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中负债人自身利益为保护的新研究课题——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制度
在认缴制中,时常看见这么个现像:
——“流氓公司”:1000亿元;
——“地精公司”:1元;
——“困难重重公司”:70年。
在这情况下,负债人如何在认缴制中追责纰漏出资股东的出资职责,是一个值得称赞研究的新研究课题,在案例中,负债人与否能允诺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却是要限于宣告破产与退出托管的公开场合之下能允诺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呢?
适当地,不论是案例负债人却是托管公开场合下的负债人,假如股东出资时限仍未来临,与否能允诺股东提早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亦即股东出资权利可不可以快速即将到期呢?
正当理由:
步入宣告破产、退出托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九条:人民检察院立案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仍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认缴的出资,而倍受出资时限的管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二)第二十一条: 公司退出时,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托管个人财产。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和依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七五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付款交纳仍未期满交纳时限的出资。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负债时,负债人提倡未缴出资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它股东或是主办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Ferrette偿还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司法机关不予全力支持。
正当理由:
未步入托管、但交纳时限即将到期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司负债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全力支持;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已经分担前述职责,其它负债人提出完全相同允诺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
我们看见,假如是出资时限仍未届至,在旧有法律条文下,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不能快速即将到期的,这就很容易导致一个难题,假如负债人起诉了公司,公司作为负债人,无力偿还负债人的负债,而需要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因其股东出资时限没有届至,负债人是没办法要求股东分担出资权利的,这显然非常不利于为保护负债人的自身利益,也不利于为保护交易的安全,在这情形之下,《九民纪要》对此不予了回应:
九民纪要
【股东出资应否快速即将到期】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中,股东司法机关享有时限自身利益。负债人以公司不能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穷尽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宣告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它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笔者解读:
九民纪要的意见,旨在寻求股东时限自身利益的为保护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间的平衡点,同时,也有效维护公司资本的法定资本制与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对于负债人而言,则为其提供了最小的成本解决机制,避免动辄需要宣告破产托管或重整,才能实现其自身利益。
对于股东而言,进一步有效落实股东“以出资为限分担职责”的有限职责原则。
转自公众号“我叫丁律师”
丁婷婷律师
广东博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校外导师
广州商学院法学院实践教学指导老师
团队业务范围:婚姻家事、公司环境治理、合同实务
团队公众号:我叫丁律师
微信号:ding-tingting
电话:19802013537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