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8日发布的公司法条文,将旧的有限职责公司股东有关出资的明确规定进行了Maubourguet修改,不但不再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明确要求,并且取消了首次出资额不低于20%,在明确规定天数内必须Caquet出资的明确规定,除银行等27个行业外,注册资本由实缴注册资本变更成认缴注册资本。公司法条文出台之后,新注册的有限职责公司大部份选择了认缴注册资本金,全部股东各自的出资额均为认缴,认缴时限有5年、10年甚至更久。但法律对借款人是否可明确要求认缴时限尚未期满的股东对公司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没有具体明确,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三种结论完全不同的裁决,对农村信用社等借款人的债权安全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笔者将通过不同裁决结论的事例对这一问题作一预测,以供大家参考。
一、事例简介
事例一:邦容公司与永力上海电气公司签订第二份交易合约。截至2016年12月29日,永力上海电气公司欠邦容公司欠款713429.3元。杨某系永力上海电气公司股东,其认缴出资额为6850多万元,认缴出资天数为2065年6月20日。后邦容公司提出诉讼民事诉讼,明确要求永力上海电气公司偿还合约钱款,杨某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前述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潍坊市历城区高等法院全力支持了邦容公司的诉请。杨某置之不理一审裁决,裁定至潍坊市中级高等法院,潍坊市中级高等法院判杨某不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事例二:鲁银投资公司、深圳澳森公司、海桑特贝奇孚能源公司存在买卖华海。蔡某时,刘某是深圳澳森公司二百九十三股东,刘某认缴出资2000多万元,蔡某时认缴出资8000多万元,认缴出资天数为2034年12月31日。鲁银投资公司向海口市海口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民事诉讼,明确要求深圳澳森公司缴付欠款19085908.19元,缴付酬金1908590.81元。……蔡兴均、刘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深圳澳森公司就前述钱款无法偿还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海口市海口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高等法院经该案全力支持了鲁银投资公司的诉请。蔡某时置之不理一审裁决,裁定至海口市第三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主张应在执行负债人和借款人不足以偿还后,对无法偿还部份负债才能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其另行起诉。海口市第三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经该案后,作出了驳回裁定、重审的终审裁决。
二、事例叙尔热雷县
前述六个事例均因企业间华海裁定高等法院,原告在提出明确要求原告偿还负债时,还明确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原告无法偿还的部份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同样的事例,潍坊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和海南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裁决结论刚好相反。Nimar六个事例预测如下:
事例一:《公司法判例三》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借款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本案中,杨某作为永力上海电气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6850多万元,实缴出资天数为2065年9月20日,现该时限尚未到期,邦容公司明确要求杨某对永力上海电气公司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实际系明确要求杨某提前履行其未到期出资义务。借款人明确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其出资义务,应具备相应法定条件,现永力上海电气公司未进入破产或解散程序,亦未资不抵债,故邦容公司现明确要求永力上海电气公司股东杨某提前履行其出资义务尚未具备相应条件。
此外,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源于股东间出资协议或章程约定,并通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向社会公示,已向包括借款人在内的不特定第三人宣告了出资时限,借款人也是在此预期下与公司进行交易,借款人仅以自己对公司债权尚未获得偿还为由,明确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具备相应正当性和合理性。邦容公司因此败诉。
事例二:有限职责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交纳,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实缴出资额和应缴出资额两部份组成,未到缴纳时限的出资为应缴出资额。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三款“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分担职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分担职责”明确规定,蔡某时应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分担职责,不论是实缴出资还是应缴出资,故蔡某时的出资义务尚未到缴纳时限的抗辩理由无法成立。另,根据《公司法判例三》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司借款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分担前述职责,其他借款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全力支持。”的明确规定,一审裁决蔡某时、刘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深圳澳森公司、海桑特贝奇孚公司就前述钱款无法偿还的部份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该职责的法律后果是先由深圳澳森公司、海桑特贝奇孚公司就前述钱款进行偿还,对于无法偿还部份,由股东蔡某时、刘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分担职责。该项裁决符合法律明确规定和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应予维持。
三、事例启示
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判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未出台相关指导性事例前,作为农村信用社对这一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一)加强准入管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特别是取消注册资本的下限和实收资本的明确规定,增加了农村信用社授信风险监控的难度。农村信用社在日常的授信业务中,不要被公司过高的注册资本所忽悠。注册资本认缴制,意味着写在纸面上的注册资本无法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资本状况,不要误以为公司注册资本高公司资金实力就强。农村信用社要对相关信贷制度进行修订,明确公司授信准入条件,强化对授信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的把关,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开展业务,以避免因法律法规变化给农村信用社带来不必要的信贷风险。
(二)运用法律手段。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明确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所以对于未到认缴时限的股东,农村信用社也并非无计可施。在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时,农村信用社通过申请公司破产,可以起到明确要求其提前缴纳认缴出资的目的。《公司法判例二》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分期缴纳尚未期满缴纳时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负债时,借款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偿还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予以全力支持。对解散的公司,农村信用社在清算公司财产时未得到偿还的债权,要运用法律武器,明确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偿还职责。
(三)完善民事诉讼方式。农村信用社明确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分担的职责是一种补足索赔职责,即只有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时,才可以明确要求股东索赔。但从民事诉讼程序上,农村信用社提出诉讼公司负债偿还民事诉讼时,可以直接把未出资股东与公司一起作为共同被告。(浙江省临安市联社蘧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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