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李四、李四设立甲子公司,注册资本100多万元,李四认缴60多万元,李四认缴40多万元。签订合同分三次并行交纳,子公司设立时及子公司设立后一年内,依次交纳各别认缴资本50%;前述事宜记述于子公司章程并司法机关注册登记。甲子公司设立细穗办理手续通常税款注册登记。
一、2020年1月1日,李四依签订合同以活期存款形式向甲公司缴交出资30多万元,李四彼时没能缴交出资。
(一)甲子公司对接到出资帐目处置:
借:活期存款 30万
贷:注册资本金资本——李四 30万
注:有关李四认而未缴部份,甲子公司不作帐目处置;没人指出做“借:其它预付款——李四 20万 贷:注册资本金资本——李四 20万”的会计科目,只不过是严重错误的。
(二)甲子公司减值资本金簿册新税
借:税款及附带——减值新税 75
贷:母蒋氏税赋——母蒋氏新税 75
注:2018年5月1日起,资本金簿册(征税依照:注册资本金资本、资本资本资产增加额)新税依照万分之一五所得税增加一倍征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较大型税款依“地税〔2019〕13号”能共振增加一倍。)
二、2020年2月1日,李四以活期存款形式向甲子公司缴交出资20多万元,甲子公司接到出资及减值新税帐目处置上列。
三、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甲子公司因周转严重不足,向商业银行中长期商业银行贷款30多万元,并缴付本息0.3多万元。
借:活期存款 30万
贷:中长期商业银行贷款 30万
借:中长期商业银行贷款 30万
资产负债率——本息 0.3万
贷:活期存款 30.3万
注:对前述商业银行贷款本息,对应李四没能依照规定期限缴交出资部份0.2多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2020年3月1日,李四将前述股权转让给王五,转让价格22多万元并符合税法规定。
甲子公司帐目处置:
借:注册资本金资本——李四 20万
贷:注册资本金资本——王五 20万
注: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交易,资本金转移在股东之间进行,被投资子公司(甲子公司)只是对“注册资本金资本”明细科目作变更记录。股东涉及个人所得税(转让方)、新税(双方),也以股东作为法定纳税义务人。
五、2021年12月31日,王五向甲子公司缴交第二期出资义务,向甲子公司商业银行转账30多万元。李四没能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
(一)甲子公司对接到出资帐目处置
借:活期存款 30万
贷:注册资本金资本——王五 20万
资本资本资产——股权溢价 10万
注:股东超出注册资本份额而向子公司出资部份,计入资本资本资产(股权溢价);但此资本金一入子公司,即为子公司资本金,不再区分股东明细。
(二)甲子公司减值资本金簿册新税
借:税款及附带——减值新税 75
贷:母蒋氏税赋——母蒋氏新税 75
注:资本资本资产也构成资本金簿册新税计提依照。
(三)李四没能履行出资义务,不作帐目处置;若甲子公司因此需要债务融资,对应李四到期未缴出资部份本息仍然不得税前扣除。若子公司注销,而甲子公司存在债务,则李四应以认缴金额(而非实缴金额)履行责任;即李四应当将未缴出资缴交给甲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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