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务实战书画家青年教师,王震—— 华东师范大学、西南财经大学首席专家专家、教授。十多年地税局组织工作、三年公安部门刑侦课税案件办案、七年地税师房产公司组织工作,经过重点征管户地税管理、地税交管、主查中国公安部门部、国家地税总局盐务的重大课税案件。
为的是降低公司设立准入门槛、鼓励德国大众创业者,捷伊公司法已容许注册资本从实缴注册登记管理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管理制度,新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能由公司主办人(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如此一来,很多民营企业在注册注册登记时,为的是突显公司的实力,注册资本往往较大,实际如上所述妥当资本高于注册资本(即认缴)。貌似几句话简单的法律法规修改,背后其实暗藏着复杂的地税难题,下面依照笔者的组织工作经验和积累的事例跟大家分析一下:
一、 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信用风险:
在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尚未Caquet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取得银行贷款资本金展开经营方式公益活动出现的超额,遭遇不能本息展开个人所得税税后计入的信用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地税总局有关民营企业股权投资人股权投资未妥当而出现的本息开支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后计入难题的核准》(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规定:“有关民营企业由于股权投资人投资未妥当而出现的本息开支计入难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个人自然律实行法律法规》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凡民营企业股权投资人在明确规定时限内未Caquet其应缴资本额的,该民营企业对外银行贷款所出现的本息,相当于股权投资人实缴资本额与在明确规定时限心腹缴资本额的超额应石蜊的本息,其不属于民营企业科学合理的开支,应由民营企业股权投资人经济负担,不得在计算民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
据此明确规定,超过明确规定时限后,民营企业存在实缴资本额高于应缴资本额的情形利用借款资本金展开经营方式公益活动产生超额开支的,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超额部分对应的超额开支不属于民营企业个人自然律实行法律法规第十五条所明确规定的“科学合理的”开支,不容许税后计入,将若二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艺术论,从而遭遇缴交25%的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信用风险。
二、 个人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信用风险——股权转让原值的确认?
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地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第四条明确规定:第四条 “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科学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艺术论,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个人所得税。”
所以,股权原值的确认对个人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计算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在认缴制未实际Caquet的情况下,股权原值如何确定呢?
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地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科学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所以股权原值取决于出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且未实际Caquet的情况下,出资本金额小于注册资本,导致股权原值较小,往往会给原股东带来较大的个人个人所得税税额。
所以,在公司成立前,对注册资本的大小、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等应谨慎考虑,避免课税信用风险。
— END —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