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中注册资本金资本多于认缴资本的民营企业早已较为常用,但这当中存有甚么信用风险你晓得吗?共享资源注册会计师“赏金发问”版块就有两个有关概要事例值得称赞参照,撷取给我们自学。
问:
公司章程上载明出资天数2014年需实缴2000万,现辨认出为止才实缴出资700万,余下仍未实缴妥当答信用风险?
答:
现职注册会计师邢凡提问道:
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无法税后计入信用风险
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规定:凡民营企业投资人在明确规定时限内未Caquet其应缴资本额的,该民营企业对内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贷款所出现的本息,相等于投资人实缴资本额与在明确规定时限心腹缴资本额的超额应石蜊的本息,其不属于民营企业科学合理的开支,应由民营企业投资人经济负担,严禁在排序民营企业应纳税艺术论时计入。
例:甲公司设立于 2019年5月20日,注册资本1000多万元,住户民营企业股东A公司认购比率100%,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注册资本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Caquet。
假定:2019年5月20日注册资本金资本为300多万元,2020年1月1日减至1000多万元;
与此同时,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商业银行获得5%基准利率商业银行贷款一大笔,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贷款数额1000多万元整,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贷款时限为两年,本息按月排序,假定此项本息开支全数为服务费化开支。
故2019年甲公司本息开支=1000×5%/2=25(多万元) 。
依照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甲公司2019年6月30日1000万注册资本金如果Caquet,但该公司直至2020年1月1日才Caquet,故投资人实缴资本额300多万元与在明确规定时限心腹缴资本额1000多万元的超额700多万元部份缴付的本息17.5多万元(700×5%/2)不允许税后计入,该公司2019前可以税后计入本息开支为25-17.5=7.5(多万元)。
2.股权转让补缴个税信用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明确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该核定方式在实缴制中或认缴制中全数认缴出资已妥当的情况下是科学合理的,但在认缴制中当认缴出资仍未全数出资妥当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科学合理的情况,存有重大涉税信用风险。 例:2018年2月20日,张三和李四认缴2000多万元设立甲公司,分别占股60%和40%。2018年3月30日,张三认缴的1200多万元全数实缴妥当,李四认缴的资本金一直未妥当。2018年甲公司共实现利润500多万元。2019年1月2日,李四在征得张三同意后将其持有甲公司4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五。 从甲公司2018年12月份报表来看,甲公司净资产1700多万元。依照公司法明确规定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在对股东投资权益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由于李四并未实缴出资,其无法享有股东的分红、优先认缴出资等权利,即李四不享有甲公司净资产1700多万元的份额。 但从税务角度看,甲公司2018年底净资产为1700多万元,李四持有40%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680多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显然低于账面净资产,依照67号文件明确规定,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因此,李四应提供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无法获得分红等材料证明其以0元的价格转让股权的科学合理性,如果无法提供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科学合理性,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甲公司李四对应的净资产680多万元(1700×40%)核定转让价格,缴纳个人所得税(680-0)×20%=136多万元,并按明确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3.破产时补足认缴出资额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信用风险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仍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公司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辨认出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超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Caquet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辨认出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超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2018年3月30日,张三和李四认缴2000多万元设立甲公司,分别占股50%。2018年6月30日,张三认缴的1000多万元全数实缴妥当,李四认缴的资本金一直未妥当。后由于经营不善,甲公司2018年10月31日申请破产,此时公司欠外债1500万,但自有资产只有300万。 本例中,公司资产300多万元不足清偿1500多万元债务,此时李四认缴资本金1000多万元未妥当其存有补足资本金义务,与此同时张三作为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投资未妥当存有诸多信用风险。建议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时,切莫任性。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投资能力和信用风险承担能力,理性认缴出资额。
小编:有的公司设立之初,没有那么多的注册资本,为了彰显公司实力,也故意虚高认缴资本数额,岂不知埋藏隐患。目前诚信建设是政府主导的社会主流,量力而行实事求是方为正道。
以上专家建议不代表平台意见,仅供参照。
本文由共享资源注册会计师原创
编辑:周新育
审核:陈耿升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