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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sy
王震
华东师范大学、西南财经大学首席专家专家、教授
十多年地税局组织工作、三年公安部门刑侦课税案件办案、八年地税师事务所组织工作,经过重点征管户地税管理、地税交管、主查中国公安部门部、国家地税总局盐务的重大课税案件,对报税、课税申请、课税审批、地税交管、地税评估、检举、课税信用风险控制等业务流程了解有条理,专注于劳工法及相关劳动法、地税复议法、诉讼法研究, 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税赋征收安全法》、营改增等的修订讨论,为服务的民营企业主持和Jalgaon重组、并购、股权转让、土地营业税、公司挂牌上市等税赋筹划、为许多知名民营企业制定地税信用风险控制业务流程、为客户处理东凯努瓦县争议沟通解决、地税交管应对及专项地税鉴识组织工作,为国内知名大学、地税系统、挂牌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和培训机构劳工法培训约五千余九场,具有深厚的税务理论功力,作战经验丰富,多篇科学论文得奖并刊登。
《Saramon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课税信用风险》
为的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鼓励大众创业,捷伊公司法已允许注册资本从实缴注册登记管理制度转变为认缴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新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由公司主办人(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如此一来,很多民营企业在注册注册登记时,为的是突显公司的实力,注册资本往往较大,实际如上所述妥当资本低于注册资本(即认缴)。貌似几句简单的法规修改,背后其实隐藏着复杂的地税难题,下面依照笔者的组织工作经验和积累的事例跟大家分析一下:
一、 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信用风险:
在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尚未Caquet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取得银行贷款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出现的本息费用,面临不可以本息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后计入的信用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地税总局有关民营企业投资人投资未妥当而出现的财务费用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后计入难题的核准》(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规定:“有关民营企业由于投资人投资未妥当而出现的财务费用计入难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个人所得劳工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凡民营企业投资人在明确规定时限内未Caquet其应缴资本额的,该民营企业对外银行贷款所出现的本息,相当于投资人实缴资本额与在明确规定时限心腹缴资本额的超额应石蜊的本息,其不属于民营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民营企业投资人负担,不得在计算民营企业应纳税艺术论时计入。”
依照上述明确规定,超过明确规定时限后,民营企业存在实缴资本额低于应缴资本额的情形利用借贷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产生本息费用支出的,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超额部分对应的本息费用支出不属于民营企业个人所得劳工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明确规定的“合理的”支出,不允许税后计入,将调增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艺术论,从而面临补交25%的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信用风险。
二、 个人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信用风险——股权转让原值的确认?
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地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第四条明确规定:第四条 “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艺术论,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个人所得税。”
所以,股权原值的确认对个人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计算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在认缴制未实际缴足的情况下,股权原值如何确定呢?
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地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所以股权原值取决于出资金额,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且未实际Caquet的情况下,出资金额小于注册资本,导致股权原值较小,往往会给原股东带来较大的个人个人所得税税额。
所以,在公司成立前,对注册资本的大小、认缴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出资时限等应谨慎考虑,避免课税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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