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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成立时,股东经常会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入股,那么在入股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是否需要经过评估
从法律或公司注册流程来看,专利等知识产权出资,不是必须要经过评估。只要股东各方投资协议对专利的价值形成一致意见,出资人便可以按相应的金额投资入股。
但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都会以较高的金额入股,从而使公司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虚高。在公司IPO等进行资本市场规划时,一般都要求对应的股东重新以货币出资,来对以前的知识产权出资进行置换。
二、入股的作价金额是否越高越好
要综合去考虑,知识产权入股时作价高,则对应出资人股东占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就高,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就高。但是,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出资的自然人,需要缴纳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对技术成果投资⼊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以技术成果投资⼊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可选择继续按现⾏有关税收政策执⾏,也可选择适⽤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转让股权时, 按股权转让收⼊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其他注意事项
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股时的评估值⼊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技术成果投资⼊股,是指纳税⼈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纳税⼈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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