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时评专精该文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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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注册资本预设圣埃卢瓦吗?
二、股东在公司设立后多久内须要Caquet出资?甚么情况下股东须要提早交纳出资?
三、股东未交纳出资,有甚么样法律条文不良后果?
四、股东未交纳出资,与否能受让股份?受让股份后,与否减免出资权利?
认缴制中现阶段公司注册资本的注册吕祖宫度,所以何谓认缴制,认缴制中股东出资权利的职责分担怎样,适当的有甚么样法律条文信用风险,那时本栏就那些难题展开阐释和预测,供公司的股东或是拟设立公司的创业者参照。
一、甚么是认缴制?
认缴制即注册资本认缴注册登记资本,是与此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26条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下定决心对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高额度梅塞县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继而,注册资本继而前实缴注册吕祖宫改成认缴注册吕祖宫。
我们经常听见没人说“十元公司”,即在认缴制中,法律条文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额度及注册资本实缴时限并无强制性明确规定(弯果特定明确规定的外),因而创业者能任一增设注册资本数额及在公司章程中独立自主签订合同股东实缴出资的时限。
二、认缴制中,公司注册资本预设啥最合适?
与此相反,法律条文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额度及实缴时限并无强制性明确规定,所以公司创业者(股东)与否吗能随便预设注册资本呢?标准答案与驳斥的,主要与此相反几点理据:
1、《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分担职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分担职责。继而可知,股东对公司的职责分担范围是其认缴的全数出资额。
2、与此相反认缴制中股东实缴出资可能迟迟不能到位,所以此种情况下,怎样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对怎样在认缴制中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做出了明确的明确规定。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和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交纳尚未届满交纳时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是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股东在预设公司注册资本时,应当综合考虑所设立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因素予以确定,而不是增设较高的注册资本额。因为注册资本越多,可能分担的职责/信用风险会越大。
三、股东实缴出资时限为多久?甚么情况下须要提早交纳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违约职责。
继而可知,股东认缴出资额的出资时限由公司章程展开签订合同。但这出资时限与否越长越好呢?本栏认为,股东出资何时实缴,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须要而定。
与此相反前述条文明确规定,我们可知,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中,股东对其出资时限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确定,并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众展开公示,因而,股东依法享有认缴出资的时限利益。
也就是说,在公司章程签订合同的股东实缴出资时限未到期时,通常无权要求股东提早交纳出资。
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在认缴制中,须要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做出适当明确规定安排,也就是前文所述《公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同时,结合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情况,本栏总结股东出资权利加速到期的具体情况有:
1、股东出资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时适用加速到期;
2、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适用加速到期;
3、在公司债务产生后,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延长的出资时限对之前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权利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和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交纳尚未届满交纳时限的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条文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分担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分担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六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中,股东依法享有时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分担补充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
四、股东未实缴出资,能否对外受让所持有的股份?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对一般的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对外受让股份,除须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外,并不存在限制股份受让的明确规定。因而,在股东未实缴出资时,除非公司章程有限制性明确规定,股东都可出让其股份。
但,对股东受让其股份后,与否须要继续分担出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条文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分担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继而可知,股东未实缴出资便受让股份的,存在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债权人分担职责的信用风险难题。
根据本栏检索部分案例可知,实践中对该明确规定中所提“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中“未依法履行出资权利”的认定存在较多的争议,有些观点认为此条明确规定指的是已届出资时限但未实际出资的情况,有些观点则认为无论与否出资时限届满,均属于本条明确规定的未履行出资权利的情况。
所以,本栏认为,对执行过程中与否应追加未履行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的股东,不仅须要考虑股东出资时限与否届满,还应考虑执行案件所涉公司债务发生于股份受让行为之前还是之后,和受让股份的股东与债务人公司之间与否存在财产混同等方面具体预测。
以上是本栏关于认缴制中股东出资权利的相关内容预测,此外,在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是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时限的股东提早交纳出资”。
该草案如顺利通过,所以关于在公司非破产和清算情况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难题,将在公司法层面予以明确明确规定,但对该条文怎样理解和适用,应当还须要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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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永莹
公司并购部 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等诉讼法律条文服务;尽职调查、股份收并购、公司治理等非诉法律条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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