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选下方“白字”高度关注他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朱媛媛与张敏、苏州鹏石手工艺品非常有限公司等
华海二该案案件
该案高等法院:苏州市苏州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
案 号:(2020)苏01民终571号
普伊隆:华海
裁判员年份:2020年04月26日
裁判员要义
1、公司负债人以注册登记于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允诺其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分担补足索赔职责,股东以其仅为为名股东而非前述出资数人由展开申辩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为名股东依照第六款明确规定分担索赔职责后,向前述出资人追讨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2、公司退出时,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做为托管个人财产。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主要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和分期付款交纳仍未期满交纳时限的出资。
原告
原审(二审被告):朱媛媛
被原审(二审被告):张敏
二审被告:苏州鹏石手工艺品非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石公司)
二审被告:杨志刚
案情介绍
鹏石公司于2016年7月5日设立,杨志刚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股东为杨志刚、朱媛媛,其中杨志刚认缴出资为300万元,出资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20年6月1日出资100万元、2022年6月1日出资100万元、2023年11月1日出资100万元;朱媛媛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20年6月1日出资100万元、2023年11月1日出资1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16年,张敏经人介绍向广东创意文化产权交易中心非常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创意文化中心)展开期货投资,张敏通过平安易宝账户转入了相关金额,后因该公司账户被有关司法国家机关冻结,致使该公司无法向张敏返还投资款。
2017年4月24日,鹏石公司授权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左锋、宋伟处理广东创意文化中心向投资人退还投资款事宜。鹏石公司向上述两位律师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017年9月1日,鹏石公司(甲方)与张敏(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对乙方在广东创意文化中心被司法国家机关冻结的投资余额135954.5元展开垫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乙方的上述投资余额没有被司法国家机关解冻返还,甲方承诺在2018年8月31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135954.5元,但在2018年8月31日之后,乙方收到司法国家机关返还的上述款项,则必须返还给甲方,否则乙方还要分担1万元违约金等等。该协议加盖有鹏石公司的公章,张敏亦签字确认。
上述协议签订后至今,张敏未收到司法国家机关解冻返还的上述款项,对此张敏提交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22年份间其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明细(卡号:62×××11、43×××63)予以证明。因鹏石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张敏支付135954.5元,故张敏提起本案诉讼。
2019年8月23日,杨志刚、朱媛媛向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鹏石公司,并自行成立了托管组。托管组成员为杨志刚、朱媛媛,杨志刚为托管组负责人。现鹏石公司仍未注销。
本案该案过程中,一审高等法院与前述律师左锋和鹏石公司当时经办上述事宜的经办人温泉展开事实调查。左锋及温泉对张敏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可,并称温泉当时受鹏石公司老板蒋勇、蒋豹指派处理广东创意文化中心返还投资款的事宜,因此委托了律师展开处理。上述协议及协议内容均经鹏石公司确认后加盖公章。杨志刚、朱媛媛对于温泉的身份不持异议,亦表示上述事宜确系温泉全权处理,故对有关垫付款项、签订协议事宜均不知晓。
另查明,鹏石公司的公司注册登记(备案)申请书、鹏石公司出具给员工办理公司设立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中的股东签名等所有鹏石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备案材料中所涉“杨志刚”的签名均系杨志刚本人签署,杨志刚对此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仅仅与鹏石公司前述控制人蒋勇系上下级关系,受蒋勇指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就有关材料展开签名,对鹏石公司其他事情均不知晓,故杨志刚辩称其并非鹏石公司股东。
朱媛媛称鹏石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中所有“朱媛媛”的字样均不是其本人所签。朱媛媛另称其与蒋勇系男女朋友关系,蒋勇知晓其身份证存放地点,并多次用朱媛媛的身份证设立公司,蒋勇已用其身份证成立了9家公司,且曾在成立某家公司时向朱媛媛承诺给其分红,故朱媛媛称其并非鹏石公司股东。
杨志刚、朱媛媛均明确二人未展开任何前述出资。
张敏向一审高等法院起诉允诺:1.鹏石公司向张敏偿还135954.5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前述给付之日止);2.杨志刚、朱媛媛对上述负债分担连带职责。
一审高等法院判决:一、鹏石公司向张敏支付135954.5元及利息;二、杨志刚、朱媛媛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就上述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朱媛媛上诉允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张敏对朱媛媛的诉讼允诺。
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员理由
一审高等法院认为,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受损害。
关于张敏要求鹏石公司支付135954.5元及利息的问题。张敏与鹏石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明确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鹏石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敏支付135954.5元,现鹏石公司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故张敏要求鹏石公司支付款项,并分担利息的诉讼允诺,符合法律明确规定,一审高等法院予以全力支持。但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故张敏按照年利率6%主张利息不符合法律明确规定,一审高等法院依据本案案情,酌定鹏石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张敏支付2018年9月1日起至前述给付款项期间的利息。
关于杨志刚、朱媛媛是否需对鹏石公司的上述负债分担连带职责的问题。首先,杨志刚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鹏石公司设立时签署相关材料,并注册登记为公司股东,其应当就其行为分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申辩非鹏石公司股东,亦未参与经营管理,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高等法院对其该项申辩意见未予采纳。朱媛媛自称与所谓的鹏石公司前述控制人蒋勇系男女朋友关系,其长期、多次将自己的身份证任由蒋勇使用、设立公司,而未提出异议,故朱媛媛应当对此分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杨志刚、朱媛媛已以鹏石公司股东的身份申请注销公司。其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负债人以注册登记于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允诺其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分担补足索赔职责,股东以其仅为为名股东而非前述出资数人由展开申辩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为名股东依照第六款明确规定分担索赔职责后,向前述出资人追讨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本案中,即便杨志刚、朱媛媛仅是注册登记的为名股东,其仍无法据此免除因未前述出资而应当对负债人张敏分担的补足索赔职责。再次,虽然依照鹏石公司章程,杨志刚、朱媛媛的出资时间仍未即将到期,但鹏石公司已步入自行托管流程,因此杨志刚、朱媛媛的出资时限不受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出资时限管制,而应快速即将到期。据此,杨志刚、朱媛媛未履行出资义务,故应当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鹏石公司负债无法偿还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现虽然鹏石公司已步入托管流程,但并无证据证明鹏石公司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负债,因此张敏要求杨志刚、朱媛媛就鹏石公司的负债分担连带职责,不符合法律明确规定,一审高等法院未予全力支持。
另,依照上述协议约定,张敏应当在收到司法国家机关返还的款项后,将135954.5元返还给鹏石公司。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朱媛媛是否系鹏石公司冒名股东;2.朱媛媛的出资应否快速即将到期。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允诺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允诺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职责的原告分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朱媛媛主张其被冒名注册登记为鹏石公司股东,应就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朱媛媛于2016年7月被注册登记为鹏石公司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规定,申请设立非常有限职责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提交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据此,朱媛媛的身份证是鹏石公司设立注册登记的必备文件,而朱媛媛陈述其身份证由当时与其共同生活的蒋勇拿走设立公司,且其曾同意蒋勇以其为名设立其他2家公司,也曾在蒋勇的经营场所看见过鹏石公司的铭牌,在此情况下,朱媛媛称蒋勇偷拿其居民身份证设立鹏石公司,缺乏客观证据证明,其主张其系鹏石公司冒名股东,缺乏事实依照,本院未予采纳。鉴于此,结合朱媛媛与蒋勇曾经的特殊关系,朱媛媛申请蒋勇出庭作证,以证明其与鹏石公司的经营无关,并无必要,本院未予准许。
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退出时,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做为托管个人财产。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主要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和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付款交纳仍未期满交纳时限的出资。”据此,公司因退出步入托管流程的,股东的出资义务快速即将到期。本案中,杨志刚、朱媛媛于2019年8月23日申请注销鹏石公司并成立托管组,故一审高等法院认定二人出资应快速即将到期,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朱媛媛上诉主张应由一审高等法院向张敏释明是否启动破产流程,于法无据,本院未予采纳。
• end •
一言之辩,重如九鼎
言如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秉承 “一言之辩,重如九鼎”的服务宗旨, 采取“5+1”工作模式, 专注于专业能力和服务品质的提升,努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精准法律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精品律师事务所。欢迎高度关注他们的公众号,他们会为您带来更多精彩内容。
~长按识别二维码也可高度关注他们~
天津空港经济区东六道远航商务中心C座423
022-24928790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