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注册资本吕祖宫度体制改革》和《公司法》条文等有关法律条文、法规的施行,我省一直以来推行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吕祖宫成为历史,公司市场监管进入注册资本认缴吕祖宫的新时代。在认缴吕祖宫下,法律条文无须强制性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实缴注册资本的天数和比率,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同时实缴注册资本无须做为公司在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事宜。本次注册资本管理制度体制改革是我省公司注册资本市场监管管理制度继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后的又一次里程碑式体制改革。在认缴吕祖宫下,公司成立的准入门槛更进一步减少,公司成立和运营过程中股东自主协商和签订合同的范围更进一步扩大,市场监管部门将更多的市场监管行政权重新分配给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大众。但是,在阐释认缴吕祖宫的同时,我们不仅要关注准入门槛的减少,也要认清新管理制度背景下的法律条文明确要求和规范,避免对管理制度和法律条文严重错误阐释。注册资本认缴吕祖宫绝非认缴注册资本制与认缴吕祖宫实施之后,笔者注意到很多报道将注册资本认缴吕祖宫与认缴注册资本制搞混,这是对新管理制度的严重错误理解。按照《公司法》理论,公司注册资本管理制度分为两大类:准则上注册资本制(又称“实缴注册资本制”)和许可注册资本制(又称为“认缴注册资本制”)。这两种注册资本管理制度的不同点是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在公司成立时会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签订合同,区别是在准则上注册资本制中,公司成立时股东应全数认足并Caquet注册资本,其核心理念是资本确认、资本保持和资本保持不变五大准则,该管理制度更为著重保障债权和交易安全,为许多法系北欧国家所适用,2005年之前我省推行的就是严苛的准则上注册资本制。在许可注册资本制中,股东无须在公司成立时就认足和Caquet注册资本,对于未认缴部分,许可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依照业务需要在许可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该管理制度更为著重便利和自由,多为普通法系北欧国家所接纳。我省目前推行的认缴吕祖宫是相对于原本推行的实缴吕祖宫而言的,两者最大的差别是实缴注册资本无须做为公司注册登记事宜,法律条文对于股东实缴注册资本的天数和比率无须进行强制性性明确要求,而是留给股东另行签订合同。但在这两种吕祖宫度之下,股东均应在公司成立时认缴公司全数的注册资本,因此应依照章程签订合同按期、本息交纳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鉴于此,认缴吕祖宫既不是严苛的准则上注册资本制或实缴注册资本制(即使在认缴吕祖宫下,股东无须在公司成立时Caquet注册资本),也不同于英美北欧国家接纳的许可注册资本制或认缴注册资本制(即使在认缴吕祖宫下,股东要在公司成立细穗认足注册资本,朗布龙县减少注册资本,要由公司最高行政权机构通过决议并履行职责有关的审核注册相关手续)。但是,依照认缴登记制的明确规定,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细穗应确认,股东交纳注册资本后不得一口口,因此注册资本的减少应履行职责有关的内部和外部审核手续,符合准则上注册资本制的资本确认、资本保持和资本保持不变的五大准则。因此,严苛来讲,认缴吕祖宫和实缴吕祖宫都可以算是是收紧的准则上注册资本制,只是认缴吕祖宫属于更为收紧的准则上注册资本制。不能即使“注册资本认缴吕祖宫”的表述以及法律条文无须强制性明确规定实缴注册资本的时限和比率就将认缴吕祖宫简单界定为或等同许可注册资本制或认缴注册资本制。认缴不等于减扣在认缴吕祖宫下,认缴并不一定可以减扣。首先,认缴吕祖宫的特点之一是法律条文无须强制性明确规定注册资本的实缴天数和比率,但这绝非意味着法律条文不明确要求股东实缴注册资本。体制改革的核心理念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的天数和数额交给股东另行签订合同,股东应将该签订合同写入公司章程,并依照公司章程签订合同的交纳天数和数额按期、本息交纳其所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否则其应对其他股东分担法律责任。其次,做为我省《公司法》持之以恒的准则,不论在原本的实缴吕祖宫下还是在现行的认缴吕祖宫下,股东均应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分担法律条文责任,不论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已经Caquet或者已经Caquet多少。这一方面是对股东的保护,但另一方面也是对股东分担责任的明确要求。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明确要求股东Caquet其尚未Caquet的认缴注册资本以清偿公司债务。再次,在认缴吕祖宫下,一些小企业公司特别是自然人股东成立的公司应特别注意,虽然法律条文允许股东通过在公司章程中签订合同较长的注册资本交纳时限来延长注册资本实缴的天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司运营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如租赁办公场地、购买办公设备、聘请员工等),客观上明确要求股东在公司成立初期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如果股东不以实缴注册资本的形式向公司投入资金,而是以其自有资金直接投入公司,很有可能构成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混同,并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引发“揭开公司面纱”,使得股东无须受到“有限责任”(即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分担责任)的保护,而被明确要求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分担责任。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等于注册资本越低越好在我省注册资本管理制度体制改革之后,松雷注意到很多报道都提到在我省成立“一元公司”成为现实。“一元公司”广义上是指注册资本很低(甚至只有一元)的公司。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上看,我省现行法律条文、法规对一般公司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明确要求(有关法律条文、法规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注册“一元公司”不存在法律条文上的障碍。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减少了公司注册的准入门槛,有利于市场主体创业,但是并不意味着股东在公司成立时签订合同的注册资本数额越低越好。如果公司要实际运营,必定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这客观上明确要求公司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一方面,如果股东以其自有资金直接用于公司运营,在一定情形下可能导致“揭开公司面纱”,这对股东极为不利;另一方面,在认缴吕祖宫下,减少注册资本需要履行职责相应的公司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核注册相关手续,如果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很低,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会面临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的问题,徒增审核成本和烦琐的审核程序。此外,虽然法律条文对于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没有强制性性的明确要求,但是公司是要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在商业操作中,交易对方必定会将公司注册资本数额以及股东的实缴情况做为衡量公司财力和规模的一个非常基础和重要的标准。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很低,交易对方或者债权人很难对公司产生信任,不利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运营。鉴于此,建议股东在成立公司时,应综合考虑股东的财力状况和融资能力以及公司的运营规模和需求等因素,确认符合公司业务规模和能力的注册资本数额,并按照章程的签订合同按时、本息交纳注册资本。市场监管与自由的协调、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平衡,是政策进步、法治发展以及政府职能完善始终应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管理制度变革是对社会现实的回应,同时也要经受社会现实和发展的检验,期待市场发展对我省注册资本管理制度体制改革的积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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