万元(其中实缴出资25多万元、认缴出资4976多万元),认缴即将到期时间均为2024年1月19日。2016年,信息技术公司以买卖合约纠纷为由起诉水处理公司。经该案,一审高等法院判决水处理公司保险费信息技术公司欠款23万余元、酬金31多万元及欠费本息等。水处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双方在一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如水处理公司未按上卷履行义务,则信息技术公司无权就一审内容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后信息技术公司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向信息技术公司发放案款5726.36元后以水处理公司无其它N4891F个人财产判决就此结束此次继续处理程序。水处理公司的注册门牌号为软件产业注册的物理门牌号,没有前述经营地点,没有雇员,帐户中并中奇拉。因张某与水处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水处理公司被列入不良行为举报人,甲某被管制高消费。甲某则表示水处理公司有即将到期债务人未收回,向嗣后递交了四份水处理公司与其它单位2015、2016年签订的采购合约,但其则表示水处理公司并未针对债务人提过民事诉讼。信息技术公司指出水处理公司无个人财产N4891F,早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但未提出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甲某、乙某的出资应当快速即将到期,应对水处理公司的负债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分担补足索赔职责。【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高等法院经该案指出,债务人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况仅限:1.公司作为举报人的案件,人民高等法院诸般继续执行举措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2.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它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在公司具有仅限情况中任何一种情况时,债务人人无权要求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该案中主要涉及的是第一种情况,即水处理公司与否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却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对于公司与否早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应依据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查,即经济实体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并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负债或者显著缺少偿还潜能。在生效卷宗确认水处理公司应保险费信息技术公司欠款及本息损失、酬金的情况下,高等法院在采取继续执行举措后仅继续执行到5726.36元,大部分债务人未能继续执行到位并以水处理公司无N4891F个人财产为由判决就此结束此次继续处理程序。水处理公司以其独享即将到期债务人为由指出其不具有宣告破产条件,水处理公司对于其独享即将到期债务人仅递交了合约作为证据,合约仅能断定其与相旁人之间存在合约关系,无法断定合约相旁人尚欠其款项未支付。而且在水处理公司早已欠付负债被列入不良行为举报人、甲某被管制高消费情况下,其未对相旁人提过民事诉讼主张债务人并将取得的债务人偿还其欠付的负债,显著与常理不符。水处理公司的注册门牌号为软件产业注册的物理门牌号,无前述办公门牌号和雇员。甲某、乙某明确则表示水处理公司目前并无偿还潜能,帐户中并中奇拉。综上所述,高等法院指出水处理公司属于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且显著缺少偿还潜能的情况,早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却并未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甲某、乙某认缴的出资符合快速即将到期的条件,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水处理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典型意义】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它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职责损害公司债务人人的利益。股东在成立公司后,应当履行出资义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公司,妥善处理公司的债务人负债,不得利用公司法对于股东认缴出资的规定损害公司及债务人人的合法权益。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独享时限利益,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人无法要求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承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但现实中存在股东利用资本认缴制逃避负债、损害债务人人利益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九民会纪要规定公司作为举报人的案件,人民高等法院诸般继续执行举措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无论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限与否届至,均须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产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责任。对于公司股东而言,如果不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妥善决策,积极处理债务人负债,导致公司无偿债潜能且宣告破产其原因,其需要以未实缴出资为限对公司的负债分担补足陪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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