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仁法库县 – 第129期 – 原创文章
姚学甲 律师
著眼公司纷争、股份股权投资纷争、法税协同发展、房地产与建设项目纷争Tel:13850077365
2013年修正公司法对资本管理制度进行重大体制改革,注册资本由实缴变革为全然认缴。且股东出资不再有法定时限拘束,出资时限自行签订合约,有的是签订合约长达50年即使100年,大大增加股权投资门槛,唤起了市场股权投资热情,市场上实缴资本为零、认缴资本数亿公司数不胜数。
但值得提醒的是,这一体制改革并不意味着股东对注册资本的认缴和履行职责可以自如,即使玩弄公司,做为其“空手套截叶”的手段。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之设计,在宏观上事涉公司、股东、债务人等多番利益主体,在宏观上则涉及国家、地区的股权投资政策,关乎公权力目标。因此,倘若将资本认缴制体制改革等同股东全然脱逃其出资权利,避免出现法律对公司资本的限制,则不仅背道而驰认缴制的本意,松懈公司资本三原则的根本,也将致使社会上 “手提包公司”“格朗普雷县公司”泛滥成灾,对经济交易秩序危害极大。
此外,认缴股东未届出资时限即受让公司股份也并不是找到了逃避股东出资责任的“禅法”,以为将认缴的出资额股份全部受让给他人就可以如愿、从此高枕无忧,显然“弄错了筹算”。股东有关出资的签订合约本质上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书,对于认缴出资时限的确认形同对公司应负的是附时限的合约权利。股东在出资时限届至之前将股份一转了之,仅仅是重新分配了自己的合约权利,履行职责出资的合约权利并不会当然随着股份的受让而转移。当股东出资责任快速即将到期之时,没有二要履行职责出资的原股东也依然不能减免其出资权利,应就已尽本息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控股股东。[1]
据此,笔者总结三种认缴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情况如下:
一、公司退出时,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主要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出资,分期付款交纳仍未期满交纳时限出资)均应做为托管财产。公司退出情事主要包括营业时限期满、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其他退出情事出现、股东会决议退出、因公司合并或是并立需要退出、依法被注销注册登记、勒令关闭或是被撤销、被法院维持原判退出等诸多情况。
如上海市第二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2021)沪02民终468号裁判员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二)》第二十二条首款明确规定,“公司退出时,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做为托管财产。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主要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付款交纳仍未期满交纳时限的出资。”公司退出后必须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终止,一旦公司发生退出情事,则视为章程明确规定的出资时限届至。本案中,尽管格秀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出资时限为2039年5月23日,在格秀公司股东于2020年5月15日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退出格秀公司时,格秀公司股东的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
此外,根据该案法院观点,实际出资不仅主要包括已实缴出资,还主要包括股东虽未实缴出资,但已投入实际用于公司经营的款项,此案件对于律师办案实务具参考意义。该案法院认为:在一审案件审理中,格秀公司确认王郡向史海琼支付的826元、2,372元系用于格秀公司经营,确认其代公司购买产品支出1,450.99元、2,090元、90元,确认其支付工资500元、2,500元、2,827.40元,并确认上述款项共计12,656.39元均做为对格秀公司的出资,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如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未交纳或未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仍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且快速即将到期的财产归公司债务人,而非像破产程序归于公司。
如北京三中院发布二十个公司类纷争典型案例之五:郭某诉李某、冯某、某科技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裁判员观点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法律明文明确规定了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两种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的公司破产情况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首款明确规定的公司退出时强制托管情况。除此之外,在有生效判决,经公司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如果穷尽执行措施公司还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其结果与《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的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全然相同,故这种情况下可以比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股东未届出资时限的认缴出资快速即将到期。但在这种情况下,就公司个别债务人的利益和整体债务人利益的平衡方面,考虑毕竟不是“破产程序”,故倾向个别债务人,即快速即将到期的财产归公司的债务人。但这并不妨碍其他债务人申请公司破产,也不妨碍公司自身申请破产。一旦申请破产,那么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应当将其出资快速即将到期,归入债务人财产,实现所有债务人公平清偿。另江苏省无锡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2021)苏02民终1329号亦持同样裁判员观点。
三、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2020)浙民再287号法院认为,吴利芳的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无正当理由又转出,其行为应认定为抽逃出资。东阳市衡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吴利芳与张荣法签订的股份受让协议形式真实,但均不足以证明吴利芳没有抽逃出资。其次,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王京辉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申请追加股东吴利芳为被执行人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四、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如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2018)浙0106民初12028号认为,管理人从账面核查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后发现被告尚有37.5万元出资未到位。经管理人催讨,被告仍未履行职责该出资权利。股东应当按期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人民检察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仍未全然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被告做为原告股东,应负向原告缴足出资的权利。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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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二)(2020修正)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退出时,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做为托管财产。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主要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付款交纳仍未期满交纳时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是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退出:
(一)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营业时限期满或是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其他退出情事出现;
(二)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决议退出;
(三)因公司合并或是并立需要退出;
(四)依法被注销注册登记、勒令关闭或是被撤销;
(五)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予以退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仍未全然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二)(2020修正)
第二十条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职责的出资或是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仍未届至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交纳时限或是违反出资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明确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应负监督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权利或是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2020修改)
第十七条 做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交纳或未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承担控股股东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仍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做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
[1]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二庭发布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之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蒋大兴点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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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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