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基本情况
被告(原审)深圳市某影视制作文化产业发展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某影视制作公司)讼称:某影视制作公司与深圳市某皮具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某皮具公司)华海案,番禺区人民高等法院做出的(2019)粤0116民国初年6368号民事裁决书已发生拘束力,但某皮具公司未履行职责前述生效卷宗确定的权利。且经番禺区人民高等法院采行多方继续执行举措后,未发现某皮具公司有可供继续执行完毕的个人财产。根据某皮具公司章程及信用信息公示调查报告可知股东李某时、刘某时未本息交纳出资,应当在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司法机关承担责任。被告(被原审)李某时、刘某时共同坚称:此案某影视制作公司所留证明李某时、刘某时是替子职责出资权利,允诺法庭否决其全数诉讼请求。高等法院经此案查清:某影视制作公司与某皮具公司、李某时、刘某时因华海判令高等法院,诉讼请求某皮具公司向某影视制作公司缴付仍未缴付的合约款5496607.8元及本息,李某时、刘某时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分担控股股东等。在此案中某皮具公司提出诉讼民事诉讼,允诺解除某皮具公司与某影视制作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签订的《独家售票代理合约》,某影视制作公司向某皮具公司更少返还已缴付的款项共250多万元,某影视制作公司赔偿某皮具公司的损失合计35多万元等。高等法院经合并此案于2019年12月29日做出民事裁决,其中认为,“某公司(即某皮具公司)作为分立的法人,有其分立的个人财产,应以其全数个人财产对公司负债承担责任。现并所留表明某公司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分担所涉负债,故高等法院对某影视制作公司诉讼请求李某时、刘某时对所涉负债分担控股股东不予支持”,并裁决某皮具公司向某影视制作公司缴付合约款4992247.8元及本息,并缴付三百万两、担保额外费用、赡养费共计124100元,否决某影视制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否决某皮具公司的全数民事诉讼允诺。前述民事裁决已发生拘束力。某皮具公司欠费未履行职责,某影视制作公司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在继续执行过程中,经采行多种继续执行举措后,未发现某皮具公司有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故高等法院终结本次继续执行。在该继续执行案件中,某影视制作公司提出诉讼继续执行异议,提出申请新增李某时、刘某时为被继续执行人并允诺李某时、刘某时对某箱包公司的负债在未司法机关交纳出资范围内分担偿还责任。对某影视制作公司的该新增提出申请,高等法院做出继续执行决定书,裁定予以否决。另查清,某皮具公司于2011年7月19日经备案成立,其紫苞人为李某时,并于2018年5月11日股东由李某时更改为李某时、刘某时,于2018年5月26日将注册资本由50多万元更改为3000万,其中李某时出资2400多万元、刘某时出资人民币600多万元,认缴出资时限均为2037年5月9日。审讯中,李某时、刘某时确认,李某时对某皮具公司已交纳出资款50多万元,刘某时仍未交纳出资款。截止至审讯结束,某皮具公司并未进入破产程序。珠海市深圳市番禺区人民高等法院做出裁决:否决被告深圳市某影视制作文化产业发展非常有限公司的全数诉讼请求。一审后,被告深圳市某影视制作文化产业发展非常有限公司向珠海市深圳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珠海市深圳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于做出裁决:一、撤消珠海市深圳市番禺区人民高等法院裁决;二、撤消珠海市深圳市番禺区人民高等法院继续执行决定书;三、新增李某时、刘某时为被继续执行人,李某时在2350多万元、刘某时在600多万元的范围内对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深圳市某影视制作文化产业发展非常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四、否决深圳市某影视制作文化产业发展非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经此案认为:《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生效卷宗确定的负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更改、新增未交纳或未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分担控股股东的发起人为被继续执行人,在仍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司法机关承担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此案中,珠海市深圳市番禺区人民高等法院继续执行决定书载明:“高等法院司法机关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继续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个人财产情况,但查无被继续执行人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经高等法院采行多方继续执行举措后,未发现被继续执行人有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而根据此案查清的事实及被原审李某时、刘某时的确认,某皮具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多万元,其中被原审李某时出资2400多万元、被原审刘某时出资600多万元,认缴出资时限均为2037年5月9日,被原审李某时已交纳出资款50多万元,被原审刘某时仍未交纳出资款。因此,某皮具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个人财产在不足偿还生效卷宗确定的负债时,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即原审某影视制作公司提出申请新增其股东即被原审李某时、刘某时为被继续执行人,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高等法院予以支持。案例评析
公司法中的资本认缴制度,是国家市场经济产业发展的一次创新,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但同时给我们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问题。当股东在认缴时限届满前未实缴或未本息实缴其认缴资本,而此时公司又因商业风险或决策失误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负债,那么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公司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又该如何权衡,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股东提前交纳仍未到期的出资?抑或在此案例中,债权人能否追加仍未到出资时限的股东作为共同被继续执行人分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有关法律做出了规定:1、《破产法》规定明确给予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催缴股东仍未到期的认缴出资的权力,让股东在认缴出资的限度内分担控股股东;2、《公司法》赋予了债权人在清算时催缴股东仍未到期的认缴出资的权利。这两条法律均是建立在法人人格消灭的基础上的。在公司保持存续的情况下是否能够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生效卷宗确定的负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更改、新增未交纳或未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分担控股股东的发起人为被继续执行人,在仍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司法机关承担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公司作为被继续执行人,穷尽继续执行举措仍不能偿还负债的情况下,可以新增仍未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作为被继续执行人进行继续执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新增为被继续执行人的股东分担的是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负债的补充偿还责任。 供稿:刘慧娟编辑:邓丽婧校对:罗嘉俊审核:张浩腾本文作者
刘慧娟
刘慧娟,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律师助理,具有法律、财务、税务、金融、经济等方面专业知识。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文学学位,获得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师、银行从业资格证书等。多年从事银行合规管理、企业财务和税务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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