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六和解读上海法院首例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案判决解读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2-06

一、事例大背景

2014年3月1日,于2013年12月新一代修正的《公司法》开始开始实施,本次《公司法》修正的最大看点是对公司资本管理制度的修正,修正证实了“认缴资本制”,中止了首度出资的最高出资比率管制和注册资本交纳时限管制。

从1993年我省首部《公司法》施行开始实施,至2005年第二次修正导入分期付款认缴制,直到2014年正式宣布开始实施“完全认缴制”,我省法律条文有关公司资本管理制度的明确规定渐渐从“实缴制”向“认缴制”更改。

我省《公司法》有关公司资本管理制度的体制改革与否对“股东以下简称”的法律条文准则产生松懈?甚或在“实缴制”下对股东以下简称的知觉与否发生摒弃?股东的以下简称覆盖范围与否增大?股东以下简称分担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如何适用于?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崭新的“认缴资本制”架构下再次答疑。

2015年5月,北京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例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案作出了一审,此案较好的演绎了公开审判课堂教学有关“认缴资本制”下股东以下简称分担的判定,使“认缴资本制”下股东以下简称的分担有例可循。责任编辑便是就该事例紧密结合协办检察官的该案路子作出阐释,同时,对“认缴制”下股东以下简称的分担略做深入探讨。

二、此案概要及检察官路子

(一)刑事案件基本上历史事实

本篇

基本上历史事实

2013年11月

北京A股权投资公司成立,股东三名:

陈某、范某;A公司注册资本2000多万元,实缴400多万元,其中:陈某认缴1400多万元,实缴280多万元;范某认缴600多万元,实缴120多万元;认缴全部出资的时限为一年。

2014年4月

1、A公司股东范某将股权转让给林某;

2、A公司老股东陈某及新股东林某决定将公司资本由2000多万元注资至10亿元,实缴数额仍是400多万元;认缴时限修正为:2024年12月31日前。(法律条文大背景:2014年3月1日新修正的《公司法》开始实施)

2014年5月

1、A公司与B股权投资公司签定有关最终目标C公司的《股权转让协定》,签定合同:B公司将其持有的最终目标C公司99.5%股权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款8000多万元;付款时限:合同签定后30天内付清。

2、合同签定后,C公司完成股东更改的工商登记,A公司成功受让99.5%股份,成为C公司股东。

2014年7月初

因股权转让款支付问题,A公司与B公司签定了《补充协定》,签定合同:A公司应分别在2014年8月30日、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30日前各付款2000多万元,2015年1月31日前付清余款1960多万元。

2014年7月底

A公司股东作出系列股东会决议,决定:

1、减资:A公司注册资本由10亿元减至400多万元;

2、股东陈某退出,其股份转让给接某。

2014年9月

A公司就减资事宜办理了更改登记,在提交工商登记机关的“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材料中,表述“A公司对外债务为0元…未清偿的债务,由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接某和林某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覆盖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了本次减资。

(二)诉讼起因

讼争起因

A公司未向C公司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项,C公司得知A公司减资事宜后,将A公司及其新老股东:徐、毛、林、接均诉至法庭。

(三)诉讼情况

原告C公司的

诉讼请求:

1、要求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首期款人民币2000多万元;

2、要求公司股东接某、林某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覆盖范围内,就股权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责任,陈某、范某要分担连带责任;

3、要求接某、林某在减资本息覆盖范围内,就股权投资公司对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责任,陈某、范某在各自未出资覆盖范围内与接某、林某分担连带责任。

被告答辩

1、前股东陈某、范某共同认为两人都按照公司认缴出资的章程完成了出资,公司减资时已经不是公司股东,减资的行为与自己无关。

2、同时前股东范某认为,在和B公司签定有关最终目标C公司股权转让协定之前其已经不是公司股东,更谈不上为协定分担责任。

3、现任股东接某和林某认为,公司减资不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是出于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没有如实申报债权是工作疏忽,减资并未造成公司资产实际流失,股东不应分担责任。

该案路子

1、被告A公司作为最终目标C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签定合同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B公司分担责任。

2、A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未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该减资行为无效,A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股东为陈某和林某。

3、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陈某和林某应该交纳分担责任之后尚欠的债务;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偿债务,则陈某和林某应该交纳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注册资本,以清偿原告债务。同时,被告A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类似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陈某和林某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责任。

4、范某在本案系争股权转让协定签定之前已经退出公司,不应该对其退出之后公司的行为分担责任。

5、由于减资行为被判定无效之后,应该恢复到减资行为以前的状态,因此被告接某不应判定为A公司的股东,接某可以不分担股权投资公司对原告所分担的责任。

裁决结果

1、A公司应该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多万元;2、对股权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陈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覆盖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分担补充清偿责任。

公开审判要旨

认缴制中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交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交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此案裁决主要厘清了新《公司法》资本管理制度体制改革后股东以下简称分担的覆盖范围,纠正了一些有关新修正的《公司法》认识误区,主要要点如下:

1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体制改革后,股东以下简称管理制度依旧适用于

《公司法》有关“股东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设计是法律条文给予股权投资者的特别优惠,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分担责任,股权投资者在其出资覆盖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责任,该管理制度实现了公司债务与股权投资者个人资产的割裂,其意义是鼓励股权投资者的投资创业,降低股权投资风险。

“股东以下简称管理制度”作为公司法律条文管理制度的主要基础之一,自我省《公司法》施行之始即被适用于和存在,为经济活动的进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长久的贡献。

现在,新修正的《公司法》中止了最高资本管制和注册资本交纳时限管制,不管制股东的实缴出资额,并且股东可以自由设定实缴时限,这样的明确规定,与否将股东实际分担以下简称的覆盖范围从原来的最高限额和可被债权人预期的最高时限,缩减为零和遥遥无期,从而将股东实际需分担的以下简称缩减为“无需分担财产责任”?“股东以下简称管理制度”与否实际继续存在?答案是依旧存在。

公司财产由股东的出资及其收益构成,如果公司没有获得股东的实缴出资,则“股东以下简称”似乎也是没有责任,然而,问题的症结是不能将认缴和实缴出资割裂看待。

股东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外而言,是一种具有承诺性的责任,是公司信用能力的体现,是外界对公司产生信赖的基础,即股东应以其承诺对外负责,而不是以其实际履行了多少承诺对外负责。以下简称管理制度仍旧存续,并将继续发挥其管理制度优势和价值。

新修正的《公司法》并不导致股东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存在价值的丧失,需要纠结和界定的是在认缴资本制中,股东分担以下简称的覆盖范围。

2股东分担以下简称的覆盖范围为认缴出资额而非实缴出资额

股东分担以下简称的覆盖范围为认缴出资额而非实缴出资额,这一概念其实在05年《公司法》修正时即被证实,虽然14年新修正开始实施的《公司法》条款对于公司资本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正,但对于“股东以下简称管理制度”下股东以下简称分担的具体覆盖范围,其实是一直没有变化的。

新《公司法》第三条依旧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分担责任。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分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分担责任。”不难看出,股东应以其认缴出资对公司分担责任,而非其实缴出资分担责任。

3公司债务到期在前,股东认缴出资时限在后,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以下简称的负担

虽然股东应以其认缴出资对公司分担责任,但在课堂教学中,会出现公司债务先于股东注册资本认缴时限到期、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此时,债权人如何向公司追债,又如何向股东追责呢?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管制。”这是《破产法》有关股东认缴出资义务提前到期的明确规定,故根据现有法律条文,股东出资义务提前到期的前提是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那么在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可否要求股东提前交纳其认缴的出资呢?

责任编辑所涉北京高等法院的事例对此作出示例,给予了较好的路子。此案检察官认为:“认缴制中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交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交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当然,作为债权人来说,可以在高等法院裁决公司分担债务之后,以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为由,要求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公司负有巨额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公司股东采取认缴制的时间利益就失去了基础。这种只让股东享受认缴制的利益(主要是延期交纳出资的时限利益),而不分担相应风险和责任的结局,绝对不是《公司法》修正时设立资本认缴制的目的。两相比较,在该案中由高等法院裁决股东交纳出资以清偿债务,要比裁决中不裁决股东交纳出资,转而在破产程序中交纳出资,更加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市场正常经济秩序。”

本所律师认为,此案检察官就此案作出的有关股东认缴义务提前到期的阐释,具有本案的特殊性,因为存在着股东违规恶意减资、类似抽逃出资的情况。目前尚无法律条文或解释明确规定,在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在股东认缴出资义务到期前,可要求股东直接交纳未到期的认缴出资以偿付公司债务,但若因资不抵债公司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则可宣告股东认缴义务提前到期。

北京普陀高等法院的这则裁决,给予了较好的路子,导入了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可考虑股东认缴义务提前到期的实务操作思考,极具课堂教学价值。

六和提示

一、在我省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更改为认缴资本制后,不意味着公司股东可以肆意认缴天价注册资本。股东的认缴出资是对外作出的股权投资承诺,为社会公众和各债权人所信赖,若肆意认缴出资额,且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资本抵债进入清算的,股东须分担缴足认缴出资的责任,故在公司注册时,各股东认缴出资应量力而行。

二、债权人角度,应提高对于交易对手的审查意识。公司认缴资本制的确立为社会经济活动带来的深远意义是建筑社会信用体系,在创造自由便利的交易环境的同时,以诚信体系、诚信意识约束交易者行为。各市场股权投资人在选择公司交易对象的时候,也需要提高自身的风险判断和评价意识,妥善适用于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信用工具,审慎选择交易对象。

三、新修正的《公司法》不是股东抽逃出资的保护伞,股东的减资程序仍应遵循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三个刑事罪名虽不再适用于于认缴登记制的公司,但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仍不能免除。

推荐资讯
专利估值实缴,你关注的要点在这里

专利估值实缴,你关注的要点在这里

在当今全球化的竞争环境中,科技创新已经成为企业脱颖而出的关键因素。而在科技创新的背后,专利无疑是保护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很多企业在……
2024-07-18
ST招华拟投资500万设立控股子公司四川招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持股66.67%邯郸寺庙一具高僧尸体,上千年不腐烂,专家用X光扫射得惊人结论

ST招华拟投资500万设立控股子公司四川招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持股66.67%邯郸寺庙一具高僧尸体,上千年不腐烂,专家用X光扫射得惊人结论

新浪财经9月28日,ST招华(871880)近日发声明,根据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销售业务产业发展须要,公司拟与付强共同股权投资成立控股公……
2024-06-15
2亿元茅台科创基金在京成立:全方位支持子公司,下好科创一盘棋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

2亿元茅台科创基金在京成立:全方位支持子公司,下好科创一盘棋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

9月18日,贵州茅台双创(北京)投资公募基金合资经营民营企业(非常有限合资经营)在北京注册设立,多方位全力以赴支持子公司提高双创能力,同时也……
2024-06-15
卖掉老公司,注册一个再上市?华耀光电IPO罚单落地,仅51天撤回材料

卖掉老公司,注册一个再上市?华耀光电IPO罚单落地,仅51天撤回材料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小板检视 ,作者肖斐歆 中小板检视. 中小板检视致力于发布上交所中小板的市场发展、政策变化、市场监管取向、挂牌上市企业动态等……
2024-06-15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