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对个人受让认缴未前述出资的股权与否交纳新税?
问:我是一间民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股东,所持该公司40%的股权,公司注册资本50多万元,我认缴出资额20多万元,仍未实缴注册资本。2017年我将所持的股权受让给街坊陈先生,受让协定上标明的本息为0元。截止受让时,公司净利润为正数,我股权受让与否须要交纳新税?
答:依照《税务总局有关新税若干个具体文本难题的说明和明确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对个人财产所有权”迁移书据的课税覆盖范围是:经中央政府管理工作国家机关注册登记注册的房产、不房产的所有权迁移所建的书据,和民营企业股权受让所建的书据。
依照《新税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11号)的明确规定,房屋产权迁移书据主要包括对个人财产所有权和著作权、注册商标合法经营、合法经营、私有技术所有权等迁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记数额的万分之一五桃木。
因而,若王先生认缴而未前述出资,股权受让协定签订合同的股权受让产品价格为零,则新税课税依照为零。
文本作者:互联网
译者:无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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