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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辩护律师:
上海宽频(青岛)辩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浩辩护律师擅长透过大数据和建模报告的形式来完成法律条文关系相对较复杂的涉外及公司股份刑事案件的代理工作;致力于孵化器民营企业商务法律条文创新服务、民营企业法律条文信用风险防控、民营企业民事诉讼、股份专项;善于预测约沃尔、优化股份结构、高度关注行业市场交易结构,引入思维协助民营企业家探索新型商业模式,注重公司民营企业防范法律条文信用风险。联系方式:13512967318

前言:公司法推行认缴制以后,有一些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认缴出资并允诺五十年后出资。那在公司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的情形下,公司的认缴出资又是100年,负债人还有的救吗?答案是:负债人有权明确要求股东的认缴时限快速即将到期,对公司负债承担补足索赔职责。快速即将到期股东认缴时限并明确要求股东分担补足索赔职责,负债人通常而言须要走两步:第三、民事诉讼期获得对公司的败诉裁决;第三,继续执行期经强制继续执行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并获得相应的裁决书;第三,向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提出诉讼新增出资失实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书面提出申请,若被否决须要向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提出诉讼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接下来咱们看一个具体事例:案情简介:一、青岛愿于公司2012年10月1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多万元,其中李红旗认缴500多万元,持股比例为10%,实缴出资额200多万元于2012年10月15日妥当,余额交付时限为2014年10月15日。二、2014年6月15日,青岛愿于公司各股东做出延后交纳注册资本金的股东会决议案,并透过了公司章程条文,签订合同除首期出资外,其余资本金于2032年10月15日前交纳。三、但在2013年12月,上海阿斯玛公司与青岛愿于公司出现纷争,Pleyben上海胡斌施行裁决:青岛愿于公司向上海阿斯玛公司支付1243多万元款项。四、其后,上海阿斯玛公司向上海胡斌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但经继续执行青岛愿于公司并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继续执行过程中,上海阿斯玛公司提出申请新增李红旗为被继续执行人在未出资的300多万元范围内分担补足索赔职责,但高等法院以李红旗出资时限未即将到期为由,裁决否决。五、其后,上海阿斯玛公司向上海省高院提出申请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昂西勒裁决:新增李红旗为被继续执行人,在出资失实的三百多万元范围内分担索赔职责。事例预测:在上海阿斯玛公司与青岛愿于公司出现纷争后,青岛愿于公司股东做出有关提出申请延后交纳注册资本金的股东会决议案,并透过了公司章程条文,将除剩余的3000多万元的出资时限从2014年10月15日延后至于2032年10月15日,这其中包括李红旗未实缴的300多万元出资。这在客观上对青岛愿于公司资本充实造成了妨碍,并损害了上海阿斯玛公司基于李红旗公示的允诺和青岛愿于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数额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有悖于隆兴原则,构成出资失实。在青岛愿于公司已经高等法院施行裁决认定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的情况下,上海阿斯玛公司以李红旗出资失实,应在设立公司时的未实缴出资额范围内分担职责的主张,符合相关判例的明确规定,高等法院院予以全力支持。须要提醒的是,本案出现在《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新增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正式推行(2016年12月1日)之前,其后类似刑事案件,按照前述明确规定,负债人不服继续执行高等法院的裁决,提出诉讼的是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而不再是继续执行行政复议。辩护律师建议:第三、民事诉讼期获得对公司的败诉裁决。在此期,负债人须要注意区分公司股东的认缴时限是否已经即将到期,若股东的认缴时限已即将到期但股东未本息交纳出资的,负债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期间接将股东列为被告,明确要求其在未出资的额度内分担补足索赔职责;若股东的认缴时限未即将到期但股东未本息交纳出资的,负债人若间接在此期明确要求股东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往往很难得到全力支持,但是当股东利用认缴时限蓄意规避负债的意图明显,或在产生负债后透过股东会决议案透过蓄意延长认缴时限的,也有可能得到高等法院的全力支持。第三、 在获得施行的败诉裁决书后,提出申请人需立即向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在提出申请人可以向继续执行法官提出调查被继续执行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调取公司设立时及增资时注册资本金是否已经全部妥当,当发现股东拥有出资失实,抽逃出资等情形下,向高等法院书面提出诉讼新增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书面提出申请。当高等法院在法定的期间内并不能继续执行完毕公司个人财产的情形下,负债人须要及时明确要求继续执行法官出具公司暂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的裁决书,以便能够证明“(民营企业法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施行法律条文文书确定的负债”的条件。第三、 当继续执行高等法院以认缴时限未到为由,否决负债人提出申请新增出资失实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请求时,负债人可以向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提出诉讼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明确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分担补足索赔职责。须要提醒的是,公司负债人需将股东身份材料、公司工商档案、前述证明公司个人财产暂不能清偿的《继续执行裁决书》、股东个人财产线索等作为证据提交。法条链接:《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全力支持。公司负债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全力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责,其他负债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全力支持;《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新增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营利法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施行法律条文文书确定的负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变更、新增未交纳或未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分担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被继续执行人,在尚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分担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全力支持。《全国高等法院涉外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二)有关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及表决权6.【股东出资应否快速即将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时限利益。负债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即将到期负债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全力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刑事案件,人民高等法院穷尽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案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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