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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续期间股东认缴期限加速到期的实践解决途径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2-05

对负债人而言,假如公司这类无法偿还,在民营企业还未清算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认缴时限还未期满的股东的出资权利若想快速即将到期?

作者 | 沈得胜(上海融孚辩护律师房产公司,QQ号:54122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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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明确提出

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全体人员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严禁高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也严禁高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高额度,永古约省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一年内Caquet;其中,投资公司能在三年内Caquet。”2013年《公司法》修正中止了最高注册资本额,公司成立时不再需要实缴一定金额的注册资本,股东对注册资本能全然认缴,对认缴的时限等也能由股东全然民主自由签订合同。

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对认缴时限不做强制性规定之后,股东能在章程中民主自由签订合同。在公司无法偿还的情况下,若股东认缴时限仍未即将到期,对2005年《公司法》明确规定的2年或是5年的认缴时限,负债人尚能承受,而13年《公司法》修正之后,实缴中多半会将实缴时限签订合同为20年、30年,什至签订合同为 100年。

那么,对负债人而言,假如公司这类无法偿还,在民营企业还未清算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认缴时限还未期满的股东的出资权利若想快速即将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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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有法规及课堂教学中如何判定快速即将到期职责的分担

综观各种类型法律明确规定,对股东注册资本快速即将到期的明确规定,本栏将其分为公司续存中的快速即将到期明确规定以及公司就此结束中的快速即将到期明确规定。

(一)公司续存过程中快速即将到期的明确规定

《公司法判例(三)》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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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或是其它股东允诺Behren公司司法机关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公司负债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责,其他负债人明确提出完全相同允诺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

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前项首款或是第三款提出诉讼民事诉讼的被告,允诺公司的主办人与被告股东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公司的主办人分担职责后,能向被告股东追讨。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前项首款或是第二款提出诉讼民事诉讼的被告,允诺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首款明确规定的权利而使出资未Caquet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相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职责后,能向被告股东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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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明确规定》)第十七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民营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分担连带职责的主办人为被执行人,在仍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司法机关分担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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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就此结束过程中快速即将到期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宣告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受理宣告破产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仍未全然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判例二》第二十二条

//

公司解散时,股东仍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仍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即将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分期缴纳仍未期满缴纳时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时,负债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成立时的其它股东或是主办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偿还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司法机关予以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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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明确规定与课堂教学中对续存过程中快速即将到期职责分担判定的混乱

对就此结束过程中的快速即将到期问题,大体不存在争议,而争议较大的,是在公司续存过程中快速即将到期的问题。对该问题,《公司法判例(三)》第十一条同《执行明确规定》的明确规定又不一致。以上两个法律文件的争议点在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若想直接要求快速即将到期?即若想直接适用《公司法判例(三)》第十一条,对这个问题,司法课堂教学中存在判定不一致。

肯定说认为,民事诉讼中应当直接适用《公司法判例(三)》第十一条,即能在民事诉讼中主张快速即将到期。

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在(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在登记时承诺会在一定时间内缴纳注册资本(例如,在本案中被告昊跃公司的股东承诺在10年内缴纳),该承诺明确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备案在工商登记资料中,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公司股东这样的承诺,能认为是其对社会公众包括负债人所作的一种承诺。股东作出的承诺,对股东会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同时对相对人(例如负债人)而言,也会产生一定的预期。但是,任何承诺、预期都是在一定条件下作出的,这样的条件有可能会产生重大变化。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足以改变相对人(负债人)预期的时候,假如再僵化地坚持股东一直到认缴时限期满时才负有出资权利,只会让资本认缴制成为个别股东逃避法律职责的借口。就本案而言,被告昊跃公司在经营中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对外出现了巨额的负债,仅仅就本案而言,被告昊跃公司对被告分担的负债总额就达到了7960万元,这样一笔负债是司法机关已经即将到期的负债;该笔负债(7960万元)已经远远超过公司的实缴出资,实缴出资已经无法让公司分担负债。就本案而言,该笔负债已经是被告股东徐青松、林东雪实际缴纳资本(400万元)的近20倍。”

最高法院以及课堂教学中大部分法院更加全力支持于否定说,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认为:“另一种意见认为,负债人应当申请负债人宣告破产,进入宣告破产程序后再按照《民营企业宣告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使股东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最终在真正意义上保护全体人员负债人利益。以上两种意见中,我们倾向于按照后一种意见处理。”

如杭州中级人民检察院(2018)浙01民终2682号判决,该判决不认为负债人能直接要求未即将到期未实缴的股东应当快速即将到期,其认为:“我国公司法进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股东司法机关享有相应的出资时限利益,除非法律有特别明确规定,股东在认缴时限期满前仍未实际缴纳出资,不应判定为公司法及其判例明确规定的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情形。本案中,快点公司章程明确明确规定股东认缴出资时限至2034年4月27日期满,快点公司股东目前仍未实际缴纳出资并不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判例也未明确规定公司在无法偿还个别负债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权利应当提前即将到期,故汉洋公司主张快点公司股东违反出资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未予采纳。”

另外,2016年上海高院民二庭在《关于当前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说明:“负债人主张股东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即将到期负债分担职责的,应对《公司法判例三》第十一条所明确规定的股东对公司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要件事实进行审查,即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情形是否存在。假如股东系因出资时限仍未期满而未出资,无法认为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然履行职责出资权利。”

3

几种不同的思路——快速即将到期职责分担的课堂教学

司法课堂教学中对快速即将到期职责分担的极度混乱,导致在课堂教学中负债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成为问题。本栏认为,对快速即将到期职责分担的问题,需要按照不同情况来进行判定:

第一,在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七条明确的明确规定下,不应当对《公司法判例(三)》第十一条等法条进行扩张解释,并且在课堂教学中也不现实,能通过执行阶段追加的方法使得股东分担快速即将到期的职责,这也是现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最好的解决方式。

第二、对严禁已需在民事诉讼阶段直接判定股东认缴时限快速即将到期的情况,本栏认为在课堂教学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证明“财产无法偿还”。在课堂教学中,有部分法院认为在民事诉讼阶段,若被告能够证明“财产无法偿还”,则能全力支持认缴时限快速即将到期的主张。

如(2018)赣0103民初5536号,该判决认为:“被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江西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无法偿还”,故不全力支持快速即将到期的民事诉讼允诺;

如(2018)鲁0321民初2400号,该判决认为:“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神洲星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涉案负债,且根据神洲星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应在2020年6月1日前足额出资到位,现认缴时限仍未期满,被告高子鑫、高速功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明确规定”;

如(2018)粤0703民初1176号,该判决认为:“现八源公司并未进入宣告破产、解散等法律明确明确规定需要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情形,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八源公司无法偿还涉案负债。”

此处“财产无法偿还”的证明程度并没有一个普遍的标准,本栏认为需要参照《宣告破产法》第二条关于宣告破产原因的明确规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是以公司起诉时段的所有财产(不包括未实缴的注册资本)无法偿还所有负债,即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已经存在公司解散、清算的实质要件。

2、对特殊情况下,如股东恶意延长认缴时限的,本栏认为能主张合同无效。当存在股东之间恶意串通损害负债人利益、实缴资本与公司经营风险严重失衡以及欠缺实际履行职责可能的过长出资时间设定等情形时,负债人能通过主张《合同法》第52条针关于合同无效制度的明确规定,要求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

3、但是,课堂教学中也不乏直接判定应当分担快速即将到期职责的判决,如(2018)津0116民初83334号认为“公司的全部财产不仅包括现有财产,还应包括股东认缴而未实缴的财产,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中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也理应包括出资仍未即将到期的股东,在公司财产无法偿还时,股东出资职责应快速即将到期并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分担补足赔偿职责。”

综上,本栏认为,课堂教学中对快速即将到期问题判定问题极其混乱,在民事诉讼中还需按照管辖法院的以往案例来进行整体把握。

公司法律与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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